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约用人员约用契约书(含回避进用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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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約用人員契約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約用人員契約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_(以下簡稱乙方) 一、契約期間: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僱用乙方為 。 乙方於新進時,應先經試用,試用期以三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為原則。試用期滿經成績考評合格者,依規定正式僱用;不合格者終止契約,本契約並自 停止試用日起失其效力,乙方不得有其他之要求。 二、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_ _等有關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為 。 四、工作時間: (一)乙方正常工

2、作時間依甲方規定辦理,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二週不超過八十四小時, 但甲方得視業務需要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二)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休假(紀念日)、特別休假 而照常工作者,薪資加倍發給;事後並給予適當之補假休息。 (三)甲方如因經費受限,於請求乙方延長工時服務時,乙方同意以補休假方式處理,不另 支給延長工時之薪資。 五、乙方請假、例假、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甲方約用 人員工作規則、彈性上下班差勤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並同意配合建置指紋檔,紀錄每 日出勤情形。 六、薪資:甲方每月給付乙方新台幣 元(_薪點) ,於每月

3、月底前(遇例假日順延) 一次發放當月之薪資,且甲方不得預扣乙方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七、迴避進用: 甲、乙雙方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有 關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 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之規定。 乙方承諾(如後附具結書)非屬前項應迴避進用之人員,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甲 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 契約。 八、契約終止與資遣: 乙方於僱用期間連續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曠職

4、達六日,或違反甲方約用人員工作 規則,甲方得終止契約。 甲方依法資遣乙方或終止本契約時,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退休: 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時,或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2強制乙方退休時,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十一、福利: (一)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為乙方加入勞工保險。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之各項福利,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考評及獎懲: 乙方之考評及獎懲,依甲方所訂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規定辦理。

5、 十三、服務與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的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並應謙和、誠實、謹慎、主動、積極 從事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營業上、技術上之秘密,不得洩,退休或離職後亦同。 (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四)乙方於工作時間內,對於甲方所交付與業務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不得拒絕。 (五)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六)乙方應接受甲方舉辦之各種教育訓及集會。 (七)乙方應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 十四、安全衛生: 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十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

6、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甲 方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負責財物管理人業務者,於離職時應將財物清點交接無誤,如有短少、毀損情形,應負相 關法律責任。 十七、乙方在職期間之著作或工作成果,如係在甲方企劃下於工作期間內完成者,其權益歸屬甲 方。因前開著作或工作成果所生智慧財產權,應依甲方相關規定。十八、如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二十、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如遇法令修正及其他未盡事宜,甲方得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 二十一、本契約書一式三份,雙方及約用單位各執一份。立契約書人: 甲 方: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蓋章) 校 長: 地 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一六二號約用單位主管:乙 方: (簽名或蓋章) 地 址: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具具 結結 書書具結人 為擔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之約用人員,茲聲明本人非屬進用時之機關首長或其上級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亦非屬進用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若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者,願負法律及契約責任,特立具結書為證。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具 結 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聯 絡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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