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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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http:/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6 年 5 月 27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包括利用教养、长辈身份性侵未成年女童的犯罪;亲生父母拐卖亲生子女的犯罪;故意伤害、杀害亲生子女的犯罪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呼吁,全社会一起重视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孩子们健康快乐及安全成长护航。一、黄恒谷强奸、猥亵儿童案一、黄恒

2、谷强奸、猥亵儿童案【案情概要案情概要】被告人黄恒谷于 2013 年上半年至 2014 年 7 月期间,明知被害人兰某某(女,2002 年 7 月 28 日生)未满十四周岁,先后两次在江阴市华士镇某暂住地房间内,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奸淫。另外,被告人黄恒谷于 2013 年上半年至 2015 年 2 月期间,在上述地点,先后两次采用摸胸部等手段,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猥亵。被害人兰某某系被告人黄恒谷妻妹的二女儿,但自小过寄给黄恒谷夫妇,2011 年上半年至案发,黄恒谷夫妻与被害人兰某某在江阴市华士镇共同生活。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恒谷明知与自己共同生活的被害人不满 14 周岁,仍强行与之发生

3、性关系;对之进行猥亵,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且从重处罚。遂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恒谷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法官评析法官评析】被告人黄恒谷既是被害人兰某某的姨夫又是其监护人,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性侵未成年的被害人,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坚决予以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姚建文强奸案二、姚建文强奸案【案情概要案情概要】被害人张某(女,1998 年 1 月 17 日生)系陈伟琴之女,被告人姚建文与

4、陈伟琴除系表兄妹关系外亦系同居关系。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7 月,被告人姚建文利用其与被害人张某已实际形成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新村某地,采用恐吓及精神胁迫等手段,多次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两性关系。2015 年 4 月 20 日,被害人张某以微信形式将其被被告人姚建文多次强奸之事告知其父张俊良。同年4 月 21 日,被告人姚建文仍通过短信形式对被害人张某进行精神胁迫,要求被害人张某放其一马。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建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恐吓及精神胁迫等手段,多次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姚建文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5、【法官评析法官评析】被告人姚建文与被害人之母具有同居关系,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被害人及母亲在经济上对被告人有一定的依赖性,被告人正是基于此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受害人屈服。这种性侵害,隐蔽性较强,社会危害更大。人民法院坚决予以从严惩处,最大力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赵昌权强奸案三、赵昌权强奸案【案情概要案情概要】 2016 年 8 月间,被告人赵昌权在明知其继女赵某某(女,12 岁)未满 14 周岁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的暂住地内,先后 3 次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昌权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6、。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http:/遂以强奸罪判处赵昌权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法官评析法官评析】本案系一起家庭悲剧,被害人一直以为赵昌权就是亲生父亲,赵昌权也象亲生女儿一样对待被害人。被害人母亲发现女儿被性侵后,不顾赵昌权恳求,选择报警,并与赵昌权离婚。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赵昌权表示非常后悔,希望自己能早点出狱进行赎罪。赵昌权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撕裂了一个健康的家庭。四、林赞拐卖儿童案四、林赞拐卖儿童案【案情概要案情概要】 2015 年 1 月 13 日,被告人林赞的女友郭某某在浙

7、江省台州市生下一女婴林某某。郭某某因家人反对其与被告人林赞来往,并按要求返回老家。被告人林赞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自己无法抚养女儿林某某,即萌生出卖林某某的想法。后被告人林赞以送养小孩为名在百度贴吧发帖寻求买主,待买主与其联系后,即以高额的“营养费” 、 “感谢费”等为名收取巨额钱财。2015 年 2 月,被告人林赞通过 QQ 与买主李铮联系后要价人民币 60000 元,后双方谈妥人民币 50000 元成交,预付人民币 5000 元,余下人民币 45000 元在办好户口后支付。2015 年 2 月 16 日,被告人林赞将林某某送到李铮所在地,将林某某交给李铮,并签订“托养协议” 。春节后,因私自

8、收养无法办理户口登记,李铮联系被告人林赞欲将女婴退还给被告人林赞。被告人林赞随即通过 QQ 与以前联系过的买主张玉琴联系,在未对张玉琴抚养目的及收养能力等进行考察的情况下,谈妥以人民币 60000 元成交。2015 年 3 月 1 日,被告人林赞从李铮处接回林某某,并于次日将林某某带到南通市通州区,交给买主张玉琴夫妇。案发后,被害人林某某已被被告人林赞的亲属带回老家抚养。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赞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女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官评析法官评析】虽然被告人林赞是被害人的亲生父亲,但其以送养为名,向他人索要高额

