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商标法区别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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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商标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与2001年商标 法对照表2001年商标法2011年商标法征 求意见稿备注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 理,保护商标专 用权,促使生产 、经营者保证商 品和服务质量, 维护商标信誉, 以保障消费者和 生产、经营者的 利益,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展,特制定本 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 理,保护商标专 用权,促使生产 、经营者保证商 品和服务质量, 维护商标信誉, 以保障消费者和 生产、经营者的 利益,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展,特制定本 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商标局 主管全国商标注 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 管理

2、部门设立商 标评审委员会, 负责处理商标争 议事宜。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商标局 主管全国商标注 册和管理的工作 。 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设立 商标评审委员会 ,负责处理商标 争议事宜。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 册的商标为注册 商标,包括商品 商标、服务商标 和集体商标、证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 册的商标为注册 商标,包括商品 商标、服务商标 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 册人享有商标专 用权,受法律保 护。 本法所称集体 商标,是指以团 体、协会或者其 他组织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成员 在商事活动中使 用,以表明使用 者在该组织中的 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 标,是指由对某

3、 种商品或者服务 具有监督能力的 组织所控制,而 由该组织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使 用于其商品或者 服务,用以证明 该商品或者服务 的原产地、原料 、制造方法、质 量或者其他特定 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 商标注册和管理 的特殊事项,由 国务院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规定。明商标;商标注 册人享有商标专 用权,受法律保 护。 本法所称集体 商标,是指以团 体、协会或者其 他组织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成员 在商事活动中使 用,以表明使用 者在该组织中的 成员资格的标志 。 本法所称证明 商标,是指由对 某种商品或者服 务具有监督能力 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 使用于其商品或 者服务

4、,用以证 明该商品或者服 务的原产地、原 料、制造方法、 质量或者其他特 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注册和管 理的特殊事项, 由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 生产、制造、加 工、拣选或者经 销的商品,需要 取得商标专用权 的,应当向商标 局申请商品商标 注册。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其 提供的服务项目 ,需要取得商标 专用权的,应当 向商标局申请服 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 标的规定,适用 于服务商标。者其他组织对其 生产、制造、加 工、拣选或者经 销的商品,需要 取得商标专用权 的,应当向商标 局申请商品商标 注册

5、。 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 其提供的服务项 目,需要取得商 标专用权的,应 当向商标局申请 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 标的规定,适用 于服务商标。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共同 向商标局申请注 册同一商标,共 同享有和行使该 商标专用权。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共同 向商标局申请注 册同一商标,共 同享有和行使该 商标专用权。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 用注册商标的商 品,必须申请商 标注册。未经核 准注册的,不得 在市场销售。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 用注册商标的商 品,必须申请商 标注册,未经核 准注册的,不得 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6、商标使用人应当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 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通过 商标管理,制止 欺骗消费者的行 为。对其使用商标的 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通过 商标管理,制止 欺骗消费者的行 为。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商品与 他人的商品区别 开的可视性标志 ,包括文字、图 形、字母、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 色组合,以及上 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 申请注册。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商品与 他人的商品区别 开的标志,包括 文字、图形、字 母、数字、三维 标志、颜色和声 音,以及上述要 素的组合,均可

7、以作为商标申请 注册。修改1, 增加声 音要素 可以注 册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 征,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在 先取得的合法权 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 标明“注册商标 ”或者注册标记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 征,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在 先取得的合法权 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 标明“注册商标 ”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 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国家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 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修改2名称、国旗、国 徽、军旗、勋章 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中央国 家机关所在地特 定地点的名称或 者标志性建筑物 的名称

8、、图形相 同的; (二)同外国的 国家名称、国旗 、国徽、军旗相 同或者近似的, 但该国政府同意 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 国际组织的名称 、旗帜、徽记相 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 或者不易误导公 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 施控制、予以保 证的官方标志、 检验印记相同或 者近似的,但经 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 字”、“红新月 ”的名称、标志 相同或者近似的 ; (六)带有民族 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 并带有欺骗性的 ;民共和国的国家 名称、国旗、国 徽、军旗、军徽 、勋章相同或者 近似的,以及同 中央国家机关的 名称、标志及其 所在地特定地点 的名称或者标志 性建筑物的名称

