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在诉讼中权益保障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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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律师在诉讼中权益保障的若干问题 张卫华:本期的议题是关于律师在诉讼中权益保障的问题,各位也可以延伸谈律师在执 业中的其他权益保障的问题。我们讨论的目的是提出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进而 引起全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以期从制度和法律层面解决这些问题。 杨若寒:我觉得在律师实务中,诉讼和非诉讼相比,对于律师权利侵害问题较多的是诉 讼,诉讼中以刑事诉讼为甚,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问题更多一些。侦查阶段主要 是会见难,如会见的时间、内容、次数等。这次律师法的修改,很多报道说律师会见将 来不需要再经过批准,能否如此还有待实践检验。 审判阶段的问题更多一些,也较复杂,一是在法庭辩论时法官打

2、断律师发言的现象较为 普遍,有些法官不愿意听律师分析和论述,只希望或要求律师讲辩护要点,前一段甚至发生 律师被逐出法庭的现象,这种状况在以前是罕见的,问题也是严重的。二是辩护意见采信难 的问题。即使律师作了很多有理有据的辩护,法官在判决中比较常见的是仅以没有事实和法 律依据予以驳回,少有深入的、令人信服的分析和说理。另外就是辩护意见的采信往往要看 律师是否有新的证据,将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混同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控方 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这一法定要求,应当承担相关事实控诉不能的不利后 果。但是实践中,常常要看律师是否提供了新的证据,作为采信辩护意见的条件,降低了对 控诉

3、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一些控诉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得不到采信。这类问题直接 涉及到裁判是否正确、公正,比会见难的问题更重要、也更严重。 张卫华:有很多问题都是庭后用书面的方法去解决的。 杨若寒:在法庭辩论时随意打断律师的辩护,也有律师的问题,比如有些律师大段引述 证据原文、反复援引法律条文、长篇进行法理分析,有些辩护意见再三重复等。其实有经验 的法官会事先提示一下上述问题,一旦进行辩论,不宜轻易打断律师的发言,一位律师辩护 超过半小时的并不多,但在法庭上当着被告人、家属和旁听群众频频打断律师的辩护,效果 和影响非常不好。 池英花 :民事诉讼法官在这几年当中有很大的进步,法官整体素质我觉得有很

4、大的提 高。律师在诉讼过程当中主要的障碍,重要在举证质证方面,如举证质证的时间太短,按照 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尤其在二审时,由于一审当中当事人没有充分举证,二审是不是就不 再能举证,这个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当一审没有请律师的时候,当事人因为不懂法,所以 对本案应该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没有及时搜集,又不太懂得自己的权益保护,到二审时请了律 师,找到证据了,但这时法官掌握特别不一致,有些法官比较灵活,给当事人以充分的权利 空间,对案件审理就比较有帮助,有些法官一味地强调证据关门,当事人正当的合法举证权 就会受到比较大的阻碍,在这方面律师据理力争也得不到保障。 第二个问题是取证问题。律师到政府机关取证时

5、,取证权往往受限制。比如到公安局调 取证据,法官不去,公安局就不给律师调取,这时候律师就要向法官申请调查令,大多数的 法院现在没有调查令,而律师申请法官去调取证据的时候,很多法官却强调没时间,长期不 调取证据。如一些刑事案件由于法官不调取证据,应当认定自首的就没法认定,后果是很严 重的。出现这个现象,我认为法院的案件多、人员少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另一方面,法 院统计案件不能脱离政府的年底常规统计方法,导致法院为统计全年业绩而将所有的案件不 论何时受理,年底一定要审结完毕,而忽略了民诉法的审理期间,这是一个制度的管理问题。张卫华:你提出这个问题对律师执业权益和保障有什么直接的影响? 池英花:法

6、官为了年底完成任务,难以给律师充分的举证时间和质证时间,或者甚至该 去调查的时候也难有时间调查。作为法院应该给法官充分审理案件的空间。查明案件实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沟通我认为也很有问题。不许和法官吃饭,不许和法官做不正 当交易是对的,但是不能跟法官沟通是错的,因为律师与法官不是对立的,都是为了准确地 审理案件,律师和法官应该进行充分沟通,法官应该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但是很遗憾,法 官不可以单独会见律师。我觉得开庭前的沟通是很重要的,这也是导致律师不能行使好律师 权益的一个障碍。 在刑事问题上,首先是去看守所会见难,除了北京市公安局设定的应该审查律师各种证 件的条件之

