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会(Sichuan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y Promotion Agency 英文缩写:SSEIPA),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促进会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全省性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促进会是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个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全省性战略新兴产业非营利性组织促进会为代表四川战略新兴产业界的全省性战略新兴产业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促进会的宗旨是强化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研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实施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产业创新支撑体系,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业集聚发展积极培育市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组织实施重大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市场拓展和商业模式创新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在政府和产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促进会挂靠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且接受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促进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街 5 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协助落实、集中研讨政府部门的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产业愿望及要求二)开展产业情况调查,订立本产业中各行业行规行约,提出本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产业中各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各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三)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多方面需求; (四)组织产业中心各行业优秀产品、新产品、新技术的国内、国际推荐、交流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产品质量信息 (五)开展与国外同产业的交流合作,推动战略新兴产业与国际的深入接轨,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省战略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六)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促进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二)自愿加入本促进会;(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由会长办公会初审通过;(三)经理事会复审通过;(四)由理事会授权组织委员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会员享有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元)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绝对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 2/3 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
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促进会开展工作;(九)制定本促进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促进会会长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代表本促进会批复日常重要性事务的请示;第二十九条: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促进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促进会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二条: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促进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章程经二 0 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促进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