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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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CF-2000-0204岩土工程设计合同岩土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 普鑫上东郡项目基坑支护设计 工程地点: 襄阳市长征东路 77 号 合同编号: 设计资质等级: 甲级 171018kj 发 包 人: 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襄阳地质工程勘察院 签订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建建设设部部国国家家工工商商行行政政管管理理局局监监制制- 2 -发包人: 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襄阳地质工程勘察院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湖北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鑫上东郡项目基坑支护设计 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

2、、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襄阳市金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上东郡项目基坑支护设计 1.2 工程地点:襄阳市长征东路 77 号 1.3 岩土工程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4 工程规模、特征:地下室 1 层 1.5 岩土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1.6 承接方式: 委托承包 第二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第二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资料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场地岩土勘察报告1详勘阶段2011.112基础平面图及相关设计图纸1满足要求2011.113场区周边环境图1详 细2011.

3、114场区周边地下管线图1详 细2011.11- 3 -第三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第三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序号资料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 1基坑支护设计图纸4满足要求2011.12第四条:工期第四条:工期本岩土设计工程自 2011 年 10 月 17 日开工至 2011 年 10 月 25日完工(以发包人的施工进度为准)。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第五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第五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5.1 本岩土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包干计取。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

4、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5.2 本基坑支护设计费用包干总额为 ¥100000.00 元(大写: 币壹拾万元整 )。5.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第一期基坑支护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设计费用 50000.00 元;本基坑支护设计文件(整体)图审合格后三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设计费用 50000.00 元。第六条: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第六条: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6.1 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 3 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 3 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 4 -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

5、料之日起 3 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 3 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6.2 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 友好协商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7.1 发包人责任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 15 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7.1.

6、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 / 元计算加班费。7.1.3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 / 元。7.1.4 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及解决扰民和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有关问题,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 5 -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现场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

7、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7.1.5 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7.1.6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7.1.7 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7.2 承包人责任7.2.1 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7.2.2 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

8、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岩土工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0。7.2.3 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6 -7.2.4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停工费或返工费。8.2 在合同履行期

9、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 50的费用;完成的工作量超过 50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 100的费用。8.3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费(进度款),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10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发包人还应承担滞纳金。8.4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工程费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8.5 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

10、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9.1 发包人、承包人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发包人、承包人- 7 -代表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用。若造成停、窝工的,原因是承包人的,则责任自负;原因是发包人的,则应向承包人支付停、窝工费。9.2 承包人需使用代用

11、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第十条: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第十条: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10.1 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10.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 天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承包人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承包人的报告、成果、文件。10.3 工程完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岩土治理工程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报告、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在 天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10.4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

12、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10.5 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人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8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双方约定: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进度,分期设计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汇总后按有关规范要求设计基坑支护设计文件以满足图审要求。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办

13、法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由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与终止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 叁 份、承包人 叁 份。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住 所:襄阳市人民路 160#- 9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441002电 话: 电 话:0710-3113394传 真: 传 真:0710-3110436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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