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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利用保密测绘成果制度加工、利用保密测绘成果制度为充分发挥测绘成果资料在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1. 保密测绘成果是指有密级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包括各种保密测量数据、图件、航片等,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2. 利用测绘成果的方式有查阅、借阅两种。查阅和借阅测绘成果档案时,都要进行查阅和借阅登记。外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利用时,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并须征得该类档案形成或档案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办理查阅手续。查阅人员必须与介绍信上姓名相符。3. 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时间。归还档案材料时,借阅人员应亲自将档案材料交还,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办理
2、归还登记。如发现遗失或损坏,要及时报告领导妥善处理。4. 保密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如要确需复制测绘成果资料的,也要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才可复制。对批准摘录或复制的测绘成果材料的,经过校对无误后才予以加盖复制材料专用章。5. 利用档案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爱护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擅自折卷、抽页、划线、涂改,不得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不得转借他人,否则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6. 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使用和保存单位必须书面报告相关部门,批复后再行销毁,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相关部门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7. 保密测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