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阳明大学牙医学院教师聘任,升等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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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陽明大學牙醫學院教師聘任、升等審查辦法國立陽明大學牙醫學院教師聘任、升等審查辦法90.5 牙醫學院院教評會書面審查通過 90.7.5 第 92 次校教評會修正後准予核備 91.12 牙醫學院院教評會書面審查通過 92.1.8 第 102 次校教評會准予核備 94.12.21 牙醫學院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95.1.17 第 122 次校教評會准予核備 96.8.10 牙醫學院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96.12.19 牙醫學院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97.1.8 第 130 次校教評會准予核備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院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開初審

2、會議 通過後,在規定時間內向院教評會推薦複審。 第三條 教師聘任及升等依下列各項資料評審: 教學:由系(所)審核之現職內教學時數、教學效果、論文指導及教 材之編著等資料綜合判斷。 服務:範圍包括研究服務(爭取合約、補助、組織學術會議等) ;教 育服務(導師、社團指導及學生交流等)及行政服務(系所 院校內外工作) 。以現職內綜合資料判斷。 研究:學術以現職內學術著作及技術性研究成果(如專利或軟體著作 權等)發表情形,如篇數、性質、水準(SCI、SSCI、EI 或各 學門期刊排名) 、作者排名及研究計畫之執行等加以判斷,惟 技術性研究成果至多為研究成果數量之四分之一。主要著作必 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

3、作者,申請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之主 要著作須刊登於 SCI、SSCI 或 EI 期刊。 審查研究著作辦法:校外審查人數 校內審查人數 教 授 三 二 副 教 授 三 一 助理教授 三 一 講 師 三 教學服務合併計算佔百分之三十,研究佔百分之七十,需分別達七十 (含)分,方可合併計算總成績。 需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同意為通過。不得投棄權票。 第四條 新聘教師依研究著作及推薦信函為審查依據。兼任教師已具部定證書 者,其著作得經由院教評會同意後免辦理實質審查。 第五條 以博士學位申請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依舊制)者,歸類計分需達標準 (博士論文以五十分計) ,其著作及論文辦理實質審查。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施行發生疑義時,由本院教評會統一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通過後,報經校教評會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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