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 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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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尔滨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预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中的工程结构、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制定本管理办法。所有参与哈尔滨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第二条 编制依据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 版);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5、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

2、07。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第三条 监测的范围和内容1、哈尔滨地铁监测分为施工监测和业主委托的第三方监测。2、施工监测须包含图纸中提到的必测项目,应根据相关规范规定及特殊工程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项目。施工前认真做好施工监测方案,在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核,后报送地铁公司备案。3、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基坑和隧道支护体系监测、周围地质体监测、地铁周边环境监测等内容。支护结构监测:监测对象主要为明(盖)挖法及竖井施工支护结构(围护桩墙、水平支撑、锚索、锚杆等)、隧道盾构法管片衬砌及浅埋暗挖法初期支护结构和临时支护结构。周围地质

3、体监测:监测对象主要为基坑及隧道周围岩土体的动态变化情况(如产生空洞、滑移等情况,能对周围环境道路、建构筑物、管线等产生破坏的地质现象),地下水位变化情况等。周边环境监测:主要为施工区及周边地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城市道路、桥梁、既有铁路、水系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4、第三方监测的内容第三方监测以地铁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城市道路、桥梁、既有铁路、水系等周边环境为主,视情况加大监测频率,同时对支护结构、周围地质体等定期进行监测。第二章 参建单位工作职责第四条 哈尔滨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相关参建单位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各管理层次需明确分工并

4、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职责1、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确保监测工作各项投入及时到位。2、协调与监测工作有关各方的关系,负责对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组织审批风险较大工程监测方案,组织或参加与监测管理、风险处理有关的会议。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1、负责对监测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施工监测相关的监理细则,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2、负责检查施工单位从事监测工作人员的岗位证书、数量和技术水平,要求其满足施工监测需求;检查监测仪器设备数量、种类及鉴定证书,要求其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3

5、、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监测方案,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复审。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监测工作,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旁站跟踪监督;对施工单位的监测成果进行检查及质量评定,确保监测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5、对比、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对同一监测点或监测项目,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数据出现较大差异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并组织复测。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第三方监测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6、负责组织监测点的验收,检查监测点的布设和保护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对破坏监测点的补设,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监测工作。7、接受建设单位指令,完成其它相关工作等。第

6、七条 施工单位的职责1、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监测工作负全部责任。对施工监测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2、施工单位如将施工监测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并报请监理、建设单位审批,施工单位对委托监测单位的监测工作全面负责。3、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专职的人员充足的施工监测队伍,投入足够的仪器设备、资金及办公用品等。主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资格,仪器设备种类、数量齐全,具备鉴定部门的鉴定证书。4、施工单位的监测费用应专项专用。施工单位应确保监测资金的投入,不得任意挪用、克扣监测专项费用,以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5、工程开工前,根据设计、施工及

7、规范要求编制监测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送第三方监测单位复审。对于重大风险工程应编制专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实施。6、施工单位的监测工作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管,建立完善施工监测管理制度,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第三方监测等相关单位反馈监测成果和信息。对变形异常情况及时建立相应的处理方案,落实措施,减小工程施工风险,控制变形继续发展,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7、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全面调查了解工程范围内的重点建(构)筑物、管线等风险源情况,并向监测队伍进行交底。8、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督促检查,对检

8、查出的问题应积极整改。9、施工单位须做好监测点保护工作,采取措施避免监测点破坏;对破坏的监测点应积极进行补设,确保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10、工程完工后,必须移交足够数量的合格的监测点,尤其是周边建(构)筑物的监测点,必须保证其完整,以便后续工序继续监测使用。11、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指令,完成其它相关工作等。第八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职责1、单独承担第三方监测合同任务,不得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建立健全监测制度,设立专门组织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监测工作的各项投入和监测设施满足工程需要。2、建立第三方监测的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工作内容、监测频率独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对第三方监

