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皮质激素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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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一、糖皮质激素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糖皮质激素在临床广泛使用,主要用于抗炎、抗毒、抗休克和免疫抑制,其应用涉及 临床多个专科。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正确、合理应用糖皮质激素是提高其疗效、 减少不良反应的关键。其正确、合理应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一是治疗适应证掌握是 否准确;二是品种及给药方案选用是否正确、合理。(一)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糖皮质激素是一类临床适应证尤其是相对适应证较广的药物,但是,临床应用的随意 性较大,未严格按照适应证给药的情况较为普遍,如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 激素,特别是在感染性疾病中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

2、质激素有抑制自身免疫的药 理作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疗如慢性淋巴细胞浸润性甲状腺炎(桥本病) 、1 型糖尿病、寻常型银屑病等。(二)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制订,治疗方案包括选用品种、剂量、 疗程和给药途径等。本指导原则中除非明确指出给药途径,皆为全身用药即口服或静 脉给药。1.品种选择:各种糖皮质激素的药效学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 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应根据不同疾病和各种糖皮质激素的特点 正确选用糖皮质激素品种。2.给药剂量:生理剂量和药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具有不同的作用,应按不同治疗目的 选择剂量

3、。一般认为给药剂量(以泼尼松为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长期服用维持 剂量:2.515.0 mg/d;(2)小剂量:0.5mgkg-1d-1;(3)中等剂量:0.51.0 mgkg- 1d-1;(4)大剂量:大于 1.0 mgkg-1d-1;(5)冲击剂量:(以甲泼尼龙为例) 7.530.0 mgkg-1d-1。3.疗程:不同的疾病糖皮质激素疗程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 5 天。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 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 急进性肾炎等。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

4、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 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2)短程治疗:疗程小于 1 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 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 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3)中程治疗:疗程 3 个月以内。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 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4)长程治疗:疗程大于 3 个月。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 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 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

5、逐步过渡到隔日疗 法后逐渐停药。(5)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 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4.给药途径:包括口服、肌内注射、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等全身用药,以及吸入、局 部注射、点滴和涂抹等局部用药。(三)重视疾病的综合治疗。在许多情况下,糖皮质激素治疗仅是疾病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应结合病人实际情况, 联合应用其他治疗手段,如严重感染病人,在积极有效的抗感染治疗和各种支持治疗的前 提下,为缓解症状,确实需要的可使用糖皮质激素。(四)监测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与用药品种、剂量、疗程、剂型及用法等明显相关,在使用中 应密切监测不良反应,如感

6、染、代谢紊乱(水电解质、血糖、血脂) 、体重增加、出血倾向、 血压异常、骨质疏松、股骨头坏死等,小儿应监测生长和发育情况。(五)注意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糖皮质激素减量应在严密观察病情与糖皮质激素反应的前提下个体化处理,要注意可 能出现的以下现象:1.停药反应:长期中或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出现肾上腺 皮质功能减退样症状,轻者表现为精神萎靡、乏力、食欲减退、关节和肌肉疼痛,重者可 出现发热、恶心、呕吐、低血压等,危重者甚至发生肾上腺皮质危象,需及时抢救。2.反跳现象:在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使原发病复发或加重, 应恢复糖皮质激素治疗并常需加大剂量,稳定后

7、再慢慢减量。二、糖皮质激素在儿童、妊娠、哺乳期妇女中应用的基本原则(一)儿童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儿童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更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妥当选用治疗方法。应根据年龄、体 重(体表面积更佳) 、疾病严重程度和患儿对治疗的反应确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更应注 意密切观察不良反应,以避免或降低糖皮质激素对患儿生长和发育的影响。(二)妊娠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者不宜怀孕。孕妇慎用糖皮质激素。特殊情况下临床医师可根 据情况决定糖皮质激素的使用,例如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及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 症患者妊娠期应坚持糖皮质激素的替代治疗,严重的妊娠疱疹、妊娠性类天疱疮也可考虑 使用糖皮质激素。(三)哺乳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哺乳期妇女应用生理剂量或维持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一般无明显不良影响。但若 哺乳期妇女接受中等剂量、中程治疗方案的糖皮质激素时不应哺乳,以避免经乳汁分泌的 糖皮质激素对婴儿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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