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教学大纲·加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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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继继承法学承法学 教学大教学大纲纲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章第二章 亲属制度亲属制度 第三章第三章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第四章 结婚制度结婚制度 第五章第五章 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效力 第六章第六章 父母子女父母子女 第七章第七章 收养收养 第八章第八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第九章第九章 离婚制度离婚制度 第十章第十章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继承制度概述继承制度概述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遗赠和遗赠

2、扶养协议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遗产的处理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与家庭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与家庭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涉外婚姻、涉外收养与涉外继承涉外婚姻、涉外收养与涉外继承 2第一章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概述 本章学习重点: 1、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含义 2、婚姻家庭法的对象、内容和特点 3、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 4、1980 年婚姻法对 1950 年婚姻法的修改、补充 5、2001 年婚姻法修正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概述一、婚姻概述 (一)婚姻的概念 1、我国古代婚姻的概念

3、2、现代婚姻的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性的夫妻身份的结合。 (内含三个要件:男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公示性。) (二)婚姻的种类 1、初婚与再婚。按当事人结婚的次数划分。 2、单婚与重婚。按结婚主体的构成划分。 3、要式婚与事实婚。按是否需要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划分。要式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的程序结 成的婚姻。事实婚,是指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的男女,为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而形 成的婚姻。我国目前仅对 1994 年 2 月 1 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采取承认主义。 4、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按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二、家庭概述二、家庭概述 (

4、一)家庭的概念 1、我国古代家庭的概念 2、现代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家庭的特征:共同生活、共同 消费;共同的财产关系;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我国法律上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夫妻、父母 子女、祖孙及兄弟姐妹。) (二)家庭的职能 1、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 2、人口再生产职能 3、消费职能 4、教育职能 (三)婚姻与家庭 1、联系在于,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家庭关系包括了婚姻关系。 2、区别在于,二者的范围不同。前者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后者还包括了其他家庭成员。三、婚姻家庭的属性三、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自然属性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和性

5、本能。 2、家庭成员间的血缘关系。 3、婚姻家庭的建立要受到自然规律的约束。 (二)社会属性 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2、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 3、婚姻家庭发展、变动的根本原因是社会条件和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 (三)社会属性是本质,自然属性不忽视。3第二节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种类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种类 (一)狭义的婚姻法和广义的婚姻法按调整对象划分 1、狭义的婚姻法,是指只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6、按内容划分(不同于通常理解不同于通常理解) 1、形式意义的婚姻法,是指内容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的婚姻法,是指内容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 补充:陈苇教授在自己的教案中却使用了通常意义上“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划分,即是否以婚 姻家庭法命名。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关系,是指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 2、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 1、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是指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 系。如姓名权、社会活动权、忠实请求权

7、、计划生育义务。 2、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是指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前提,对人身关系有从属性;人身关系消失,相应的财产关系也随之 消失。 3、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之区别 (1)主体不同。是否存在特定的亲属关系。 (2)财产关系的发生是否以人身关系为前提不同。 (3)性质不同。前者具有特定性、持续性、无偿性等特点。后者无上述特点。 (4)受亲情伦理的影响不同。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对象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2、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3、执行上具有强制性 四、婚姻家庭法的性质四、

8、婚姻家庭法的性质实体法、子部门法、国内法、身份法。第三节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 一、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一、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1、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并存于统一的法典之中 2、用刑法手段制裁婚姻家庭的违规行为 3、以其他社会规范加以补充 二、属于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二、属于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 (一)属于民法组成部分的理论依据调整对象的性质 (二)编制体例 1、大陆法系的编制体例:民法典。 (1)罗马法编制体例,以法国为代表。身份关系编入人法,财产关系编入债法。 (2)德国民法典编制体例。集中归入“亲属编”。笔者推崇笔者推崇。 2、海洋法系的编制体

9、例:一系列单行法规。4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第四节第四节 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的演变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的演变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和调整方法 1、以宗法制度为立法宗旨。 2、以礼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二)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 1、维护包办强迫婚姻制度。 2、实行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这一时期占统治地位的仍旧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1、清末的婚姻家庭立法 2、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立法 3

10、、中华民国的民法亲属编。1930 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具有资本主义性质。 三、中国民主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三、中国民主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婚姻家庭法 1、立法概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标志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开端。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多为区域性的“条例”) 1、继承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具有地区性和时代性的特点。 3、对离婚处理,持慎重态度。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1950 年婚姻法 (二)1980 年婚姻法 1、增加了基本原则。计划生育、保护

11、老人合法权益。 2、修改了结婚条件。提高两岁(22、20),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外)祖孙一定条件下的扶养义务,兄姐对未成年弟妹一 定条件下的扶养义务。 4、增加了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5、增加了制裁办法和强制执行。可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财产关系可强制执行。 (三)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 1、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 2、完善了结婚制度。将禁止结婚的疾病改为概括式表述。 3、完善了夫妻财产制。 4、完善了离婚制度。 5、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5、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四)2011 年最新修订复习思

12、考题:复习思考题: 1 1、当代婚姻家庭有那些职能?、当代婚姻家庭有那些职能? 2 2、从不同角度婚姻法可作哪些分?、从不同角度婚姻法可作哪些分? 5第二章第二章 亲属制度亲属制度 本章学习重点: 1、亲属的特征 2、现代各国法律对亲属的分类 3、亲等计算法 4、我国婚姻法中“代”数的计算 5、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一节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种类和范围亲属的概念、种类和范围 一、亲属的概念 (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1、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的社会关系。 2、亲属的特征 (1)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都有可能发生身份

13、和称谓的变更,但都必然出于某种 法律行为。 (2)有特定的产生原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3)亲属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1、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无法律意义,包括固有家属(妻儿、儿媳、子孙等)和与 家长没有亲属关系的妾、奴婢、童养媳等。亲属不一定是家属,家属也不一定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我国法律上的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亲属。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但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二、亲属的种类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法律的分类 1、宗亲 (1)本宗或称正宗: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族。 (2)本宗

14、的配偶。 (3)本宗未嫁女。 (4)大归女,出嫁后离婚回娘家。 2、外亲 (1)母族,即以母亲血缘所联系的亲属。 (2)出嫁族,即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其夫族及其后代。 3、妻亲,即妻子娘家的亲属。 (二)现代各国法律的分类 1、配偶。 2、血亲。 (1)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无该种血亲所应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 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婚姻法上的拟制血亲只限于两种: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 属;事实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

15、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血亲配偶 的血亲和配偶血亲的配偶。多数国家只承认前两者(笔者推崇),基于法谚“姻亲关系不产生姻亲关系” 。三、亲属的范围三、亲属的范围我国采具体的限定法(即无总则性规定,而在具体情形下予以具体限定。)6第二节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一、亲系 即亲属间的联系 (一)父系亲、母系亲 (二)直系亲、旁系亲:以婚姻、血缘纵横方向联系的亲属 1、直系亲 (1)直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和拟制) (2)直系姻亲,是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2、旁系亲 (1)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 (2)旁系姻亲,是指旁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旁系血亲。 (三)长辈亲属(尊亲属)、晚辈亲属(卑亲属)和平辈亲属 二、亲等二、亲等 (一)罗马法亲等制 1、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同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同源直系血亲、取和。 3、姻亲,配偶同己身。 (二)寺院法亲等制 1、直系血亲,同罗马法。 2、旁系血亲,同源直系血亲、取大。 3、姻亲,配偶同己身。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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