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医患关系及侵权法解读讲座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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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医患关系及侵权法解读讲座摘要和谐医患关系及侵权法解读讲座摘要赵卯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律师 ) 。深圳“产妇少送红包肛门被缝”的新闻引起大众的震惊,引来了“仗义之士”对当事 人乃至整个医疗行业的口诛笔伐。后被证实,该事件真实性和客观性值得怀疑,无论是从 技术还是程序方面,都不可能发生。但事件的负面影响波及颇深,什么时候医疗界才能被 公正看待? 2011 年 1 月 31 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 6 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 1 人被刺重伤住院。 9 月 15 日下午 3 时 54 分,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诊室二区,埋伏在门口长椅处的王宝洺 见该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走出,掏出一把菜刀,从侧

2、后方砍向了她的头部,一连 7 刀。 2011 年 8 月 16 日下午,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凶手卢某先 后将该医院医生刘某及伊某砍伤,其中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行凶男子 被医院保安擒获。据悉,行凶男子年初曾找刘某看过病,但因病情无好转而怀恨报复。11 月 3 日中午,广东省潮州男科医院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 32 岁的黄姓男子持刀 砍向医院医务人员,造成医院副院长当场死亡和两名医务人员受伤。这名男子行凶后当场 被潮州警方抓获。据凶犯交代上月在该医院花费约 3000 元治疗,但效果不佳且无法退还 治疗费用,老婆又吵着跟他离婚,遂怀恨在心。对医务人员产生报复心理

3、。 3 月 23 日,哈尔滨医科大学一名未成年患者持刀砍死一名 27 岁实习医生。随后在某 网站一个 6161 人参与的调查里,4018 人对此表示高兴。一个年轻的生命陨落了,我们倍 感伤痛和悲哀。 等等,从 2011 年全国发生了近 10 起著名的医疗纠纷和医生被伤的案件,令人震惊! 医患关系发展到了如此恶劣的地步,原因很多,有体制的问题,有舆论的导向问题等 等,作为医务人员我们无法改变体制等,我们只有在日常工作中依法、依照规范,预防事 故及纠纷的发生,才会有效地保护自己。 1、肖志军(李丽云)一案的启示:2007 年 11 月 21 日下午,北京朝阳医院医院,一名孕妇(李丽云)因难产,并发

4、心衰 等,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 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 策,在抢救了 3 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李丽云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朝阳医院赔偿 120 万元,最后经多方调查及鉴定,法院一审判决朝阳医院对李丽云之 死没有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且朝阳医院愿意给予 10 万元的经济援助,原告上诉,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此案件过程中,注意要点:1、孕妇来到医院后,医院医护人员在检查后确认李丽云病情危重,必须手术终止妊娠, 否则将影响母子生命,医护人员将病情告知孕妇“

5、丈夫”肖志军,并让肖志军在手术同意 书上签字,肖志军拒绝手术,坚决不签字,经过院方反复劝阻,就是不签字。2、医院为了明确肖志军是否存在精神异常,请精神科医生进行干预,确定肖志军思维 和言语逻辑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至关重要)。3、最后医院寻求 110 协助劝解未果,向朝阳区卫生局请示,答复无家属签字不能手术。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 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

6、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 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 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 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 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

7、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 医 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病病历历书书写写基基本本规规范范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 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 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 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8、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 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 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规定: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 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 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

9、定 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 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得到的启示:得到的启示: 依法行医依法行医 1、对于危重病人要必须及时抢救,并要向近家属告知病危,必要时向医务科、院领导、卫 生主管部们汇报。 2、施行手术、特殊检查必须征得患

10、者同意并签字,当患者不能签字时应当有近亲属签字 3、必须重视患者知情同意权(签字权),知情同意权有知情权和同意权两部分构成,当患 者本人不能签字时(意识不清、精神异常、年龄不足 18 岁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或保 护性医疗措施时),可委托其近亲属签字。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 4、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人:总值班能不能批准签字?应当以书面授权形式(公文)确定。5、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应在告知书上注明原因。6、当生命和签字发生冲突时,以签字为重要。 7、无论在哪一种场合都不能说:你是大夫还是我是大夫? 二、20

11、10 年 11 月 26 日今日说法“是谁切除了我的脾脏的”启示 庞女士的母亲患胃癌是在 8 月 26 日中午 12 点被送进手术室,经历了 4 个多小时的等 待, 16 点 50 分 出来了 主刀医生说胃主要的病源给解除了手术很成功,术后半小时 后引流袋里面鲜血全满了,医生表示要再做一次探查手术。 第二次手术从下午 5 点一直 持续到将近晚上 9 点才结束,主刀医生把脾脏拿出来给看 说这个病人的脾脏摘了,明明 是做胃切除手术,怎么会把脾脏切除了呢?主刀医生 黎玉国说手术过程中出了小问题 不 太顺利,麻醉科副教授 高金霞发现她胃和脾粘的挺重 然后他(医生)一点点的分离 分 离过程中 就是脾有一

