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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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0 年月 29 日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 年 9 月 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 年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 保密制度

2、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2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序确定,在一定时间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内只限一定范围围的人的人员员知悉的事知悉的事项项。 。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积极防范

3、、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机关、机关、单单位位应应当当实实行保密工作行保密工作责责任制,健全保密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护措施,开展保密宣措施

4、,开展保密宣传传教育,加教育,加强强保保密密检查检查。 。 3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在保守、保护护国家秘密以及改国家秘密以及改进进保密技保密技术术、措施等方面成、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绩显著的著的单单位或者个人位或者个人给给予予奖奖励。励。 第二章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国家秘密的范围围和密和密级级第九条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政治、经济经济、国防、外交、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

5、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4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

6、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定密责责任人,任人,负责负责本机关、本本机关、本单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变更和解除工更和解除工作。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承办办人提出具体意人提出具体意见见, ,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定密权权限。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

7、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市、自治州一级级的机关及其授的机关及其授权权的机关、的机关、单单位可以确定机密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级和秘密和秘密级级国家国家秘密。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5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第十四

8、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绝密密级级不超不超过过三三十年,机密十年,机密级级不超不超过过二十年,秘密二十年,秘密级级不超不超过过十年。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

9、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时即即视视为为解密。解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限定到具体人员员的,限定到具的,限定到具体人体人员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员的,限定到机关、的,限定到机关、单单位,由机关、位,由机关、单单位限定到具体人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员。 。 6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知悉国家秘密的,秘密的,应应当当经过经过机关、机关、单单位位负责负责人批准。人批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

10、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

11、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7第三章第三章 保密制度保密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

12、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存存储储、 、处处理国家秘密的理国家秘密的计计算机信息系算机信息系统统(以(以下下简简称涉密信息系称涉密信息系统统)按照涉密程度)按照涉密程度实实行分行分级级保保护护。 。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涉密信息系统统同步同步规规划,同步建划,同步建设设,同步运行。,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

13、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将涉密计计算机、涉密存算机、涉密存储设备储设备接入互接入互联联网及其他公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共信息网络络; ; (二)在未采取防在未采取防护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统与互与互联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络之之间进间进行信息交行信息交换换; ; 8(三)使用非涉密(三)使用非涉密计计算机、非涉密存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储设备存存储储、 、处处理国理国家秘密信息;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四)擅自卸载载、修改涉密信息系、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统的安全技的安全技术术程序、管程序、管理程序;理程序;

14、(五)将未(五)将未经经安全技安全技术处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计算机、涉算机、涉密存密存储设备赠储设备赠送、出售、送、出售、丢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

15、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9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

16、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主办单办单位位应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对参加人参加人员进员进行保密教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保密要害部门门, ,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10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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