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文件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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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整体转让及股权转让等涉税文件集锦第一点:首先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第二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

2、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第三点:如果涉及股权转不征营业税财税2002191 号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 、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国税发1993149 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 2003 年 1月 1 日起执行。第四点:如果转让在建项目需要纳税财税200316 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

3、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第五点:涉及契税如何缴纳?财税2003184 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

4、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 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三、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

5、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 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六、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

6、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 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七、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 ,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买相关政策。财税2006

7、41 号文件规定财税2003184 号文件执行期限为 2006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国税函2006844 号对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 184 号文件进行解释一、184 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 ,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二、184 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 ,是指法人企业。三、184 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 ,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

8、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四、184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 ,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五、184 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 ,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 184 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国税函2008514 号再次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进行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684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第六点:企业所得税方面请查阅:国税发2000118 号、国税发2000119 号文件。由于该文件内容较多,请自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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