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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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收工作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收工作的 若干规定若干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实施“南改、北联、中突破”战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收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土地征收工作。具体做好:审核土地征收的预审;负责土地征收的告知工作;组织土地征收的听证工作;签订土地征收协议;负责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实施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农林部门负责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注销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征收所需资金的拨付工作,有

2、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三、镇乡(街道)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跃龙、桃源、梅林、桥头胡四个街道设立专门的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做好:土地征收的确认工作;组织召开被征地村的村民(代表)等会议,形成土地征收的各项决议;做好青苗和地面附着物的处理,及时制止抢种苗木行为;负责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和补偿;负责征地款及时兑现到户的监管;配合落实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配合落实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注销等工作;做好土地征收的其它相关工作等。四、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的要求,做好28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五、建立土地征收预审制度。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工程、经济开发

3、区、临港循环经济示范区、物流园区、模具城和跃龙街道、桃源街道、梅林街道、桥头胡街道等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单位因建设项目需土地征收的,需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征收预审申请。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土地征收预审申请,需提交土地征收预审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需土地征收的相关依据;土地征收的开发用途、地类、面积、权属;土地征收所需资金落实情况;土地征收要求完成时间等。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土地征收预审申请后,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落实或即将落实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用地项目,下达土地征收通知书,并告知相关镇乡(街道)和项目实施单位。对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工

4、程项目需土地征收的,如另有其它因素,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相关单位牵头召开协调会,另行确定具体方案。六、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工程、经济开发区、临港循环经济示范区、物流园区、模具城等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土地征收通知书,及时会同建设用地项目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并承担镇乡(街道)征迁工作补助经费。七、没有领取土地征收通知书已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的建设用地项目,或虽领取土地征收通知书但未按时完成土地征收工作的建设用地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计划,由此造29成损失或其它不良影响的,自行负责。八、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所需资金必须按兑现标准按时支付到位,具体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

5、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镇乡(街道)征迁工作补助经费等。土地征收所需资金先由项目实施单位预付给镇乡(街道),镇乡(街道)设立专户核算。九、镇乡(街道)征迁工作补助经费包括征地工作补助经费和拆迁工作补助经费,按以下标准确定:1、征地工作补助经费包括补助基数和按项目征地面积确定的补助经费两部分,补助基数标准为每个项目 3 万元。按项目征地面积确定的补助经费标准为:50亩以内部分,按每亩 2000 元补助;50 亩以上、100 亩以内部分,按每亩 1500 元补助; 100 亩以上部分,按每亩 1200 元补助。2、拆迁工作补助经费标准为:拆迁房屋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80 元计算;拆迁临时建筑的,

6、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 元计算。十、建立土地征收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对有土地征收任务的镇乡(街道)和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年终考核,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给予一定经费奖励。考核奖励以土地征收通知书为依据,结合土地征收实绩予以确定。十一、土地征收的具体操作按宁海县土地征收操作规程(见附件)执行。十二、土地征收中未尽事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镇乡(街道)另行协商解决。十三、本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0附件:宁海县土地征收操作规程宁海县土地征收操作规程宁海县土地征收操作规程(送审稿)31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收工作的若干规定(宁政

7、发2008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土地征收工作的操作规程:一、征地审核阶段(一)项目实施单位因建设的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土地征收预审申请报告,申请土地征收预审;(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土地征收预审审核工作小组,对申请的土地征收预审进行审核;(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落实(即将落实)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用地项目,同意土地征收预审,下达土地征收通知书;(四)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落实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用地项目,原则上不同意土地征收预审,如该项目属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县相关单位牵头召开协调会,另行确定具体方案。二、批前实施阶段(一)由国土资源部门

8、会同相关镇乡(街道)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会商,明确任务,告知相关事项和要求;(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土地征收通知书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拟征收的土地测量编制出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图中的地类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图中的地类相一致);(三)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32途径告知相关镇乡(街道)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相关镇乡(街道)按照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对拟征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五)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有关征地补偿

9、标准,初步确定被征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总数,计算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对安置途径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建议给予明确;(六)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七)相关镇乡(街道)组织召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等会议,并形成对拟征土地同意征收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需经 2/3 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八)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听证告知书送达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告知其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送达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的,需在听证放弃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农村

10、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九)县统一征地事务所根据初步确定的补偿安置意见和听证情况,会同相关镇乡(街道)、项目实施单位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进行协商,并草签征地补偿协议书;33(十)项目实施单位将土地征收所需的资金及时、足额预付给镇乡(街道),镇乡街道再将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足额划入土地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征地报批阶段(一)项目实施单位将批前实施阶段形成的资料报送给国土资源部门,资料包括:勘测定界报告及定界图、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听证放弃书、征地补偿协议书等;(二)国土资源部门

11、编制土地征收方案,并将土地征收方案作为分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审查报批要求,按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的内容组件上报审批。四、批后实施阶段(一)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国土资源部门将宁海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到土地被征收所在地的村进行公告;(二)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国土资源部门将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到土地被征收所在地的村进行公告;(三)财政部门按征地补偿协议书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报告等将征收土地所需的资金足额划入项目实施单位; (四)镇乡(街道)配合做好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依法变更、注销的相关工作,农林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依法变更、注销的工作;(五)土地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征地补偿费用后34应无条件地将被征收的土地交出,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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