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名词辨析(补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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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法一复习资料 债法名词解释共 20 页 第 1 页债法名词辨析债法名词辨析1、债的标的与债的标的物债的标的:是指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区别:A、形态不同 前者是指给付这一特定的行为,后者是物。B、在债的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前者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后者不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在某些债的法律关系中存在。2、给付与交付、给付与交付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应为的特定行为交付:是给付的一种表现形式区别:A、具体的形式不同 给付的形式包括价金支付、物品交付、劳务提供、物之使用,等等,还包括以不作为的形式履行债务;而交付的对象只能是动产或不动产,且

2、只能以作为的方式,不作为不能为交付。B、是否直接体现财产性不同 给付可以是能用金钱之价格衡量的财产性内容,也可以不具有财产性内容,如不影响债权人安宁休息等;而交付的对象须具有财产内容。C、完成的时间不完全相同 给付既可能是一个时间点,也可能是一个时间段,如承揽加工、运送、提供劳务等;而交付则一般可在短时间内完成,一般指动作的瞬间。D、法律意义不同 给付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交付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3、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的债。10 法一复习资料 债法名词解释共 20 页 第 2 页区别:1

3、)是否使用合同自由原则不同 前者适用;后者否,有限制。2)使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前者合同法;后者民法通则。4、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就已经特定化的债。种类物之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仅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确定种类物为其标的物的债。区别:1)能否代为履行不同 前者不能代为履行,后者可以代为履行2)风险责任能否约定不同 前者的风险责任可以约定,后者的风险责任不能约定。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债的主体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债的主体一方负有连带责任或双方同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区别:1)外部责任的性

4、质不同 前者是按份承担责任,后者是承担连带责任2)产生的效力不同 前者只存在外部效力问题,后者既存在外部效力问题,又存在内部效力问题3)债务人内部是否有追偿权不同 前者债务人内部无追偿权,而后者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6、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区别:1)是否适用有关抗辩权不同 抗辩权一般只适用于双务合同之中;10 法一复习资料 债法名词解释共 20 页 第 3 页2)因不可归责于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履行的后果(即风险负担)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一

5、方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无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应将所得返还给对方;而单务合同不存在返还所得情况;3)因过错致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对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对方已经履行的还有权请求返还给付;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法律后果7、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区别: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和责任不同 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 ,其责任也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对债务人的注意义务

6、和责任要求较低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的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于纯获得利益的无偿合同,不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而在有偿合同中,只有在债务人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才可请求撤销该行为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上善意第三人不负有返还义务;而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10 法一复习资料 债法名词解释共 20 页 第 4

7、页5)对合同的解释不同 与有偿合同相比,无偿合同中对债务人的义务作从轻解释8、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合意外,还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为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合同。区别:1 成立或有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或生效要件2 交付行为的性质不同 前者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而后者是先合同义务,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3 不交付产生的责任不同 前者产生违约责任,后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9、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

8、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区分意义A、对于要式合同,除法律特有规定之外,非采用法定或约定形式,则不能成立、不能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诸强制执行。B、对于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任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没有特别约定的,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0、一时的合同、继续性合同一时的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不是通过一次给付实现,而是通过持续的履行才得以实现的合同。区分意义 A、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 在继续性合同中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10 法一复习资料 债法名词解释共 2

9、0 页 第 5 页人身信赖基础,所以规定有特殊的解除事由。B、解除合同的溯及力不同 在一时的合同中,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10、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合同仅在订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设定权利,而是为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合同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区分意义1)订约的直接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而后者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前者合同仅在订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后者的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3)为

10、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特定的规则 如:保险法11、预约合同、本合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指依据预约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区分意义1 订约的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了订立本合同;而后者是为了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2 违约的后果不同 前者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后者违约方直接承担违约责任3 预约合同有特殊的规则12、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区别:1)目的不同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

11、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0 法一复习资料 债法名词解释共 20 页 第 6 页2)是否愿受意思表示约束不同 要约中含有愿受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愿受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旨3)是否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不同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4)是否具有拘束力不同 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而要约邀请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13、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区别:.A、制定的主体不同 前者为合同当事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后者

12、为专业研究人员;B、是否可以协商不同 前者具有不可协商性,后者可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自由协商;C、性质不同 前者为合同条款的一种形式,具有约束力,后者仅为参考资料,不具有约束力;D、制定的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了重复使用,后者是为了提供规范的合同样本,普及法律知识。14、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概念;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并由此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信原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发生的各项义务。60 条第 2 款: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

13、区别 A、产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自合同成立之时起产生;而后者是随着合同关系的10 法一复习资料 债法名词解释共 20 页 第 7 页发展而不断形成的,是一种动态的义务B、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同 前者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得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后者不属于对待给付,一般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C、违反义务的后果不同 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或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2)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A、行使的方式不同 前者可以独立诉请履行;后者不得独立诉请履行;B、性质不同 前者是典型的合同义务;后者实质上

14、是借助侵权法上的手段来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义务状态,形成所谓的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状态 C、目的不同 前者在于使主给付义务得以满足;后者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最大化D、发生的原因不同 前者是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后者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E、作用不同 前者起辅助作用;后者起保护对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15、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基于诚信原则负有的义务,如诚信缔 约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应履行的义务。92 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发生在缔约阶段

15、;后者发生在合同关系结束之后2)原因不同 前者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后者是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3)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不同 前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后者产生侵权责任或违10 法一复习资料 债法名词解释共 20 页 第 8 页约责任16、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合同因不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不被视为一种客观存在。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区别:1)判断标准不同 前者以是否具备成立要件为标准;后者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为标准 2)能否以合同解释的方法予以补正不同 前者可

16、以以合同解释的方法予以补正;而后者确定无效,不能通过合同解释予以补正3)能否以实际履行使合同成立或有效不同 前者可以通过实际履行使合同成立(合同法 36、37 条);而后者则不能4)当事人能否以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补正不同 前者可以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补正,而后者则不能5)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主动干预不同 前者法院和仲裁机构一般不能主动参与;而后者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依法宣布合同无效6)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17、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律允许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其自始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区别:1)无效的条件不同 前者得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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