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结构格式模版范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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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结构格式及模版1、 纸型及页边距 毕业论文一律用 A4 型纸打印。页边距为:上 30mm,下25mm,左 25mm,右 25mm。2、版式与用字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3、论文各部分的编排式样及字体字号目录:单独成页, “目录 ”二字用 3 号黑体,两字间距 8 空格,顶部居中;内容用小 4 号仿宋。论文内容摘要及关键词:论文摘要,单独成页, “论文摘要”四字用 3 号黑体,字体间距 2 空格,顶部居中,上下各空一行;摘要内容为小 4 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汉字间距,回行顶格,摘要内容行距定义为“多倍行距 ”1.3。关键词:“关键词” 三字用

2、4 号黑体,内容用小 4 号黑体,顶格;关键词通常不超过 7 个,词间空一汉字间距。正文文字:另起页,论文标题用 3 号黑体加粗,顶部居中排列,标题上方空出一行,论文副标题使用四号宋体,副标题前加破折号,紧挨正标题居中;姓名,四号黑体,居中;作者单位加括号,小四,宋体;正文文字用小 4 号宋体,每段起首空出两个汉字的距离,回行顶格,行距为“多行倍距 ”1.3。段落间距设置:段前 1 行段后 1 行。正文文中标题: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 ”,4 号黑体,独占行,标题前空出两个汉字的距离,末尾不加标点;单独成行的标题,段落设置为:段前 1 行,段后一行。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 ”,小四宋

3、体,单独成行,标题前空出两个汉字的距离,末尾不加标点符号;三级以下标题:三、四、五级标题序号分别为“1.”、 “(1) ”和“”,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单独成行。若单独成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注释:正文中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为“” 或“(1) ”,同时在篇末写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注释二字为 4 号黑体,注文用 5 号宋体。引用著作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中间用逗号分隔;引用文章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期数,中间用逗号分隔。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为 4

4、号黑体,正文后空两行顶格排印,另起行顶格用小 4 号宋体排印参考文献内容,具体编排方式同注释。4、表格正文或附录中的表格一般包括表头和表体两部分,编排的基本要求为:表头:表头包括表号、标题和计量单位,用 5 号黑体,其中,表号居左,标题居中,计量单位居右5、图图的插入方式为上下环绕,左右居中。文章中的图应统一编号并加图名,格式为“图 1图”,用 5 号黑体在图的下方居中编排。6、公式文中的公式应居中编排,有编号的公式略靠左排,公式编号排在右侧,编号形式为“” 。公式下面有说明时,应顶格书写。7、计量单位除特殊需要,论文中的计量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8、印刷与装订论文一律用 A4 纸打印,全文

5、排印连续页码,页码位于页面下方居中。页码从“目录” 页面开始添加,单面印刷。文稿一律左侧装订。 说明:此“毕业论文结构格式及模版”为参考模版。各学院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色自行选择,或选用该模版,或进行调整,但要求本学院的论文格式保持一致,并形成学院统一的论文格式供学生参考。附:论文格式参考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目 录论文摘要2一、质证制度的基本原理3二、质证在诉讼中的功能6三、质证制度在不同诉讼环境中的作用7四、质证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8 论 文 摘 要刑事质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对刑事质证制度的研究和剖析,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掌握,运用证据,准确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质

6、量。本文首先对质证制度的基本原理质证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进一步研究了质证法律关系构成三要件即主体的范围、客体的内容、以及内容所包涵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对质证在诉讼中的功能和影响作了简要的论述,在不同的诉讼环境中,质证制度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并且针对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中质证制度的区别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最后,对质证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缺陷提出了建议,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质证制度将最终成为我国刑事审判过程中用以审查、核实证据的基本手段,同时基于质证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地位,该制度的确立还必将引发相关的诉讼制度乃至司法体制的变革。关键词:质证法律关系 质证的

7、功能 诉讼环境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李王刘(开封大学 法学院民法专业)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对诉讼证据采取说明、反驳以及交叉询问等形式进行质询,以确认其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关于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有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8 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8 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质证制度的基本原理质证法律

8、关系法律制度一经确立后,即在相关领域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质证制度一经确立后,就在控辩双方及相关的证人、鉴定人等接受质询的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该种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不妨称其为质证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化,因此通过对质证法律关系的剖析,能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的本质。对于一切法律关系而言,其都不外乎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件构成,质证法律关系也不能例外。因此,对质证法律关系的认识也就是对其所含的诸构成要件的认识。(一)关于质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质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质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范围包括:1.检察官和当事人。检察官在提起

