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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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516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to the operationof incineration disposal facilities for medical waste(On trial)2009-1 2-29发布201 0-03-01实施 环境保护害器发布HJ 516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2009年第73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

2、废 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现批准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 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 以上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2009年12月29曰HJ 5162009目次前言 lV 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

3、语定义 14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2 5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3 6监督实施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6HJ 5162009刖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 理,确保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规范化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内容、程序、要求以及监督检查方法等。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

4、究院、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516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的程序、要求、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 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 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

5、准。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T 20工

6、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48号公告)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卫医发20031287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206号)3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医疗废物 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 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

7、或间 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2集中焚烧处置设施 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 采用焚烧方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HJ 516200933监督管理 指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对医疗废物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 34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 指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从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4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 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

8、辖范围内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2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根据相应的监督管理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 瞒、谎报、拒绝、阻挠或延误。43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核查以及远程监控等方式实施对医疗废物集中 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44监督管理包括准备、检查、监测、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七个阶段。地方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开展实际和需要,修改调整监督管理的程序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计划。1)准备阶段应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督管理实施计划编制两部分

9、内容。材料收集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 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总体排放情况、与委托单位签订的 经营合同情况等;实施计划应在材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程序、方法以及 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 2)检查阶段应根据实施计划对焚烧的主体设施、各项辅助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审 阅相关记录、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核实确认。 3)监测阶段应根据实施计划要求,对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废水、废渣、噪声 等)进行监测,保证监测质量,保存监测记录。 4)综合分析阶段应在检查、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价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总 体情况

10、,形成监督检查结论,对存在的各项问题要逐一列明:需要进行整改的,应提出书面整改内容 和整改限期;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5)意见反馈阶段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处罚通知等按照规定的程序送达医疗废物集中焚 烧处置单位。 6)整改阶段应督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7)复查阶段应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

11、法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进行处罚,如警告、限期整改、罚款、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45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监督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和标准。 2)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同时参加,携带 并出示相关证件。 3)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采取询问笔录、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拍照摄像、查阅或 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检查手段,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2HJ 51620094)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5)监督管理人员

12、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客观、规范的记录,并应请被检查单位的代表予以确认。检查 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内容有分歧的部分如不能即时解决应做好记录。5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法51监督管理的总体内容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内容应包括基本运行条件、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及运行效果以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基本运行条件检查、焚烧处置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等硬件配置的监督检查仅在初次监督检查时进行。 52基本运行条件的监督管理521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政策、法

13、律法规及标准情况。 522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和使用情况。 523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工艺及工程验收情况。 52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制度至少应包括:设施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 交接班记录制度、医疗废物接收管理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化验室(实验室) 特征污染物检测方案和实施细则、处置设施运行中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 52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情况。应急预案应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 预案指南以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编写和报批。 53医疗废物焚烧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53

14、1对医疗废物焚烧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其内容至少包括:医疗废物的接收、医疗废物的 运送、医疗废物的暂存和清洗消毒处理、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等。 532医疗废物接收应包括医疗废物进场专用通道及标志、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以及医疗废物卸载情况等。 533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包括医疗废物贮存容器以及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情况。 534医疗废物清洗消毒设施应包括医疗废物清洗消毒设施以及医疗废物清洗操作情况。 535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焚烧处置设施配置以及焚烧处置过程操作情况。 536医疗废物处置配套设施应包括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炉渣及飞灰 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及在

15、线监测系统,监督管理内容应包括系统配置和操作情况等。 54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及处理要求541检查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及焚烧处理性能指标应符合GB 18484要求,检查周边环境空气质量, 各项指标应符合GB 3095要求。 54,2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飞灰,以及焚烧过程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滤饼等属于危险 废物,应送符合GB 18598要求的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54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要求。 54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噪声排放应符合GB 12348要求。 55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551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执行HJT 177以及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其他有关规定。 552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应执行HJT 177以及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其他有关 规定。3HJ 516200956监测要求561环境监测应包括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周边环境监测两部分。 污染物排放监测应根据有关标准对炉渣、飞灰、经处理后排放的工艺污水、焚烧系统排烟及环境噪声 进行检验监测。环境监测应根据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 地表水、土壤以及环境噪声进行监测。 562对于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性监测活动,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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