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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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 年修订)(发布日期:2007年 6 月 26 日 实施日期:2007 年 7 月 1 日)废止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粤教继(粤教继2007220072 号)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参照广东省人事厅、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532 号)中相关的体检标准,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

2、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从 2007 年起,我省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均按此标准执行,以往的相关体检标准同时废止。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二七年三月五日附件: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 50110 次/分;(四)心电图有异常

3、的其他情况。第二条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收缩压 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 60mmHg90mmHg (8.0012.00Kpa)。第三条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第四条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2 第五条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

4、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第七条第七条 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第八条第八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九条第九条 I 型糖尿病、II 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第十条第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

5、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 5.0 不合格。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 2 米者不合格。第十七条

6、第十七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 4 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 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

7、 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3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 年 03 月 05 日 实施日期:2007 年 01 月 01 日 (地方法规)附件 3: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 50-110 次/

8、分;(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 收缩压 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 60mmHg90mmHg (8.0012.00Kpa)。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 80 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 4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

9、、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第八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九条 I 型糖尿病、II 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第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

10、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 5 乳糜尿,不合格。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四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 5.0 不合格。第十五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第十六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 2 米者不合格。第十七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

11、合格。第十八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第十九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第二十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 4 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 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第二十一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 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

12、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6 附件 4:广东省教师资格体检工作规程一、统一使用广东省教育厅印制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进行体检,体检表需贴上体检人近照,学校在确认其身份后在照片上盖上职能部门印章,体检医院认真核对体检人身份证后,方可进行体检。二、体检医院应按照以下的体检操作规程进行体检: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2.期前收缩每分钟 6 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博消失,或偶有 12 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 6 次以上,做“

13、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 18.66/12kpa(140/90 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 2cm 以内,脾在胁下 1cm 以内, 7 肝功能正常;肝在肋下超过 2cm(肝生理性下垂除外);脾肿大且脾功能亢功;单纯脾大 2cm 以上,均视为不正常。5.色

14、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 5 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 5 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15、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 5 分钟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 4.8 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 4.8 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8.测听力采用音叉试验。用一套 3 个倍频检频音叉C128、C256、C512、分别检查气导和骨导的听力。检查气导听力时,检查者手持叉柄,用叉臂敲出另一手掌内大鱼际肌(不能敲击过响,以免产生泛音),将振动的两叉臂末端置于耳道口 1cm 8 处,呈“三点一线”;检查骨导时,将叉柄末端的底部后置于乳突部。采用施瓦巴赫试验(ST)结果是()者为合格;

16、出现()或()者为不合格。9.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 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10.肝功能检查采用速率法,抽血前应空腹 12 小时,忌饮酒,保证睡眠,检验后将结果值记入体检表。11.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判定标准参照粤人发200422 号有关文件规定,将结果记入体检表。12.胸透(X 光)检查:透视视野应避免佩戴金属饰物,避免穿着金属扣的衣服,以免影响检查结果。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透视后将结果记入体检表。三、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根据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在“体检结论”一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签名;医院根据体检结论在“体检医院意见”一栏填写“符合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或“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并加盖医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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