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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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船船海船船员员适任考适任考试试、 、评评估和估和发证规则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 年 第 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于 2004 年 6 月 22 日经第 15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春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员适任考适任考试试、 、评评估和估和发证规则发证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

2、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 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 GMDSS 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

3、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 1.女性船员小于 60 周岁,男性船员小于 65 周岁; 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 20 周岁; 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 18 周岁; (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 (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 (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 (七)本规则规定

4、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适任适任证书证书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

5、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五)限制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5 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 60 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 65 周岁生日。 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6、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GMDSS 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A1、A2、A3 和 A4 海区。 “限制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二)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一等适任证书:3000 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500 至 3000 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至 3000 千瓦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未满 500 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

7、置未满750 千瓦船舶。 但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 500 总吨或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 通用操作员、GMDSS 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机部船员。GMDSS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 通用操作员、G

8、MDSS 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人员。 (四)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GMDSS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GMDSS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GMDSS 通用操作员。 (五)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 500 至 3000 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

9、装置 750 至 300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无限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六)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 500 至 3000 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至 300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GMDSS 限用操作员; 6.沿海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

10、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七)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 500 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近岸航区未满 500 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0 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第十条 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章第三章 申申请请适任适任证书证书的条件的条件第一节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第十一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

11、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水手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 2 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 1 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 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12、,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 GMDSS 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

13、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 6 个月; (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 (三)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 (四)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8 个月。 第十五条 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6 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6 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

14、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评估。 第十六条 申请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 第十七条 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8 个月。 第二节 轮机部船员第十八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 2 年的航海类相

15、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的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并再完成不少于 1 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第十九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均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

16、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 6 个月;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 (三)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 (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8 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6 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 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8 个月。 第三节 无线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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