9、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具有同样的人身权,如果未成年人父母经济的确困难,抚养能力不足,可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能将子女当成商品出卖。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侵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的犯罪,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历来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五、赵雨故意杀人案五、赵雨故意杀人案【案情概要案情概要】被告人赵雨怀疑丈夫有外遇,于 2013 年 11 月 25 日凌晨 1 时许,在家中割腕自杀,因害怕女儿李某(2007 年 12 月 1 日生)在其死后受苦,就产生李某一起“带走”的念头,即持剪刀戳李某喉部,致李某受伤,后因见李某痛苦而心生悔意,便叫其

10、儿子通知丈夫来救治。被告人赵雨丈夫赶到后,即向东海县公安局报案,后与民警一起将受害人李某和被告人赵雨带到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颈部受伤,伤及气管、食管,暂定为轻伤。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雨患有人格改变。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雨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并已取得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雨实施犯罪过程中,主动联系家属抢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且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雨有期徒刑二年。【法官评析法官评析】本案中,被告人赵雨

11、作为被害人的亲生母亲,对未成年女儿实施杀害行为,只是出于畸形的母爱,并没有特别恶劣的动机,考虑到被告人自身人格并不完全正常,一时冲动走入极端酿成大错,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具体行为手段、人格的特殊情况、犯罪后果、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情节,故决定对其进行减轻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http:/处罚。六、邬建林强奸案六、邬建林强奸案【案情概要案情概要】自 2013 年至 2015 年 11 月,被告人邬建林多次在被害人朱某某(女,2003 年 6 月 17 日生)位于淮安市清浦区的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2015 年 11 月 6 日

12、早晨,被告人邬建林在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将衣服脱掉准备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被害人母亲当场发现。另查,被告人邬建林系被害人朱某某的姨夫,被告人邬建林与其妻已经离婚。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邬建林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邬建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邬建林利用亲属关系,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可从重处罚。遂以强奸罪判处邬建林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法官评析法官评析】本案被告人邬建林利用亲属身份对被害人实施性侵,时间跨度长达 2 年,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未成年

13、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可触碰、逾越的高压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七、王志、李冬霞拐卖儿童案七、王志、李冬霞拐卖儿童案【案情概要案情概要】被告人王志与李冬霞曾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冬霞怀有他人子女,二人商议待孩子出生后即将其“送人”换取费用。2015 年 1 月 20 日左右,被告人王志、李冬霞通过童某某等人联系,与凌建民、季军英夫妇见面,王志向凌、季夫妇索要人民币 6 万元的“送养”费用,凌建民夫妇当即预付给王志人民币 2000 元,并约定待孩子出生即交给凌建民夫妇。2015 年 1 月 25 日,被告人李冬霞产下一男婴。2015 年 1 月 31 日,被告人王志、李冬霞在盐城市盐都

14、区境内按约定将男婴交给凌建民、季军英夫妇,季军英交给王志 5 万余元。后两被告人将该款分掉。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李冬霞以出卖为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刚出生的孩子卖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志与李冬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冬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冬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李冬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官评析法官评析】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

15、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王志、李冬霞夫妇为收取钱财将李冬霞所生的男婴送养他人,索要明显高于营养费、感谢费的费用,主观具有出卖儿童获取利益的目的,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性大,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八、魏云故意伤害案八、魏云故意伤害案【案情概要案情概要】2013 年 1 月 2 日 14 时许,被告人魏云在其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的暂住地,因儿子魏某某(11 岁)玩游戏机彻夜未归。待儿子回家后,被告人魏云遂拿自家店里的铝合金管殴打魏某某臀部、大腿等部位近20 分钟。当晚 18 时许,被告人魏云见儿子气息微弱,即将其送至医院,

16、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魏某某系因被棍棒类工具反复多次击打臀部、大腿等部位,导致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引起挤压综合症、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魏云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http:/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云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魏云案发后在医院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抓捕,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魏云有期徒刑八年。【法官评析法官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属于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而引起的悲剧,作为监护人的父亲,虽然具有教育、管理未成年儿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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