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及答记者问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39814562 上传时间:2018-05-2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法解释(三)及答记者问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婚姻法解释(三)及答记者问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婚姻法解释(三)及答记者问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婚姻法解释(三)及答记者问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婚姻法解释(三)及答记者问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法解释(三)及答记者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解释(三)及答记者问(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三三)()(全文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 2011年 7 月 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8 月 13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1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 年 7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 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

2、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3、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收益)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

4、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

5、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6、,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7、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

8、理。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1-09-29 14:37: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

9、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 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 采访。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已 经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正式公布,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 意义?答: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 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和关 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0、二) ,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 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从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 况来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争议很大, “同案不同判”的现 象并不鲜见,亟需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从 2008 年 1 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 (三) 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 民法院查阅了 300 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

11、审理 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 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 修改。由于婚姻法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 司法为民的思想,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0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 报上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 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 收到网上意见 9974 条,共计 200 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 181 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 研究会等 17 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并寄来了书

12、面修改意见。全国妇联权益部还专 程到我院民一庭,针对热点问题谈了妇联系统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普通百 姓的肺腑之言,也有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既有各级法院法官们基于审判实践的宝贵经验, 也有相关部门同志们的献计献策。经过三年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后, 婚姻法解释(三) 终于出台了。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 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结婚登记瑕疵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 等问题作出解释。这些规定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凝聚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这次婚姻法解释(三) 的出

13、台,对于落实司法为民 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儿童、妇女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问: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屋是当前房屋买卖的主要方式。请问,如果夫妻双方住房是按揭 房屋,按照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答: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 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 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离婚时处理 的主导原则应

14、当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 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 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 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购房人由于其自身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 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 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一方在婚前已 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 毕,即在婚前就

15、取得了购房合同中购房者一方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 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 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所做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而不仅仅是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 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对性 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 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还贷的数额

16、较大,离婚时获得的 补偿数额也相应增大。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 外,婚后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房贷,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离婚时按 照该条规定处理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并不会损害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需要像普通人一样办理过户手续吗?没过户可以撤销赠与吗?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 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 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呢?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 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