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信息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7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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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信息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 73 项)序 号类 别项目名称及数量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备注一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共共 1 1 项项1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 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 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 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 后,方可进行作业。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 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 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 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3

2、、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 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 活动: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 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 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小 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 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 4、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超过 4 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 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经济信息 商务局管理部门批准。 ” 5、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

3、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三百米范围内 (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 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 管理条例 、 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 门颁发的电力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 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 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 设施的安全。 6、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 三款:“超过 4 米高度的车辆、机械(含车辆、机 械上的人员)和物体或者其最高点与架空电力线路 的距离小于相应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而通过架空电 力线路。应先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采取 安全措施。 ”二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共共 2222

4、项项1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 供电、用电秩序1、 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 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或者拒绝整改的,可以终止供电,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 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 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经济信息 商务局2 盗窃电能 1、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 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经济信息 商务局五十一条或

5、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 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 3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 力线路设施1、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 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下的款。 ” 2、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6、、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 元至 5000 元或者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 1 至 3 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 任人负责赔偿。电力主管部门还可以建议责任人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经济信息 商务局4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1、 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 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 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未经

7、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 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 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经济信息 商务局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 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 状并赔偿损失。 ”5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 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 电。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 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 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

8、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信息 商务局6 供电企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 指标。1、 电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 赔偿损失。 ” 2、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供电 企业违反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电力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 赔偿损失。 ”经济信息 商务局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 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 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 使用的处罚中华人

9、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负责 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 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 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 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 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经济信息 商务局令关闭。 ”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

10、艺的,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 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经济信息 商务局9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 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 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 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 经济信息 商务局10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时报送能 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 不实,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

11、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 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 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经济信息 商务局11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 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 有达到要求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 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 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 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 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重点 用能单位无正

12、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 工作的监察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济信息 商务局12 重点用能单位违法未设立能源 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 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 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 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济信息 商务局13 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 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

13、 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 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 ”经济信息 商务局14 成品油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 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 库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以 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

14、专项用油 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 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经济信息 商务局(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 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 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15 成品

15、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 进行经营活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 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 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 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 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经济信息 商务局16

1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 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六 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 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经济信息 商务局17 发卡企业违反资金存管制度的 处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 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 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经济信息 商务局18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处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 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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