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9754861 上传时间:2018-05-1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企业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企业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企业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企业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企业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 年 11 月 12 日) 第四个问题第 2 条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 年 3 月 25 日)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

2、银行 1996 年 6 月 28 日)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 1996 年 6 月 28 日)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 年 9 月 23 日)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

3、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 199027 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4 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6、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1998 年 7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3 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8、 商业银行法(2003-12-27)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9、 商业银行法(2003-12-27)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