9、测的质量和监测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开工前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对重大风险源编制专项监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4、统一全线的监测作业技术标准,负责合同范围内的监测管理工作,协调相关各方的监测关系。5、第三方监测单位需组织监测人员熟悉勘察、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现场踏勘,调查、了解现场情况。6、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现场风险巡视及现场服务,提供风险控制的有关建议。7、按时上传、提交第三方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客观、有效,进行数据分析。8、当出现异常时,主动增大监测频率,按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上报监测成果。参加各相关预警及风险

10、处理会议,配合安全风险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意见,为事故处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9、在施工监测期间,对监测基准网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基准网的可靠。10、须对施工单位的监测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11、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对施工、监测单位的监测管理工作。12、接受建设单位的全面检查和监督。维护知识产权,未经建设单位允许,不得向建设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泄漏或提供技术成果数据。13、按照建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和要求在工程完成后进行跟踪监测。第三章 监测工作的实施第九条 哈尔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法主要为盾构法、明(盖)挖法等,各工法的监控量测项目及频率施工单位可参照下表实施;在设计图纸中有明确说明的,应

11、按设计图纸要求实施。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项目和频率应根据设计及合同的要求进行。但当出现险情或数据异常时,各相关单位均应主动加大监测频率或连续监测,及时掌握变化情况。第十条 主要监测项目及频率盾构法施工监控量测项目总汇类别监测项目监测仪器及元件监测频率应测项目洞内及洞外观察洞内的管片衬砌变形、开裂等,洞外的地表沉降开裂、建筑物的开裂等肉眼观察每天不少于一次地表沉降(或隆起)水准仪刀盘前30米后50米区域,至少1次/天;50米后根据数据变化情况频率可适当降低建(构)筑物水准仪;全站仪;裂缝观测仪至少1次/天下穿或临近既有线路(含铁路)全站仪、水准仪等至少1次/天下穿或临近水系河流水准仪至少1次/天

12、地下管线沉降水准仪至少1次/天管片衬砌变形(管片沉降、管片椭圆度)全站仪、水准仪、收敛仪等至少1次/周明(盖)挖法施工监控量测项目总汇类别监测项目监测仪器及元件监测频率应测项目基坑及其周围环境描述全过程, 1次/天,情况异常时,加密监测频率地表沉降水准仪至少1次/天周边建(构)筑物变形水准仪、全站仪;裂缝观测仪至少1次/天地下管线沉降水准仪至少1次/天围护墙(桩)顶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水准仪、全站仪;至少1次/天支撑轴力应变计、轴力计、频率接收仪至少1次/天地下水位电测水位计、PVC塑料管、可利用降水井至少1次/天盖挖法顶板、砼支撑内力应变计、钢筋计、频率接收仪至少1次/天格构柱沉降水准仪;表面

13、应变仪、频率接收仪至少1次/天围护墙(桩)变形测斜仪、测斜管至少1次/天第十一条 监测点的布设1、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点由施工单位进行布设,点位布设前,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监测范围内的管线调查工作,避免在布点时对电缆、光缆等造成破坏,引发事故。2、建(构)筑物变形监测点应布置在能够明显反映变形的部位。点位标志稳固、明显、结构合理、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不影响建筑物的美观和使用,且与建(构)筑物形成一体,监测点间距不能过大,建筑物的四角、转角、柱基处必须布设监测点,具体布设方法见下图。建筑物沉降测点布设图3、对于距离基坑或隧道较近以及隧道下穿的建(构)筑物,除布设沉降监测点外,还应布设倾斜监测

14、点。4、地下管线监测点须布设在管线上,布设方式宜采用抱箍式、直接式。在管线的接头处、检查井处或者对位移变化敏感的部位必须布置监测点。对抗变形能力差、易于渗漏和年久失修的雨水、污水管也应重点监测。对于重要压力管线监测点布设宜采用抱箍式,方法见下图。测杆抱箍保护井管线沉降测点布设图5、地表沉降监测点埋设应穿透道路表面结构层,将其埋设在较坚实的地层中 (通常深度不小于l.5m),同时应设置保护套管及盖板。区间隧道地表沉降监测点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一周布设,且监测点向前延伸的距离不能小于掘进面前50米。地表沉降监测点布设方法见下图。地表沉降测点布设图6、隧道内的拱顶沉降、收敛、管片沉降等监测点需根据施工

