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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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渔船安全生产秩序,消除渔业安全隐患,遏制和防范渔船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为切实加强我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渔船安全生产秩序,消除渔业安全隐患,遏制和防范渔船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各级政府与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关于 201X 年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 安全发展、以人为本 的理念,围绕建设平安、构建

2、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浙委201X88 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台政办发201X25 号)精神,按照平安渔业示范县的创建要求,突出重点,消除安全隐患,改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渔船船载终端设备的使用管理,有效提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监管和应急救助能力;进一步落实渔船编组生产和值班瞭望制度,减少和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规范渔船救生设备的有效安装与使用,提高安全设备的即时可用性;理清辖管

3、渔船管理情况,加强挂靠渔船清理,规范租赁渔船管理;加强高危渔船的安全整治,完善薄弱环节监管,有效消除渔业事故隐患,保障渔民的生命安全。 三、整治范围 全区所有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 四、整治内容 (一)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专项治理。 1、渔船不按规定安装船载终端设备的; 2、渔船终端设备不能保持性能状态良好的; 3、渔船终端设备不按规定开机的或不按规范使用的。 (二)渔船救生筏配备安装及即时可用状况专项治理。 1、渔船落实配备、更新渔用救生筏要求的执行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 2、渔船救生筏架的统一、规范落实情况; 3、渔船救生筏的安装、即时可用性情

4、况。 (三)渔船挂靠与租赁专项治理。 1、继续做好外挂渔船与租赁渔船的排查; 2、深入推进外挂渔船的清理整治; 3、完善规范租赁渔船的日常监管。 (四)高危渔船安全管理及违规作业行为的打击。 1、重点整治帆张网作业渔船、蟹笼船、老旧渔船、专业渔业运输船以及 6 人以上的其他高危渔船; 2、严厉打击超载、超抗风力、超渔具等违规、违法行为; 3、打击查处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人证不符、普通船员未培训、登记船员与上船人员不符、超员行为。 五、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 201X 年 3 月 1 日开始至 201X年 10 月 25 日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和部署阶段(3 月 1 日

5、31 日) 。 各渔业镇要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台政办发201X25 号) 、 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台政办发201X193 号)以及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的宣传与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培训。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镇共同解决渔船救生筏补助资金,明确渔船和船长的违规记分操作程序,摸清外挂渔船和租赁渔船情况,落实买卖、租赁双方日常监管责任,做到问题有对策、治理有措施、责任有落实,努力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督

6、促整改与自纠阶段(4 月 1 日7 月 31 日) 。 渔业主管部门、渔业镇要精心组织,开展渔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利用各级渔船安全信息平台日常渔船监控、渔船许可年审、渔船检验、渔船安全检查、渔业综合执法等途径,掌握辖区渔船救助信息船载终端设备安装使用管理与渔船救生筏有效配备、安装、使用情况以及渔船编组生产、值班瞭望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渔船的外挂、租赁情况,高危渔船的动态情况,督促指导渔船开展安全隐患自纠整改,制定工作推进表,限期落实整改。 1、各级渔船安全信息中心要做好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库基本数据的自查核实工作,发现系统基本数据与渔船实际数据不符的,立即向上一级信息中心上报,由区级信息中心

7、予以更正,确保系统数据库准确完整和实时性。 2、各渔业镇渔船安全信息中心要实行对渔船每天 1 次的点到制度,并落实好村(公司)级基层管理组织对渔船终端开机使用情况每天早晚 2 次核查制度,进出港报告和船载终端设备故障报告制度,不开机渔船整改制度;各级信息中心要按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要求,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渔船开机情况和设备故障报告情况的核实核查工作,对不按规定开机、未履行进出港报告以及不按规范使用的进行教育、警告,发送整改通知,便于下一步整治与违规记分工作的开展。 3、各渔业镇要组织村(公司)级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开展所属渔船救生筏配备、正确安装和有效使用情

8、况的排摸,督促指导渔船船东、船长落实整改工作。在伏季休渔前到期检验的渔船,必须在年检时更换统一筏架,更新、增配规定数量和要求的救生筏;其他渔船,必须在开捕前完成筏架更换、救生筏增配和更新。 4、各渔业镇要继续做好挂靠渔船和租赁渔船的集中排查,于 4月 20 日前汇总、核定后连同买卖、租赁协议报区渔业主管部门。今后要及时上报渔船买卖与租赁动态情况,以便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管控措施。 5、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及业务指导,大力开展渔船安全执法检查,严把渔船出海签证关,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违规违章。加大海上、港口、码头、闸口的执法检查,依法打击渔船超载、超员、超航区、超抗风力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区

9、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业务指导,经常性组织联合检查;区边防部门要加强海上户口管理及船员的船民证办理,及时处理海上治安及刑事案件,做好 平安渔场 建设。 (三)集中整治阶段(8 月 1 日9 月 30 日) 。 在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区渔业、安监、边防等主管部门要与各渔业镇实行联动整治,打击和惩罚违规渔船。 1、对于违反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渔船、船长给予记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扣减政府相关财政补贴。 2、不参加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设备年度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渔船,责令整改后仍没有通过的,渔船检验和渔政管理部门在渔船年度检验、许可

10、证年审时不予通过。 3、发现渔船救生筏与筏架不符合要求,救生筏配备不足,救生筏安装不规范以及堆放、捆绑等造成救生筏无法即时可用的,一律采取停航措施,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各渔业镇要对渔船的挂靠、租赁情况做好进一步排查核实和上报,属挂靠的渔船,要及时通知渔船实际所有人限期办理转港过户手续,并报区渔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函告渔船实际所有人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属租赁的渔船,上报区渔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函告渔船承租方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对承租渔船进行管理,共同做好租赁渔船安全监管。 5、加强高危渔船的安全监管。各渔业镇要做好辖区内高危渔船的排摸工作,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定人联船制度,关注

11、船只的动态情况;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类船只的执法检查,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章行为。 (四)总结阶段(10 月 1 日25 日) 。 各渔业镇和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渔船和船长违反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记分制度的实施,创新和建立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的违规记分办法,进一步落实渔船救生筏的有效配备安装及即时可用性,进一步落实外挂渔船的转港清理和租赁渔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高危渔船的安全监管,逐步完善渔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渔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要加强领导

12、,统一部署,渔业主管部门与渔业镇全面联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整治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单位要落实工作经费,安排人力、物力,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适时开展督查活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制订方案。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全面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计划,尤其要研究制定渔船和船长违规记分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强化和落实渔船编组生产和值班瞭望制度,强化落实外挂渔船清理整治,完善落实租赁渔船日常管理,加强高危渔船安全管理及违规作业行为打击,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整治措施,努力消除渔船事故隐患,为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三)强化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渔民的安全意识,落实渔船船东、船长的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开展渔船船长和船员的终端设备使用培训工作,积极开展渔船救生筏安装使用技术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信息终端设备和救生安全设备的实操演练,提高渔民的操作使用能力,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总结。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认真地进行全面总结。工作总结要在 9 月 30 日前报送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区政府将组织安监、边防、渔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查验收,对取得的成绩和工作中的不足进行通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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