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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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库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割仓 库的管理,规范菜籽油交割行为,保证菜籽油交割正常进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菜籽油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 交易所指定的,为菜籽油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 的经营组织。第三条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 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第四条 申请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 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

2、易所规定的数额;(三)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 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 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有丰富的油脂仓储管理经验;(七) 交通便利,有较强的进出装卸能力;(八) 具备储存菜籽油的条件,设备完好,计量设备及样品 室符合规定要求;(九) 具备交易所规定的菜籽油质量检验设备,具有菜籽油 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十)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 商品管理制度等;(十一)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设施;(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3、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 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条第六条 交易所对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二) 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三)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 订交割仓库协议书。第七条第七条 交割仓库经

4、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一) 交割仓库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 备案;(二) 交割仓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建 立交割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交割菜籽油的管理,办理标准仓 单业务,并将交割仓库的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所备案;(三) 缴纳风险质押金;(四) 交割仓库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操作 规程或细则;(五) 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六)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第八条第八条 交割仓库申请放弃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 交放弃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第九条第九条 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5、: (一) 交割菜籽油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二)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三) 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质押金。第十条第十条 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 通告会员及交割仓库。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交割仓库的权利:(一)按交易所规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权;(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四)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和交割仓库协议书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交割仓库的义务:(一)遵守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6、;(二) 根据菜籽油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 菜籽油进行入库验收,按照交易所指定标准对入库菜籽油进行抽 样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的开具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三)配合提货方对提货通知单中标明货物进行抽样;配合并 监督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交易所接受复议的菜 籽油进行抽样。(四)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菜籽油,确保菜籽油安全;(五)按标准仓单要求及交易所的规则提供菜籽油,积极协助 货主安排交割菜籽油的运输;(六)保守与菜籽油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七)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八) 缴纳风险质押金;(九) 按交易所要求妥善保管菜籽油样品;(十)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

7、权结构、仓储场 地、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涉及交割商品安全、诉讼等 问题,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十一)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 所菜籽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 务。第四章 日常业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菜籽油入库、 菜籽油保管和菜籽油出库。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货物入库前,交割仓库应保证储油罐的清洁,符 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交割仓库应保证用于期货交割的菜籽油优先办 理入库、出库。交割菜籽油必须与非交割菜籽油分油罐储存。转基因菜籽 油与非专基因菜籽油分油罐储存。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交割仓库在入库过程中,应按照

8、郑州商品交易 所菜籽油交割细则和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标准仓单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验收货物,按照交易所规定对入库菜籽油进行抽 样和检验,合格的货物入库完毕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通 报。协助并监督质检机构对提出复议的货物进行抽样。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交割仓库必须对货物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的 内容应包括:1、储货性质(期货交割);2、油罐编号;3、产品名称; 4、数量;5、类别(转基因/非转基因);6、入库时间;7、产地。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交割仓库不得允许未出具提货通知单的客户 进入仓库查看储存货物、抽取样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样品室的设立与管理:交割仓库必须建立库存样品陈列室。样品室应避光,保

9、持较 低温度。样品室应明确责任人进行管理。菜籽油样品室必须做到每入一批交割商品对应一个样品。 样品应存放在规定玻璃瓶内。每一样品的数量不得少于 1.0 公斤。 每一样品必须有入库客户(或具有入库客户委托书的被委托人) 和交割仓库抽样人员的签字封口,未经交易所批准不得拆封。每 个样品的标签必须标明所代表商品的品名、类别(转基因/非转基 因)、产地、数量、油罐编号、入库时间、抽检时间、产品生产许可 证编号、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及入库客户(或具有入库客户委托书的被委托人)签名等。菜籽油样品标签还必须标明 所代表商品的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水分和杂质等。样品 标签不得涂改。样品保存时间为

10、货物出库后 3 个月。交易所不定期对菜籽油样品保管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交割仓库应定期对交割菜籽油进行质量检验,检 验时间为第一批交割货物入油罐后每 3 个月一次,直至货物出库。 检验结果应及时报交易所。检验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交割仓库应及时向交易所申请调 换,交割仓库应在交易所批准期限内调换完毕,调换差价和费用 等由交割仓库承担。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菜籽油在保管期间,交割仓库必须做好储存记 录。菜籽油储存记录内容包括:货物入库时间、储存期间酸值、 过氧化值等指标变化情况、出库情况等。同时还应定期将库存情 况通报交易所交割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未经交易所同意,交割仓库不得移动存

11、放的交 割菜籽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交割仓库库区应保持整洁,库区消防设施和消 防队伍应健全、有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货物出库时,交割仓库负责办理出库手续,做 好核对工作。(一) 核对提货通知单及其他提货手续是否完备、真实、 有效;(二) 核对提货通知单与之相对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相符;(三) 核对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提货手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交割仓库必须指定专人向交易所通报菜籽油 发运进度及发运方向等情况。自菜籽油发运结束之日起五日内,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报 送菜籽油运输的有关手续,包括:(一) 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及地点;(二) 承运单位证明。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交割仓

12、库应当按照交易所交割业务的有关规 定,制定并遵守期货交割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交割仓库必须对库存交割菜籽油投保财产险, 在交割菜籽油出库前不得中断保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交割仓库必须对期货交割菜籽油单独设帐管 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对交割仓库实行抽查和年审制度,并可 要求交割仓库进行自查。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财务状况、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 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样品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 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在自查、抽查和年审过程中,发现交割仓库有违规等行为的, 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禁止交割仓库下列行为:(

13、一)擅自处理交割商品;(二)与会员或客户联手,以虚占库容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 期货市场价格;(三)未取得检验结果或未完成入库而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四)商品交割中滥行收费;(五)蓄意刁难客户,不配合交割货物的出入库;(六)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依规监督检查;(七)弄虚作假,影响期货交割业务正常进行;(八)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质押金作为仓 库履行义务的保证。风险质押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菜籽油 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中明确。风险质押金利息归仓库所有,利 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计息 一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由于交割仓库的原因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 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交割仓库及担保单位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 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交割仓库及其担保单位进行追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交割仓库应严格执行交易所对油罐的管理。对 违犯者,交易所有权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或公告暂停其交割菜籽 油入库业务等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 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 2007 年 6 月 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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