15、进度及时布设。第十二条 监测点的验收一、验收对象及验收资料1、验收对象:反映基坑、隧道变形的监测点,反映受地铁施工影响的周边环境安全状况的监测点,周边环境主要包括:建(构)筑物、设施、管线、道路、岩土体、水系等。2、主要验收资料:监测点布设说明、监测点布设图、监测点验收记录表。二、监测点验收步骤1、施工单位监测点布设完毕后,须绘制监测点布设图,对于没有按设计、规范要求布设的监测点须详细说明原因及补救措施,形成报验资料,报送监理进行验收。2、监理单位接收到监测点验收报验单后,及时通知相关各方并组织验收,主要参加人员:施工单位技术及监测负责人、监测监理工程师、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人。各单位根据报验内

16、容,以设计、规范及相关要求为依据,对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布设位置、数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3、各单位须根据实际验收情况认真填写监测点验收记录表及验收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及建议立即整改完善,整改完毕后进行二次报验及验收,直至合格。4、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报送地铁公司备案。第三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及时进行监测初始值的采集工作,若无较大差异,初始值以三方平均值为宜。5、若监测点验收不合格禁止下一步施工。第十三条 监测时限1、车站监测工作必须从施工开始之前进行,直至完成结构施工。2、区间监测工作在掘进(或开挖)之前进行,直至地区间主体结构完成,。3、周边环境工程从施工开始之前进行,直至施工结束后

17、一年,且一年后数据变化达到变形稳定标准方可申请停测。第四章 监测信息的报送制度第十四条 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监测信息包括:监测数据分析说明、监测项目、监测点布设图、监测成果表(包括阶段测值、累计测值、变形差异、变形速率、数据预警判断结论等)、监测时态变化曲线、沉降断面图等。第十五条 监测报表的形式和内容监测报告包括日报、阶段(周、月)报告、总结报告等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短信方式联系,随后用文本或电子版补齐。1、日报每日监测工作完成后,处理完数据,及时上报日报,包括全部的监测数据及预警建议等。2、周报、月报内容应包括近一周、近一个月的监测数据,各工点的风险预警情况,反馈意见落实情况,监测

18、跟踪情况及风险处理效果、变化趋势、存在问题、下步风险处理建议等。3、总结报告监测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提交监测总结报告,包括:工程概况、监测数据的分析处理、各项目监测值及其全过程变化曲线、施工中出现预警后处理效果的综合评述、整个工程的监测结果评述。第十六条 成果的报送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日报(第三方按合同约定频率)于每天下午16点之前上传信息平台,并发送至建设单位指定邮箱;每周末提交一次周报,每月底提交月报,均上传信息平台。监测工作完成后20天内,提交监测总结报告。当参建单位任一一方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在问题出现第一时间通知其他参建的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并在12小时内

19、提交相关数据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报送流程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周报、月报书面报告各一式6份,报送监理单位1份,3份报送建设单位,2份报送设计单位。第五章 预警及预警响应处理第十八条 监测数据的预警1、监测预警级别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控制指标值,将施工过程中监测点的预警状态按严重程度由小到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如下:(1)三级监测报警:双控指标(变化速率和累计变化量)均超过监测控制指标值的70%,或双控指标值之一超过了控制值的80%。(2)二级监测报警:双控指标均超过了监测控制值的80%,或双控指标之一超过了控制值。(3)一级监测报警:双控指标均超过了控制值,或变化

