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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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批准发布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建标1996547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 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 51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 号)的安 排,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

2、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编编 制制 说说 明明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 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 519 号)的要求,按 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计综合198930 号)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主 编,具体由北京市卫生局会同上海、辽宁、陕西、湖北、云南等五个省市卫生厅(局)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 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全国

3、六大区 104 所不同规模医院的现状资料, 认真总结了原国家建委、卫生部 1979 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试行情况及 40 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 教训,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达 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经广泛征求全国 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15 个计划单列 市卫生厅(局)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卫生技术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建筑设计人员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 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 医院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

4、标。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 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后海北沿 44 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 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5 年 9 月 13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 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 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 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 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 200800 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 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 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 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 现有

6、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 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 指标 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 200、300、400、500、600、700、800 床七种。 第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 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

7、定。一般情况 下,宜建设 300、400、500、600 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 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 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 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三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仪、体外碎石机等 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大型中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

8、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洗衣房、职工 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 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 1 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表 1建设规模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建筑面积指标6463626160 注: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综合医院七种建设

9、规模,在表列指标以外,均有 3m2/床的幅度面积。当规定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 建设资金又有保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急诊室、门诊共用部分、院科室 用房、住院部、检查科、放射科、功能检查、手术室、病理科、理疗科及行政管理等项内容中选择必须的项 目,按不超过 3m2/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 2 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 2建设规模 部门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急诊部2.773.523.223.213.043.042.78 门诊部

10、15.0816.1116.1315.0114.7214.4413.97 住院部34.6134.2634.5534.2634.6834.8035.40 医技科室25.5725.9125.6325.8825.7625.2525.33 保障系统11.909.909.408.978.919.449.20 行政管理3.864.004.265.135.225.295.38 院内生活6.216.306.817.547.677.747.94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

11、工作人员 9m2配置。 第十八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 25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实验室以外的其他用房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 共用,不再另行配置。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表 3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建筑面积指标8104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等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 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 表

12、 4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采暖锅炉房45355355384084011431143 托幼园所4626929231308156918312092 灭菌、中药制剂607(小型)1429(中型)2000(大型)核磁共振室308 CT 室261 X 线数字减影装置室309 血液透析室(10 床)397 体外碎石机室120 洁净病房305 小型舱(12 人)173 中型舱(812 人)393高压 氧舱大型舱(1820 人)592 直线加速器466 同位素室535 ECT 室442 内照(前装)、钴 60、后装机706 放射性治疗病房(8

13、床)229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120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 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 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

14、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 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在符合安全和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采用管线共架、共杆、 共沟的布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 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占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5 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表 5建设规模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建设用地指标117115103111109 注:表中所列是综合

15、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 不超过 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第二十五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 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每位学生 30m2、教学医院每位学生 25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应另行增加科研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设置公共停车场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占地 25m2/辆和自 行车占地 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同时

16、规划带眷职工住宅的建设用地。其中各 类专业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应在医院的附近。 第二十八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筑覆盖率宜为 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 35%;改、扩建综合医院建筑 覆盖率不宜超过 35%,绿地率不应低于 3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 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 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方可建高层。 第三十一条 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其他建筑宜采用砖混结构。病房楼不宜设 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宜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 业特点,并符合患者生理、心理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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