9、、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 国家名称、国旗 、国徽、军旗相 同或者近似的, 但该国政府同意 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 国际组织的名称 、旗帜、徽记相 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该组织同意 或者不易误导公 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 施控制、予以保 证的官方标志、 检验印记相同或 者近似的,但经 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 字”、“红新月 ”的名称、标志 相同或者近似的 ; (六)带有民族 、种族歧视性的 ;(八)有害于社 会主义道德风尚 或者有其他不良 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 区划的地名或者 公众知晓的外国 地名,不得作为 商标。但是,地 名具有其他含义 或者作为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组 成部分

10、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 地名的商标继续 有效。(七)带有欺骗 性,容易使公众 对商品的质量或 者产地等特点产 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 会主义道德风尚 或者有其他不良 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 划的地名或者公 众知晓的外国地 名,不得作为商 标。但是,地名 具有其他含义或 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 部分的除外;已 经注册的使用地 名的商标继续有 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 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 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 表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功 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 点的; (三)缺乏显著 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 过使用取得显著第十一

11、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 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 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 表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功 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 点的; (三)其他缺乏 显著特征的。 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所修改3特征,并便于识 别的,可以作为 商标注册。列标志经过使用 取得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 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 注册商标的,仅 由商品自身的性 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 而需有的商品形 状或者使商品具 有实质性价值的 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 注册商标的,仅 由商品自身的性 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 而需有

12、的商品形 状或者使商品具 有实质性价值的 形状,不得注册 。 第十三条就相同 或者类似商品申 请注册的商标 是复制、摹仿或 者翻译他人未在 中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容易导致 混淆的,不予注 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 相类似商品申请 注册的商标是复 制、摹仿或者翻 译他人已经在中 国注册的驰名商 标,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 注册人的利益可 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 使用。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 商品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复制、摹 仿或者翻译他人 未在中国注册的 驰名商标,容易 导致混淆的,不 予注册并禁止使 用。 就不相同或者 不相类似商品申 请注册的商标是 复制、摹仿或者 翻译他人已

13、经在 中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 标注册人的利益 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 止使用。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 当考虑下列因素 : (一)相关公众 对该商标的知晓 程度; (二)该商标使 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 任何宣传工作的 持续时间、程度 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 为驰名商标受保 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 名的其他因素。第十四条驰名商 标应当在商标注 册、评审、管理 等行政处理程序 和商标民事纠纷 诉讼程序中,根 据案件当事人的 请求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 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 对该商标的知晓 程度;(二)该商标使 用的持续时间;(三)该

14、商标的 任何宣传工作的 持续时间、程度 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 为驰名商标受保 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 名的其他因素。著名商标的认定 和保护按照地方 性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办理。修改4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 自己的名义将被 代理人或者被代 表人的商标进行 注册,被代理人 或者被代表人提 出异议的,不予 注册并禁止使用 。人或者代表人以 自己的名义将被 代理人或者被代 表人的商标进行 注册,被代理人 或者被代表人提 出异议的,不予 注册并禁止使用 。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 地理标志,而该 商品并非来源于 该标志所标示的 地区,误导公众 的,不予注

15、册并 禁止使用;但是 ,已经善意取得 注册的继续有效 。 前款所称地理 标志,是指标示 某商品来源于某 地区,该商品的 特定质量、信誉 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 自然因素或者人 文因素所决定的 标志。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 地理标志,而该 商品并非来源于 该标志所标示的 地区,误导公众 的,不予注册并 禁止使用;但是 ,已经善意取得 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 志,是指标示某 商品来源于某地 区,该商品的特 定质量、信誉或 者其他特征,主 要由该地区的自 然因素或者人文 因素所决定的标 志。地理标志可以作 为证明商标或者 集体商标申请注 册,取得商标专 用权。修改5第十七条 第十

16、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 企业在中国申请 商标注册的,应 当按其所属国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订的协议或者 共同参加的国际 条约办理,或者 按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 企业在中国申请 商标注册的,应 当按其所属国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订的协议或者 共同参加的国际 条约办理,或者 按对等原则办理 。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 企业在中国申请 商标注册和办理 其他商标事宜的 ,应当委托国家 认可的具有商标 代理资格的组织 代理。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 企业在中国申请 商标注册和办理 其他商标事宜的 ,应当委托国家 认可的具有商标 代理资格的组织 代理。 第十九条 商标国际注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加入的有关国 际条约办理。具 体申请办法由国 务院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规定。条例( 第12条 )上升. 1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组织应 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按照被 代理人的委托办 理商标注册申请 或者其他商标事 宜,不得损害被 代理人的利益。工商行政管理部新增1门应当加强对商 标代理组织的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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