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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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验收收规规定定(2014 年版)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管理,做好项目验收工作,依据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 号)及中国科学院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此文正在修订,待以院文颁发),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修购专项支持的设备购置和改造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装备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装备办”)统一组织实施。第三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向各相关区域中心下达年度验收计划,委托区域中心组织验收。其中,对于项目资金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项目

2、,以及在上年度验收评估中平均得分位于后 10 名的单位,被委托组织验收的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受托区域中心)应商请院装备办参加验收。第四条 项目内设备全部调试完毕投入使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检查项目完成情况,重点审核采购程序、技术验收或技术测试、财务决算、设备入库、档案预立卷。符合验收要求后,填报中国科学院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电子版)报送受托区域中心审核,申请验收。各单位应在年度所有项目完成后向受托区域中心申请验收。(一)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同行技术专家(至少 3 位)对购置类设备(单台(套)原值 50 万元以上 )进行技术验收,对改造类设备进行技术测试,

3、确认达到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并提交技术验收或测试报告。(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院档案管理规定形成项目档案预立卷,使相关文件档案能够符合归档要求。(三)年度计划项目完成后,经自查,于下年度 3 月 31 日之前申请项目验收。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经受托区域中心审核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由受托区域中心从验收专家库抽取聘请验收专家。验收专家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以1外的专家组成(至少 3 位,其中至少有 1 位其他区域中心的专家)。由受托区域中心填写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建议/批准名单(电子版),报送装备办。专家成员经装备办审核批准后,由受托区域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六条 正式

4、验收必须在现场进行。部分设备安装地点不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时,原则上采取视频方式检查运行使用情况。会务及验收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不得由修购专项经费开支)。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验收专家组提交中国科学院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管理工作报告、ARP 财务收支单、设备资产清单、验收会日程表、参会人员名单、项目档案预立卷,供验收专家组在必要时审查。经费决算应详细真实,支出必须明确列表,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后加盖财务审核章。第八条 验收依据是财政部审定批复的修购专项预算和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批复的实施方案。第九条 验收标准:(一)项目承担单位修

5、购项目工作组能认真履行职责;(二)设备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规定;(三)设备功能和技术指标达到批复及合同的要求;(四)设备已按平台运行管理,改变了课题组个人所有,符合开放共享要求;(五)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六)文件档案齐全。符合六条验收标准的项目,通过验收。第十条 依据有关规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修购项目,不能通过验收:(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修购项目预算内容、变更修购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未按政府采购规定采购的,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2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依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或将修购项目资金酌情收回院财政。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

6、:(一)项目承担单位做管理工作报告;(二)项目负责人做项目工作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三)验收专家组提问、现场查看设备运行、审核文件档案;(四)验收专家组根据验收标准填写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评估表、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意见表,酌情是否填写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备忘;(五)验收专家组向项目承担单位汇报现场验收情况。验收过程尽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第十二条 对于验收专家组“建议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正式验收会议后 10 个工作日将有关验收材料(纸质版、电子版)报送受托区域中心审核:(一)中国科学院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三份(加盖

7、公章及财务章);(二)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管理工作报告一份;(三)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会日程表一份;(四)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参会人员签到表一份;(五)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仪器设备数据信息统计表(电子版)一份;第十三条 对于验收专家组“建议通过验收”的项目,受托区域中心需填写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问题信息汇总表,并将有关验收材料及时报送装备办:(一)中国科学院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及财务章);(二)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管理工作报告一份;(三)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会日程表一份;3(四)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

8、备项目验收参会人员签到表一份;(五)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仪器设备数据信息统计表(电子版);(六)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评估表一份;(七)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意见表一式三份;(八)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问题信息汇总表(电子版)。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依据现场审核情况,对建议通过验收并存在整改问题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填写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评估表、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意见表、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备忘。验收专家组与研究所领导双方现场签字确认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备忘的整改意见。由受托区域中心将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备忘及时报送

9、装备办。对需要再次评审的项目,装备办将依据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备忘的整改意见再次组织验收专家组进入现场评审。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依据现场审核情况,对不可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填写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备忘。验收专家组与研究所领导双方现场签字确认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备忘。由受托区域中心将中国科学院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备忘及时报送装备办。第十六条 装备办汇总验收专家组的意见,每月底之前上报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凡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批准通过验收的项目,将中国科学院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由装备办返还项目承担单位存档。凡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未批

10、准通过验收的项目,装备办将向受托区域中心及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具体原因。第十七条 各区域中心应向装备办推荐验收专家,填报区域中心推荐修购专项设备项目验收专家名单表。对不宜继续作为验收专家的,有关区域中心应及时更新验收专家并报装备办。4验收专家应是熟悉设备项目过程管理、采购流程、技术验收/技术测试、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3 年以上的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各区域中心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年度验收工作总结(电子版)报送装备办。第十九条 装备办对受托区域中心组织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于未按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修购项目验收的区域中心,院将取消其组织验收资格。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装备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待以局文印发)。中国科学院修购专款设备项目验收规定(计字201115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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