20、速率出现急剧增长。第十九条 巡视综合预警在地铁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对明挖基坑、暗挖车站、盾构法隧道及其周边影响范围内的环境进行巡视。周边环境主要有建(构)筑物、桥梁、地下管线、既有线(铁路)、道路、水系等。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立即进行巡视综合预警。(1)建(构)筑物开裂、剥落,地下室渗水。(2)桥梁梁体开裂、剥落。(3)既有线(铁路)结构开裂、剥落,道床结构开裂,变形缝开合、错台。(4)道路地面开裂、沉陷、隆起,地面冒浆/泡沫。(5)地下管线管体或接口破损、渗漏,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开裂及进水。(6)水面出现漩涡、气泡,堤坡开裂。第二十条 预警的确定1、施工单位、监理单

21、位、第三方监测单位任何一方在开展监测工作时,若发现结构、周边环境不安全,相关指标达到报警值,应及时上报,并判定报警等级。2、施工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出现或出现报警状态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相关单位,在信息报送的同时,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合理分析预测,增大监测、巡视频率,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避免风险扩大。第二十一条 预警的处理1、施工单位是预警处理的实施和执行主体,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应积极参加方案的制定和风险处理,提供相关建议。2、施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在施工监控、评估预警过程中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设计单位应结合监控、评估及预警情况提供有关处理

22、意见和建议。(1)三级监测预警:施工单位应加强组织分析,监理单位主持并组织风险处理会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第三方监测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共同参加风险处理方案的制定,并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管理。(2)二级监测预警: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五方会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地铁公司相关人员参与风险处理方案的制定,并进行处理过程的监督管理。(3)一级监测预警:由地铁公司组织专题会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地铁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共同研究制定风险处理方案,并在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监控跟踪。必要时施

23、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4)巡视综合预警:施工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同时,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地铁公司相关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召开处理措施制定会议,制定风险处理方案,并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消 警施工单位根据监测数据及现场实际情况,如可确认风险解除,提出销警申请报告,并组织监理、设计、第三方监测、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消警确定会议,经各方审核确认后方可销警。第六章 工后监测第二十三条 在车站、区间完工后与试运营开始前期间内施工单位应进行工后变形监测量,其监测工作须包含沉降监测、位移监测、收敛监测。第二十四条 工后监测布点要求1、垂直沉降监测点:每条隧

24、道平均隔30米埋设一对测点,分别布设于轨道道床面及隧道结构边墙上。穿越铁道、高速公路和桥梁地段应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加密监测点位。2、线路水平位移监测点:在保证通视的条件下每条隧道宜每隔60米埋设1个测点,测点应布设在轨道道床面上,可与沉降监测点共用。隧道附近有高大建筑物,隧道穿越河流湖泊,应加密监测点位。3、盾构隧道断面收敛监测点:每条盾构隧道平均每隔120米布设一组收敛监测断面,应与水平位移监测点处于同一断面。4、遇不良地质地段及发现变形地段按业主要求加密监测点位。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任一一个单位工程完成后立即布设工后变形监测点,并在试运营前每月进行一次监测工作,直至运营后移交其他相关单位

25、。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六条 罚 则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禁进行下道工序施工。(1)在基坑开挖或隧道施工之前,没有布设监测点的。(2)监测点没有经过验收而进行下一步施工的。(3)监测点布设数量、质量、位置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4)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要求对特殊工序、特殊地段、风险较大部位、重大风险源增加监测频率的。2、施工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处以五万元罚款。3、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成果不按时上报,滞后严重的,处以一万元罚款。4、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制度不全、监测人员、仪器设备不符合合同等相关规定要求,处5000元罚款。5、第三方监测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收受索取贿赂,对该人员进行清退,并对第三方监测单位处一万元罚款。6、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频率不满足合同要求,伪造监测数据,欺骗建设单位的,处五万元罚款。7、监测出现报警隐瞒不报或不进行处理的,处以十万元罚款,且责任单位承担风险扩大所引发的一切后果。8、在风险处理过程中,施工单位不按预警处理专题会议要求执行所引发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哈尔滨地铁公司。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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