7、外,作为一个具体的办事人员还会设定另外的条件。在规则之外增加规则,这也 是导致律师会见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张明:对此问题,有些学者建议把看守所设到司法局。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律师会见被 告人,司法行政机关既管理律师,又管理看守所,便于协调;二是可以进一步消除刑讯逼供 现象。有些学者认为,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律师可以在场,防止诱供现象。我认为,必须 确保律师的会见权,切实维护律师在诉讼中的权益,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被告 人获得充分的辩护,有利于防止法官出现判断错误,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得到充分的辩护, 被告人也会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有利于裁判的稳定和对被告人的改造。 池英花 :法官如果

8、都是这种理念,律师做事情就好做了。 公检法司法部门和律师之间沟通交流,我认为很有必要。另外,律师应提高自身的素质, 这也很重要。我注意到有很多律师在论坛上,对新律师法感觉非常可怕,觉得法官按照 律师法可以随时抓律师。但是作为法官也好,司法部门也好,不能借此机会滥用职权限 制律师的合法权利,我相信多数法官不会滥用职权,因为有少数律师不能合法地行使诉讼权 利,导致司法部门对整个律师界有看法,这也是很大的问题。 张明:部分死刑案件律师辩护不充分,因为一些犯罪分子请不起律师,法院指定法律援 助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给的费用较少,难以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所以,一方面是维护律师 在诉讼中的权益问题,一方面是一

9、些律师自己没有充分行使诉讼中的权利,没有尽职尽责地 进行辩护。建议律协抽查一些法律援助律师的刑事辩护意见,进行评议,表扬好的文书,对 较差的文书指出不足。 池英花:律师如果只用钱衡量自己的执业行为,肯定是一个很大的误区。目前律师行业 对律师评价标准也是有问题的。通常用收入的高低做为律师业发展的主要评审标准。 韩德晶 :我听说全国律协要再评一次优秀律师事务所,这次说是规模占的分数已经很 小了。原来头两次评选导向是促进规模化,现在要求规范化、专业化。 张明:我觉得在量刑程序方面法律对律师的辩护权规定得不充分,事实证据如何,能不 能定罪,定什么罪这方面辩论得比较充分,但是量刑方面一审时怎么辩论呢?

10、张卫华:先看起诉状对量刑有没有起诉意见。如西方国家定罪求刑,在起诉时已经明确, 西方国家比如定什么罪,律师就以这个来辩,我国没有,量刑从重从轻伸缩就大了。可以定 的太多了,起诉的时候就没有说清楚,还没有定罪怎么量刑? 杨若寒:控方有时会提出求刑意见,辩方可以提出不同意见进行辩论。律师提出的无罪、 免刑、罪轻、适用缓刑时的辩护,就是对刑罚提出的具体意见。法律没有禁止律师提出量刑 意见,不能说不能建议,决定权自然在法官。 池英花 :多数法官不认为律师有权利提出量刑要求。 张明:有的学者主张检察院有求刑权,有的学者认为量刑是法官的权利。这方面意见还 不统一。 池英花:通常我做刑事案件对量刑我是有要求

11、的,会建议法官量刑,但是法官认为量刑 不是律师该说的。 张卫华:检察官在公诉过程中没有提到量刑问题,提议量刑对律师有风险,也许法官根本没有想这么重,如果律师说重了,法官会说你这个律师怎么当的,我还没有量刑,你就判 断了。 张明:可以设想,要么法官提出量刑意见,要么检察官提出量刑意见,律师首先提出量 刑意见不合适。量刑意见提出后,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辩论,再由法官决定判处的刑种、刑 期。 杨若寒: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具体量刑如果能采取控辩协商、法官裁判确认(类似美国 的控辩交易制度)才有意义。否则你说你的,我判我的,意义不大。但是有制度设置问题。 张明:如果检察官要求在刑法的第某某条某刑期内量刑,律

