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柬文化经贸投资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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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柬文化经贸投资促进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促进会名称:中柬文化经贸投资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CAMBODIA CULTURAL ECONOMIC INVEST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CCCEIA以下简称促进会)第二条促进会的性质:促进会是由中国和柬埔寨文化经济贸易投资知名人士共同发起,由中柬两国工商企业界及海内外各行业企业家、社会团体的知名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经双方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国际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国际社团组织。第三条促进会的宗旨:代表会员利益,密切引导会员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从事两国文化经济贸易投资活动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

2、的意见和呼声,指导会员与政府的联系; 参照国际惯例,遵守中柬两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开展促进中柬两国及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活动及文化交流, 增进中柬两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文化经济贸易投资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第四条促进会在中柬两国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和指导下,业务上接受国家民政部、商务部和外交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促进会地址: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花路 166 号(中国 - 东盟商务区柬埔寨王国总领事馆2 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企业的关系,组织企业的交流、高端出访、商务考察、项目投资、企业融资、政企对话等。(二)组织和举办各

3、类论坛和专题研讨活动,推广中柬企业家的管理经验,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三)组织企业管理和企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人才培训、辅导工作。发挥中国品牌网络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做好有关经济贸易发展、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推广宣传工作。(四)邀请和接待柬埔寨及国内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五)促进祖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和柬埔寨的文化经贸投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六)负责我会会员参加各类洽谈活动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七)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向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信息咨询、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八)综合协调我会的中柬交流与合作工作,牵头组织重大中柬的合作项目。(九)及时掌握招商引资的动向、相关信息;会同相

4、关部门策划、组织和实施中柬招商引资的宣传推介;负责与中柬投资者及工商部门、中介机构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开展以商引商、中介招商。(十)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各种经济贸易纠纷、海事仲裁和调解业务。(十一)其他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促进会会员的条件:(一)拥护促进会章程。(二)自愿加入促进会理事会。(三)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和对企业发展作出一定成绩的企业或个人。第八条会员的申报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三)促进会颁发会员证书。第九条会员的权利:(一)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促进会活动。(三)获得

5、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自愿加入和退出。第十条会员的义务:(一)执行促进会决议。(二)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三)承担和完成促进会交办的事项和任务。(四)按规定交纳相关会费。(五)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一条会员退出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会员如果二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促进会办公室予以除名。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三条促进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促进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组成。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6、经到会理事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及其他形式召开。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任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项。(六)召集定期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六)指导和协调各分会机构的工作。(七

7、)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决定秘书长、 副秘书长、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聘。(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促进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五章组织第二十条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一条主席主持并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 对内领导会务 , 对外代表促进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第二十二条促进会主席、理事长可连任两届。第二十三条促进会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年龄不得超90岁。第二十四条促进会的领导常设:主席、理事长、 副主席,副理事长,聘用制人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第二十五条促进会领导人员

8、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业务管理。(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本会工作、亲和力强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社会关系。(三)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或一定经济资源。(四)未有违法犯罪和不良记录。(五)具有为全民办事能力。第二十六条理事长的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三)处理其他相关事务。第六章财 务第二十七条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八条促进会的会费来源: (一)行政部门项目经费和资助。(二)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收入。(三)会员会费。(四)捐赠和赞助。(五)其他合法性收入。第二十九条促进会会费必须用于促

9、进会的业务发展范围。第三十条促进会的财务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一条促进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三条根据需要 , 可在促进会附设其他机构。第三十四条促进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中柬两国文化经济贸易知名人士授予“中柬文化经贸投资促进会荣誉会员“ 称号 , 并由主席签发证书。第三十五条促进会所有领导、会员不准以“中柬文化经贸投资促进会”的名誉去做一切违法的行为。若有触犯违法行为的应由自己负责,一切责任与本会无关。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中柬文化经贸投资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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