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范本 (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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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 范本范本 (共共 3 篇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范本申请人:XXX,女,XXX 年 XXX月 XXX 日生,汉族,住 XXX 市 XXX 弄 XXX 号 402 室。电话: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请求事项终止执行对 XXX 市 XXX 区 XXX 路 XXX 弄 XXX 号 602 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 2011 年 3 月 XXX 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 2011 年 3 月 XXX 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

2、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 XXX 自 2015 年 6 月 XXX 日已被羁押于 XXX 市XXX 看守所,后被移送至 XXX 监狱。鉴于被执行人 XXX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 XXX 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 XXX 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 XXX 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XXX 市 XXX 区 XXX 路 XXX 弄 XXX 号 602 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

3、执行人 XXX 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上海市 XXX 区 XXX 路 XXX 弄 XXX 号 602 室的房屋本是 1996 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 4 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 XXX 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 XXX 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 1:付款单据)2015 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 XXX 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XXX 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4、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 XXX 路 XXX 弄 XXX 号 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 2:自愿离婚协议书)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据(XXX)XXX 刑初字第 XXX 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 XXX 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

5、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 XXX 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XXX)XXX 刑初字第 XXX 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 XXX 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1、 (XXX)XXX 执刑字第 XXX 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XXX)XXX 刑初字第 XXX 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 XXX 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XXX 万元。二

6、、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 3:XXX 市 XXX 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XX 刑初字第 XXX 号第 6、7 页)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 XXX 在 1995 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 XXX 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 4:XXX 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拆迁补偿时间为 2004 年 XXX 月 XXX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 2015 年 XXX 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2、另

7、外,(XXX)XXX 刑初字第 XXX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XXX 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 XXX 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该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XXX 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 XXX 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

8、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执行规定第 2 条第(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三、位于 XXX 市 XXX 区 XXX 路 XXX弄 XXX 号 402 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 XXX 的份额。即 XXX 区 XXX 路 XXX 弄 XXX 号 402 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2004 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 XXX 只能在一处

9、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 XXX 市 XXX 区 XXX 路 XXX 弄 XXX 号602 室的房产。XXX 区 XXX 路 XXX 弄 XXX 号 402 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 XXX 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 5:XXX 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XXX 等) ,拆迁补偿时间为 2004 年 XXX 月 XXX 日,与 XXX 路 XXX 弄XXX 号 602 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

10、行。且被执行人 XXX 未签字,修改处有 XXX 市 XXX 区 XXX 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四、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 XXX 市 XXX 区 XXX路 XXX 弄 XXX 号 602 室房屋,是被执行人 XXX 的唯一住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 XXX 早已离婚,被害人所提供的XXX 市 XXX 区 XXX 路 XXX 弄 XXX 号 402 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 XXX 没有关系。所以 XXX路 XXX 弄 XXX 号 602 室是被执行人 XXX 唯一的住所。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

11、的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 ,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五、被执行人 XXX 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2015 年申请人与 XXX 离婚,儿子 XXX 时年 10 岁。当时约定 XXX 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 1000 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 8 年共计 96000 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XX市 XXX 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人:年月日#2 楼回目录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 范本 | 201

12、6-11-29 11:34 申请人:某某,女,汉族,49 岁,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海藤名苑星苑小区 1 单元 4 楼东户。被申请人:某某,女,汉族,45 岁,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电力家园 G3 号楼 1 单元 802 户。请求事项:1、请求执行庭依法追偿被申请人以工资清偿债务时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的基数应为其每期工资扣抵债务后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本息总和) 。2、请求执行庭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被申请人预留生活费即可。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 年 11 月 15 日,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 30 万借款并

1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本案历经二审再审最终结果均为支持一审判决,2015 年 6 月 1 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因被申请人只有工资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从 2016 年 1 月开始每月扣除被申请人 2000 元工资作为债务履行,对于该种执行方式,我们至少在两个方面有不同意见。一、对于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我们认为违法且不合理。 执行法官从 2016 年 1 月开始每月扣除被申请人 2000 元工资作为债务履行,但是对于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仅从 2015 年 6 月 1 日始至 2016 年1 月 1 日止。但我们认为如此计算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很显然,从 2016 年

14、 1 月开始每月执行 2000 元,法院生效判决判处被申请人应偿还 30 万元,每一个月还款数额杯水车薪,大额的债务依然处于迟延状态,对于该迟延支付的债务,当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8 号)中第一条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

15、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每一期尚未清偿的借款都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次,如果执行法官认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繁琐不予计算,那么无异于助长了赖账人不守信的恶习,我们的社会原本诚信体系缺失,法院判决之所以不被遵守,就是因为失信违法成本太低,如本案中,被申请人本应依生效判决偿还我们 30 万元债权,如果允许其每月偿还 2000 元,且不计利息,这不等于是我们给被申请人做了无息贷款了吗?而且如此执行下去,执行期间长达数年,加上通货膨胀因素,被申请人每月还款毫无压力,我们却度日如年,债权也许到最后损耗殆尽。第三,我们认为执行法官应该

16、不怕麻烦依法计算被申请人迟延履行义务的每一期利息,如此累加对于被申请人尽快执行债务本身也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促使其不要一味想着逃避债务,而是能够正面现实,尽快偿还债务。二、执行法院给被申请人预留的生活必需费用也不尽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根据内政办发电201553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 2015 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 15 个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1640 元/月。因此在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 1640 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只按月执行被申请人 2000 元的工资但对于其开始扣除工资后迟延履行的利息不予计算,有悖立法本意,且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 1640 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且分期计算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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