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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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题:燕妨机械厂于2000 年 8 月 12 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 年 3 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2001 年 1 月开始生产、 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2003 年燕妨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是否侵权?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答: 1燕妨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间享有该专利权.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

2、实施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已经侵害了两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假冒实用新型专利权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燕妨机械厂于2000 年合法取得“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享有专利的专有使用权 .2001 年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也是合法权利人.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我国专利法第57 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 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己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3.2001 年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 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未经许可, 在广告

3、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假冒他人专利号进行宣传和变造专利证书,己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 58 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与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例分析题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

4、提起诉讼。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 万元。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 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 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 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

5、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 年 2 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 “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 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 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1996 年

6、4 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 (非上星) 播映权作价340 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1996 年 8 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 集电视剧一路等候 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 (卫视台) 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 。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 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

7、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 1997 年 3 月 16 日至 3 月 31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22 时许连续播出了 一剧全剧, 剧前附有90 秒随片广告。问题: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1. 原告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联合摄制的一剧,符合国家电视剧制作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作为该电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著作权。 其他电视台播放一剧电视作品,应当取得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 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许可就在其卫星电视节目中播放一 剧,已经侵犯了中录总社与华企公

8、司的著作权。山东电视台 尽管持有 宏智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播出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宏智公司对一 剧享有卫星电视播放权。山东电视台提供的一份关于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合作发行 一剧的证明,系利害关系人创意中心自行出具。该证明不能说明创意中心对一剧享有著作权。3.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 应当取得电影、 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电视台虽然可以从代理人那里取得播放许可权,但这时必须负有了解该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经过以及代理权限范围的义务。山东电视台未尽审核义务,仅据此证明便在其覆盖全国的卫星电视节目中播出一 剧全剧, 致使著作权人行使许可他人在卫星电视播放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益遭受不可逆转

9、的损失。山东电视台具有明显过错,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播放、赔礼道歉的责任,并应当将其从侵权播放中所获收益赔偿给著作权人。案情: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 年 3 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 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申请发明专利。 2001 年 12 月 1 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 年 8 月 9 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 年 7 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 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 万元。2004 年 3 月,甲公司欲以80 万

10、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 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2004 年 12 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 12 月 20 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 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问题: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唐某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2.甲公

11、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答案: 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 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答案: 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 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

12、案: 如果该灯具技术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答案: 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 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答案: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

13、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四、案情: A 省的甲公司于2000 年 1 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 “ 金太阳 ” 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 软件的使用权, 批量组装 “ 金太阳 ” 电脑。2001 年 7 月,甲公司与A 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 金太阳 ” 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 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 元。同年 9 月,乙公司向 B 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 元的价格卖出70 台“ 金太阳 ” 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 万元,提货

14、 50 台,另 20 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 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 -教育 -网原创 / 同年10 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 台“ 金太阳 ” 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 年 3 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 台电脑的 “ 金太阳 ” 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 银河 ” ,并以每台4000 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 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问题:1.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 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1、 应向乙公司主张

15、违约责任(1 分)。解析:合同法第414条规定: “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行纪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21 条的规定: “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收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因此行纪人乙公司与第三人丙大学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所以丙大学应当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M 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没有侵犯M 软件的出租权(1 分),因为该软

16、件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1 分)。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 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应以丙大学为被告。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1 分)4.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 假冒和反向假冒行为” ,或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侵犯商标权行为,或侵权行为)(1 分)。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国企业和李某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1分)。5.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有权双倍索赔(1 分)。因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 1 分)。6.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不能 (1 分)。因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并且李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1 分) 。38 N 电厂委托B 研究所研发一种电力新设备,并提供研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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