9、刑事诉讼后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使追诉权,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有证明责任。因此,检察官必须通过对各类证据进行质证,合理排除被告人无罪的所有疑点。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当事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由于当事人与诉讼的结果有最终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对诉讼的核心问题诉讼证据应有质证的权利。2.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责任,因此通过质证排除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是辩护人维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手段。诉讼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在受托范围内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也应有质证

10、的权利。此外,由于质证是一项对法律专业和诉讼技能要求较高的诉讼活动,因此,对于大多数当事人而言,要进行有效的质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作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实际上在质证活动中要发挥比当事人更大的作用。3.接受质证的人。在以人证作为证据方法的场合,提供证词的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接受质证的人;如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证据的,鉴定人、勘验人是接受质证的人;如以物作为证据方法的,负责收集物证的侦查人员以及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等与证物有关的人均有可能是接受质证的人;如以书证、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以及该书证、视听资料本身的制作者及其他等与证据相关的人员是接受质

11、证的人。对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质证的主体,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未成年人能够在其认知范围内作证,因此,在其作证的范围内应当有接受质询的义务。如果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的,由于法律同样赋予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因此,其应有对证人及相关人员就证据问题进行质询的权利。审判人员能否作为质证的主体。对此,要从质证的本质和审判人员的职责进行分析。质证在本质上是运用质询、辩论等对抗的方式来揭示证据证明力的活动,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判人员采纳某一证据为判决的依据。审判人员的职责是对于质证的结果进行“认证”,即确认某一证据的证明作用。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也会就证据的某些问题进行发问,但是这只能是“认证”权

12、的延伸,其范围只限在控辩双方在质证的范围内,未能表述清楚,或者审判人员未能听清的内容。审判人员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应避免因频繁的发问使自己卷入双方所争执的问题,这也是裁判权中立性的要求。尽管审判人员不是质证的主体,但是其对质证活动应有监督权和指挥权,以确保庭审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二)关于质证法律关系的客体以诉讼的角度观之,质证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即是质证这一诉讼活动的诉讼标的。对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而言,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诉讼标的。但对于质证这一特定的诉讼活动而言,其诉讼标的就是特定的,即:某项证据资料在诉讼中的证明力。通常情况下,凡是法律规定能够作为证据资料的,都必须经过质证才能确定其证

13、明力大小,并作为裁判的依据。对此存在例外的情况是:某些常识、显而易见的事实、可以根据已知的事实简单推理得出的结论等,无须经过质证就可以被裁判所采纳。此外,根据我国证据学的通说,诉讼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证据资料的证明力大小应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决定。因此,综上所述,所谓质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质证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质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所谓质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控辩双方和接受质询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方主体在行使质证权利的同时也就是另一方主体履行受质问义务的过程。这

14、种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诉讼主体之间:首先,在控辩双方和证人之间是质询和受质询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受质询的人有回答控辩双方提问的义务,除非法律规定,其有权对特定问题拒绝回答;其次,对控辩双方而言,同时有对对方进行质证的权利和回答对方质询的义务。二、质证在诉讼中的功能质证最基本的功能首先在于,通过质证能促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有利于审判员迅速查明事实,为下一阶段正确适用法律作好准备。其次,通过质证能促进社会纠纷的解决。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其本质上都是社会纠纷的表现。诉讼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化解各类有可能引起剧烈冲突的社会纠纷,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因此,诉讼进行的方式就直

15、接关系到纠纷能否被妥善的解决。对此,质证制度有着天然的优势。通过设计良好的质证制度,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的核心问题证据问题上平等地发挥作用,既使是败诉者,对诉讼的结果也较能信服。第三,通过质证,审判人员用以制作判决的依据将更多地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质证的结果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审判人员在审核证据上的主观臆断,这将使判决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注释:参见: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 8 月第 1 版,第92 页。参见:柯昌信 崔正军主编: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8年 4 月第 1 版,第 1618 页。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2 月第 1 版,第184185 页。参见:顾永忠著:试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载于陈光中 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4 月第 1 版,第 122123 页。参考文献:1武延平,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年 3 月出版2卫跃宁,警察作证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2 月出版3崔敏,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法律,1998 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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