12、师就可以更有针对性的辩护 了。 池英花:律师通常就低不就高,不会往中间说的。 陈瑞华:量刑问题现在没有纳入法定裁判的范围,法庭调查都是围绕定罪设置的。现在 在刑法中规定再细也没有用,法官量刑基本是办公室作业了,因为根据审判的理念,任 何判决结果都得经过当庭审判,当庭辩论,当庭质证。我认为保护律师权益很不容易,因为 中国 95%的案子是量刑问题,当事人最在意的是能少判几年。我非常同意这样的意见:如果 法律目前不改革,诉讼法不改革,律师要想在量刑上发挥作用确实有困难。尤其是简易程序 简化审,现在已经在基层法院占了百分之七八十的比例,定罪问题解决了,没有什么争议, 就剩了量刑问题,检察官不出庭,律师

13、也不出庭,法官想怎么量刑就怎么量刑。从长远看, 如果被告人认罪了,可以设一个量刑听证阶段,双方辩论。律师可以不出庭,但要交量刑建 议书,做无罪辩护的,专门讨论定罪问题;定罪问题解决了,专门拿出半个小时辩论一下量 刑问题。我觉得可以尝试把诉讼相对分离成两部分的做法。 韩德晶:我觉得刚才大家谈到的这些问题,原则上讲都属于涉及操作层面的技术问题, 其实后面还有一个法制环境的大背景。第一是说不清,有多少因素会导致律师执业权利受到 侵害和障碍。第二是不能说,有的时候律师参与都是和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有直 接关系。第三是不好说,当律师遭到执业权利障碍和侵犯的时候,甚至被抓起来,遭遇很悲 惨,这个话

14、题很沉重在这里面,不管庭审问题,还是会见的问题、阅卷的问题,都是司 法成本的问题。律师充分享有权利对法官有好处,对检察官也没有坏处,目的是把案件搞清 楚,谁都知道快刀斩乱麻的情况下错案比精雕细琢要多得多。庭审的功能和目的很重要,现 在庭审就是追求一个事实,看到一个真相。现在大家总觉得律师权利不够,说句公道话,律 师的权利固然不够,但是律师的罚则也不够,我在纪律委员会干了这么多年,对律师最高层 次的处罚就是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有的人被谴责 30 多遍了也无所谓。另外,大家可能更 关注发生在诉讼程序当中的事。我认为在程序当中解决问题相对还好办一点。还有很多事大 家也比较关心,比如酬金问题。律师真正

15、的价值是能够协助当事人了解一个项目或者一个事 情的真相,所以政府信息披露应该由专业人员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取得。律师总体上也应该恰 当地把握自己的角色,因为律师过分强调自己的责任和正义,往往把事情搞得更加复杂。所 以对律师有关执业的方式和扮演角色的问题也应该教育,协会在这方面组织学得多的是证券、 金融等,怎么写辩护词。全世界的律师协会没有像我们这样的,还教写法律文书,写上市公 司的法律意见,应该教的是执业道德、行业纪律、风险防范。 张明:我觉得律协组织今天这个活动很好,使大家知道了律师在诉讼中何处权益容易受 到损害。应当请立法、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同志参加这样的会议,听听 律师的反

16、映,各部门制定一些措施,减少律师在诉讼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刚才有的律师说,现在人们常以律师挣钱多少判断律师的身价,这种评判标准已经导致 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死刑案件很重要,一旦出了问题就无法弥补,社会反应很大。有学 者建议,死刑案件应当由从业 5 年以上且有刑事法律素养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实际情况是, 许多地方的死刑案件难以请到律师,更不要说资深律师了。因此,对默默为国家的重要案件工作而不计报酬的律师应当大力表扬。 韩德晶:刚才所说的社会司法成本,其实解决司法成本有一个途径,就是更广泛、更积 极地发挥律师的作用,比如法庭调查,调查举证,好多技术工作应该交给专业人员和律师去 做。 陈瑞华 :死刑复核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都是很重要的案件,这里有是谁在最高 法院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问题,让一个没有做过辩护工作的律师辩护能辩论得充分吗? 我觉得最近这几年来,律师在权利保障方面,尤其是诉讼方面,突出体现在刚才几位律 师提到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和质证难问题,以及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追究律师责 任的问题这“五大难”问题上。律师权利之所以得不到保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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