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申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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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出台。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意见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法定劳动年

2、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具体项目或物品由县区市确定);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 2 年的;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文胜)关系保关系保”将受严惩将受严惩【新闻背景】由于种种原因,眼下,一些居民开着小车、 住着小楼却吃低保的现象屡 禁不止。在今年我省上,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提出了尖锐批评。【文件规定】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县级 民政部门审批、

3、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为确保低保金发放公平、公正、公开,我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街 道)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不及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 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亲朋好友等办理“人情保” 、 “关系保” ,或者挪用、挤占、扣 压、贪污低保资金的,将予以严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严禁农村低保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 者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对被终止低保资格或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主张权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

4、)是对持有本(县、市、区)农业户口家庭纯收入低于本(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较好地保障了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在推进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其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如何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准确把握与界定一、当前对农村低保对象界定存在的问题一、当前对农村低保对象界定存在的问题对农村低保对象界定,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普遍采用的是“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确定保障资格。但实际上,这种“人均纯收入

5、”办法的测算核定难以落实在具体工作当中;乡镇、村在实际操作中多数采用“评议为主,测算为辅”的办法来评定困难程度,确认保障资格;在家庭收入的测算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了“人情保”、“拆户保”和“平衡关系保”现象的产生。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一)家庭收入难核定。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应该定位在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力的农村困难居民,即:1、农村“三无”对象(已纳入五保供养的除外);2、家庭主要劳动成员因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特困家庭;3、家庭成员均系年老、年幼虽有赡、抚(扶)人,但赡、抚(扶)人没有赡、抚(扶)能力(即为城乡低保对象),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

6、的特困家庭;4、家庭主要劳动成员因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特困家庭;5、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单亲农村困难居民。对于有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且处于劳动年龄成员的家庭,原则上不得纳入保障。这样,既可将保障对象资格评定的复杂性进行了简单化,同时,又促使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农村困难居民通过自身的努力,开展生产自救,摆脱贫困,消除他们等、靠、要的消极依赖思想(二)细化家庭收入核定意见。尽可能地细化家庭收入核定指导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农村的实际,会同财政、统计、农业、物价等部门,深入乡村及市场对农业收入的项目、产值、投入成本及价格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同时“按

7、照扶弱就低”原则,统一家庭收入核定项目、核定标准,出台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定指导意见。乡镇、村在入户调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必顺统一严格按照家庭收入的核定指导意见进行评估、测算与核定,确定保障对象,促进家庭收入核定的公正与公平(三)进一步完善其它专项救助政策。对于家庭成员因疾病、残疾、灾害、子女上学等原因严重家庭基本生活,但家庭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应纳农村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灾害救助、教育救助等相应的专项救助范围,而不能一味往农村低保这个“篓子”装。同时,要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让群众知晓低保政策。(四)据实调整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应依据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包括吃、穿、住、医

8、、教等)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及各级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不断调整。首先,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给农村低保标准一个正确的定位,即定位在生命线、温饱线或发展线。其次,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消费支出或上年度的农民纯收入要据实进行测算,用市场菜篮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低保标准(五)简化工作程序。基于农村干部“半脱产”的实情,农村低保不能照搬城市低保操作程序。应该实行“三查、三评、一公布”,“三查”即为:村委会入户调查、乡(镇)民政所入户核

9、查、县民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进抽查;“三评”即为村委会、乡(镇)、县民政部门三级评议;“一公布”即为村委村一榜公布。但是公布的内容一定要齐全,并要设立乡(镇)的举报电话和举报期限。同时,建立受理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受理群众的举报与投诉;有明确举报投诉人的,还要将调查处理结果限期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六)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建设。一是在民政部、厅、局下设二级机构即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并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解决相应的编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及必备工作经费和设施。二是加强乡(镇)民政所建设,要根据各乡(镇)规模的大小、城乡低保等救助对象的人数的多少,配备与工作量相对应的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是村委

10、会要建立社会救助站,落实专人。四是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作出培训计划,定期对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五是县、乡(镇)和村三级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实行责任追究。一、保障范围和对象(一)保障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定居并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年人均收入 1300 元)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二)保障对象及补助水平: 在起步阶段要突出保障重点,实行分类救助。一般概定为:1、对未享受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且生活

11、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给予重点保障;2、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有效救助;3、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其他县(市)1 年以上的;已有住房又新建(购)住房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有承包土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的;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 5 倍以上(含 5 倍)非生活必需品的;4、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包括有赡养

12、能力的子女将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分居的,有抚养能力的父母将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分居的);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7、家庭虽有痴、呆、傻、残人员,但不属主要成员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保障线标准的。8、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按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四)农村散居孤儿纳入低保范围。应保尽保、定量救助。二、保障标准农村低保线标准是指维持农村贫困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的标准。按照我县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费用,适当考虑燃料费用,参照 2006 年县统计局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数据,确定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纯收

13、入 700 元。农村低保线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指数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三、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一)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七种:1、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加工业生产的劳动收入;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3、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及转租承包地获得的收入;4、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和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等;6、农村五保户五保供

14、养金;7、其它应计入的收入。(二)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九种: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义务兵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费;退役费;2、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俭学收入;3、独生子女费和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金;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补助费和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金;5、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6、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7、见义勇为奖励金;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9、其它按照规定不应计算的收入项目。四、保

15、障对象管理严格政策,规范管理是低保制度健康运行的关键环节。我县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工作要坚持高标准起步,力求做到申报审批程序化、审核过程公开化、对象管理动态化、资金发放社会化、档案管理标准化的“五化”目标。1、申报审批程序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级公示的程序办理。1、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写申请。2、村民委员会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

16、核实,由村民评议小组分户进行评议,申请保障人员必须经民主评议成员 2/3 以上通过。被评议通过人员由村委会指定专人填写竹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3、乡镇人民政府评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查小组对村委会上报的初审低保户进行复查,重点复查申报低保的家庭成员、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情况、致贫原因等情况是否真实,村委会民主评议记录是否完整,在此基础上,由乡镇民主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按贫困程度采取“倒排序”的办法,对基本确定符合救助的对象在乡、村、组公示 7 日,群众无异议的,在竹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4、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组织核查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分户竹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按不低于上报保障人数 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工作程序是否到位、对象是否正确、分类救助是否合理、档案是否齐全,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按分类救助的方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乡镇,反馈到村再次公示。(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民政部门在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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