12、点点的被撕脱,医生说,他们发现问题之后马上进行了补救,立即 对病人的脾脏进行了缝合,并把血止住了,医生这才继续做的胃切除手术。但是谁都没有 想到,受损的脾脏在手术之后会大出血,为了保住患者的生命,第二次手术,才不得不切 除了庞女士母亲的脾脏。主刀医生 黎玉国它是无意中碰到的 这种事情是偶然发生的庞女士的父亲说,在手术之前医生曾对他们承诺过,手术中出现意外会及时通知的,可 是当时医生并没有通知他们出现了意外。而主刀医生说他当时并没有想隐瞒的意思,只是想等病人恢复好了,家属有了心理承受 能力时再向他们说明情况。医院方表示,等患者身体恢复好再谈。 医院送来了催款单,总计 7 万元。庞女士的父亲我说那

13、么(胃癌手术)需要多少 他说 3 万块钱左右,除了已经交的近 4 万元的费用,现在他们还欠医院 3 万多,根据医院打印的 费用清单来看,主要包括第二次摘除脾脏手术费用以及进入重症监护室的费用。庞女士认 为,第二次手术以及后续的费用完全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并将此事向新闻媒体曝光,向 法院请求赔偿。 启示:启示: 1、 告知病情时应当留有余地,让病人及家属有一个逐步接受的过程和机会; 2、 分次告知 3、 不欺骗病人和家属 4、 在告知的同时,应尽可能给病人以希望, 5、 告知过程中,有时应让病人有充分的宣泄情绪,费用问题比较敏感,必要时妥善解决。6、 告知病情后,应当与患者或及家属制定未来的诊疗

14、计划以及保持密切的进一步的医患 接触。 7、 告知时不能简单化,要系统,对风险的预知要全面,但不能超出太大的范围。 告知内容包括病情、采取何种治疗方式,存在的风险、费用,如果不采取这种方式会产生 什么样的结果,有没有替代疗法,优缺点等。 8、如果在手术过程中改变了手术方式或手术范围扩大时更要告知并征得同意。 三、产妇肛门被缝事件的启示: 2010 年 7 月 23 日深圳一名孕妇在凤凰医院顺产下男婴后,被丈夫发现肛门处被缝线 了。助产士称是免费为其做了痔疮手术,但其丈夫陈先生怀疑助产士因索要红包不成伺机 报复。凤凰医院院长则表示,肛门肯定没有被缝上,并非医疗事故。由于助产士和产妇属 各执一词,

15、这一事件也被媒体称为暂无结果的“缝肛”事件。 根据罗湖公安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产妇林某萍的痔疮位置是在肛门的“9 点位” (肛门外观形如钟表,常用钟表的点位标注痔疮的具体位置,诸如3 点位,6 点位, 9 点位等),这一结果与林某萍的病历记录关于痔疮的位置不同。 产妇林某萍的分娩记录附注处特别写明: “产后查在 6 点处有一 111.5 立方 厘米大小的痔核,有活动性出血,给予4 号线结扎、止血 ”。分娩记录上写明手术者 为张某荣,且有凤凰医院的盖章。 为什么病历记录关于痔疮的位置和法医鉴定关于痔疮的位置会不一样?对此,陈先生 说,“既然痔疮位按照病历记载是 6 点位,为什么要在 9 点位

16、缝扎?有一种可能性是 助产士既在 6 点位缝扎,又在 9 点位缝扎,而根据病历记载痔疮只有一处, 6 点位和 9 点位可能有一处被缝扎错了。 ” 根据深圳市卫人委 关于信息公开件的答复函 的答复内容,凤凰医院在 2010 年 7 月 23 日当天为原告实施 “硬膜外麻醉 ”的麻醉医生曹某的执业注册类别为 “外科”, 不具备麻醉师资质。曹某为产妇实施硬膜外麻醉也属于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 2010 年 8 月,深圳市卫生与人口计生委曾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调查情况,认为 凤凰医院助产士张某并未缝产妇肛门,而是进行了肛门痔疮止血,但其行为已超出其执 业范围,将责成凤凰医院加强管理。由于助产士的行为超出了执业范围,根据医疗机构 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对助产士所在的凤凰医院进行行政处罚。 启启示示 1、医务人员应该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等执业活动。 2、应该准确的的实事求是的书写病历、手术记录等 ,病历是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 的有效记录,是医院的证据,非常重要,不能修改,写病历要到位,不该写的不能 写,一些特殊情况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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