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 昆明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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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指导手册总 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服务发展的能力,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奋斗目标,根据昆明市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手册。行政指导手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和非强制性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苗头,运用柔性的预警

2、、劝勉、提示、警示、纠错、回访等指导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规范生产、合法经营。通过制度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形象、改进行政监管方式。使执法方式由结果执法向过程执法转变,与安全生产监管相对人共建和谐的安全生产工作秩序。行政指导手册主要包括行政监管预警机制、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违法警示、违法行为纠错和重大案件回访六项制度及其所配套的相关行政指导文书。 安全生产行政监管预警制度第一条 行政监管预警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2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测,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对各类工矿商贸企

3、业预先发出预警信息,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及时采取对策措施,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的一种行政指导措施。第二条 行政监管预警范围和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监管预警活动。行政监管预警活动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查处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预防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第三条 行政监管预警方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口头预警、个别书面预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召开警示教育会等方式进行预

4、警,指出并通报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安全隐患,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监管要求。第四条 行政监管预警的程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事故报告、现场检查、受理举报投诉、调研等,采集汇总全市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整理,对需要发出行政监管预警的,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事故规律、违法违规情节和实施范围的需要,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实施预警,并详细记录预警3内容。第五条 建立行政监管预警巡查机制。 (一)定期巡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巡查力度,针对事故发生规律、季节性特点、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合理地分片区、分行业(领域)、分时

5、段进行定期巡查与日常巡查。1. 非煤矿山非煤矿山每月巡查1-2个县区,每年开展巡查不少于2次;2. 危化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危化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每月巡查2-3个县区,危化品每年开展巡查不少于2次,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3.行业监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期间及雨季、汛期等每个重要时段开展1次综合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轨道交通工程、工业园区企业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4.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全市工矿商贸领域企业(煤矿除外)职业卫生安全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5. 教育培

6、训、中介机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管教育培训、中介机构、劳动防护用品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在事故高发易发时段、以及隐患突出的行业(领域),加强对4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认真填写巡查记录。特别是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二)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在本级巡查的基础上,充分借助上级抽查的时机,加大检查力度,在行政监管的重点地段和时段,对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片区进行重点抽查,适时给行政相对人以警示。(三)预防教育与制止查处相结合。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

7、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进行1次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意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有效预防和控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四)执法巡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认真受理每一个举报件,通过执法巡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及时掌握行政监管预警信息。(五)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参与检查指导,从中获取信息,及时掌握社会意见。第六条 执法人员进行巡查、检查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8、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5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巡查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七条 执法人员外出巡查不得少于2人,对巡

9、查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巡查人员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五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局相关职能处室备案;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行为,经办人应当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及时上报市局相关职能处室,由处室上报局领导审批依法立案查处。第八条 执法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及举报。举报电话通过媒体、网络、报纸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安排专人值班听取投诉及电话举报,做好相关记录。执法机构在受理群众举报后,应当填写好案件受理登记表,6认真

10、记录投诉或者举报内容,做到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7个工作日内有处理结果,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处理情况,听取举报人意见。第九条 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为载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预警信息和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使社会各界了解安全生产监管预警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第十条 预警后续跟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监管预警情况及时开展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巡查,对已经实施预警的行政相对人,加强重点监管及跟踪,及时掌握预警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附件:1.现场检查记录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4.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受

11、理登记表附件1: 现场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 地址: 7法定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检查场所: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我们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 ,证件号码为 、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签名): 、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共 页 第 页附件2: 现 场 处 理 措 施 决 定 书( )安监管现决 号8:我局于 年 月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1. 2. 3. 。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 的规定,现作出如

12、下现场处理决定:1. 2. 3. 。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如有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年 月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 页 第 页附件3: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指 令 书9( )安监管责改 号: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1. 2. 3. 4.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 项问题于 年 月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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