2012备战司考的基本问题及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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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考试入门简介及备考战略司法考试入门简介及备考战略 一、什么是司法考试?一、什么是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 2002 年改为司法考试。由于其难度和非常低的通过率,有“中国第一考”之称。二、我们为什么要考司法考试?二、我们为什么要考司法考试?(一)是职业的需要,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 法考试。不论是法官、检察官抑或律师,都是一种职业,换句话说都是吃饭的 饭碗。通过司法考试就有资格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这是必须要迈过的

2、门槛。 (二)是提高待遇,律师在人们的眼里身份高、地位高、收入高,确实律师应 该是属于中高收入者的。所以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质量选择参加司法考试。 (三)为了证明自己,有些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不一定要从事法律,但还是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为了就是证明自己的大学没有白念,四年的光阴没有浪费。(四)为了挑战,这类考生和上一类比较类似,不一定为了将来从事法律职业, 为的是证明自己的能力。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难考”,题目之难、通过率之 低国内很少有考试能望其项背。这类考生就是为了征服考试,证明自己,也就 是我们说的“考证狂”,不管对自己有没有用,都先考下来再说。 (五)为了拓宽职业道路,有些考生本人有着

3、不错的工作,他们选择司法考试 的原因是为了将来能多一条路,可能通过之后还保留现在的工作。毕竟当今社 会竞争激烈,多一个职业选择就为自己增加了竞争力。三、基本认识三、基本认识 (1) 内容多,14 门,专业知识 (2) 时间:900 小时 (3) 就业:考公(公检法) 、律所、法务 (4) 考察模式: 四张试卷,考试两天;客观题主观题(450150) (5) 司法考试内容: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 职业道德四、四、司法考试规律透析司法考试规律透析 1、注重基本理论 2、重者恒重 3、青睐新增法律 4、注重考察综合性:选项单一但题目涉及多个考点、题干单一但选项涉及 多个考点

4、 5、案例生活化:司法考试的案例都是生活中真实事件的演绎,体现司法考 试为实务服务,为法律的应用服务,选拔合格法律人才的宗旨。五、五、司法考试的特点(整体)司法考试的特点(整体)考察考察1、600 分,360 分,只要及格就可以,也就说每张试卷我们能够考到 90 分即可, 所以说要通过司法考试也要学会放弃,因为有些题目出题老师弄出来就是我们 做不对的,那个分数我们就是得不到的,而且司法考试法条众多,我们有遗漏 也是正常的。 2、四卷各卷分布情况,前三卷选择题, 50 道单项选择,35 道多选,15 道不定项,从 11 年开始变化,以前是 40 道多选,10 道不定项,多以小案例的 形式予以考察

5、,难度有所加大,卷四主要是两道论述题+五道案例分析,通常第 一道论述题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知识点。 (1)卷一:小法,考察的法条较多且多以记忆为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到的 “背多分” ,主要包括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国法(国共、国经、国私) 、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劳动法、商业银行法等等) 、法制史、宪 法,主要是靠大家平时的积累,变化不大。 (2)卷二: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等相应的民事程序法律制度。 Eg.22/10/17 (3)卷三: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Eg.21/18/20 (4)卷四:大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相应的诉讼法,相对应的部门

6、法不但 要识别,还要记忆。另外加两道论述,第一道题通常考的都是和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相关的知识点,最后一道通常都是结合时政热点让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 3、考察方式:案例(比较灵活,以小案例的形式予以考察,甚至连社会主义法 治理念都已案例的形式考查)法条规定解决问题 (技术、人为) 例1、某地公安、检察机关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网络平台“微博” 、短信和 QQ, 提醒“微信”用户尤其是女性用户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陌生“微友” ,以免遭受 不必要的伤害。关于执法机关的上述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C)2012- 1-7A.执法机关通过网络对妇女和网民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目的在于保 证社会成员均衡发

7、展B.执法机关利用网络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了群众负担C.执法机关采取利民措施,寓管理于主动服务之中,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理 念D.执法机关从实际出发,主要是为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 利益诉求六、司法考试各科目的特点(分类)与备战方法六、司法考试各科目的特点(分类)与备战方法题目难易、分值与应与复题目难易、分值与应与复 习时间成正比习时间成正比 (一) 民法与刑法(至少各一个月) 两大基本大法,理论法分值高 基础性,其他科目的基础 民法部分(民法部分(105 分左右)分左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民法试题中直接出现, 延续了“重者恒重”的特点, 新 近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今年的司法

8、考试中得到及时反映,理论色彩明显加重, 历年的必考点和常考点, 前后知识点的相关性,串联复习,对常考知识点的理 解和准确把握,关注时事。近两年地民法题目比较长,人物出现比较多,关系 很复杂,容易使人混乱,单凭我们脑袋中的想象是很容易混乱的,通常读完题 目的最后一个字就已经忘记前面说的是什么了!其实最后的问题不难,建议大家做题的时候用画图的方法,把各个人物之间的法律关系标清楚。 例2.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 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 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BCD)2012-3-56A

9、.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 有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 有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刑法部分刑法部分 (94 分左右)分左右) 考试试题难度明显加大, 新增法条大量考查,并不刻意回避有争议知识点,开 放式命题方式进入刑法客观题,学生需要有宽阔的解题思路和全面的知识,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刑法试题结合。 重点把握刑法基本理论知识,对争议知识点 适当关注, 通过真题错题本积累知识,通过优质试题培养应试能力。 例3、甲欲杀乙,将乙*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

10、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 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 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 ,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2012-2-8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例4.刑法第49条规定: 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 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 适用死刑。 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 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D) 2012-2-11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审判犯

11、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 日+20 日) 1、分值 54+25 2、比较难,掌握核心概念(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行 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把我们 自己置身于案例中,即若我们是行政人我应该怎么办,要有等级观念。至于 哪些是复议前置哪些是可复议可诉讼,我们以后会有专门的讲解 考察新出法条,如新国赔法和行政强制法,其他还是重者恒重,多做真题 听录音、看讲义。 例5、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 法院判处

12、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 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2012-2-50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 修订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 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权利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也 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 其人身权

13、、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新旧国家赔偿法时效起算日,一为确认违法之日,一为知道侵权行为之日。(三) 诉讼法 (60 日20 日+20 日) 1、民诉/刑诉65/70 2、法条的考察更为直接,分值虽高,不难 3、不同部门法的对比 刑诉部分刑诉部分 重者恒重,今年对新修改的刑诉考察力度大,考察的比较全面、细致,考上 需要对法条比较熟悉。 重视考查点的全面性,重视考查点的综合性,依然重视 法条、司法解释的考查,大量考查新增法条,关注新增法条, 重视历年真题中 需要修改的答案 例6、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 说法是正确的?(B)2012-2-38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4、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 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 收违法所得的申请B.在 A 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 理第五编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 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

15、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 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 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 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

16、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 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 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 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 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 民事诉讼法部分民事诉讼法部分 类似与刑诉,今年新修改的民诉在民年的考试中必将有所体现(四) 商法经济法商法经济法(25 日,10 日+15 日) 1、 分值27/37 2、 技术性规定比较强,特别是经济法部分(法条众多) ,重在对法条的理解记 忆 商经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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