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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规则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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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规则学习规则学习 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规则出台背景规则出台背景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具体规则学习具体规则学习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董监高减持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股份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需要注意的事项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部分 规则出台背景 1.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 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减持套现(“清仓式”减持); 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主体利用“高送转”推高股价配合减持; 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 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实施“精准减持”; 董监高人员通过辞职来实施减持 2. 着眼于管住“关键少数”,主要规范3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 3. 减持新规新在何处? 立即生效、无过渡时间 减持限制范围扩大 股份出清时间延长 强化了减持事前披露、事中披露和事后披露的要求 4. 新规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第二部分 具体规则学习 规则适用范围 1. 大股东(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2. 特定股东(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3. 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特别提示: ◦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 同时适用 ◦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同时适用 第三部分 董监高减持股份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董监高减持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 (一)下列时间段,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 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因其他重大违法退 市情形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包括当年新增股份);  董监高最后一笔买入本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  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减持并在该期限内 一、、不得减持的情形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董监高减持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 (二)下列时间段,董监高不得卖出股份(窗口期) 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 告前1日; 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特别提示: 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在上 述时间段,也不得卖出其(或配偶)所任职公司股份 一、、不得减持的情形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董监高减持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一、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董监高减持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 一、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一)集中竞价 1. 事前披露 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 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2. 事中披露 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3. 事后披露  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董监高减持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 一、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二)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的披露 1. 无事前及事中披露的相关要求 2. 事后披露  董监高应当自减持行为发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 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公告 第四部分 大股东减持股份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股份 一、一、不得减持的情形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 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 大股东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的; 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 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因其他重大违法退 市情形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股份 一、一、不得减持的情形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二)下列时间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卖出股份(深 交所上市公司适用): 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 告前1日; 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股份 一、一、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一)集中竞价交易 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1% 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该部分股份的,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 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二)大宗交易 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2% 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 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股份 一、一、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三)协议转让 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 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协议转让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减持后6 个月内,出让方、受让方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特定股份,减持后6个月内,出让方、 受让方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股份 一、一、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一)集中竞价 1. 事前披露 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 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 2. 事中披露  大股东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 股份总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 事项作出公告 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3. 事后披露  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股份 一、一、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二)大宗交易 1. 事前披露  上交所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无事前披露 要求,大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有承诺的除外  深交所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分板块适用, 大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有承诺的要同时遵守承诺 2. 事中披露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大宗交易出售上市公司股份, 减少比例达到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 该事项作出公告仅中小板上市公司适用) 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大宗交易出售上市 公司股份,每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上市公司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仅 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股份 一、一、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二)大宗交易 3. 事后披露  无事后披露要求,但根据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原则,建议已 披露减持计划的上市公司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三)协议转让  无信息披露规定 第五部分 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特定股东减持特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定股份 一、一、不得减持的情形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新规无要求 第五第五部分部分 特定股东减持特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定股份 一、一、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一)集中竞价交易 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1% 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该部分股份的,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 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二)大宗交易 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2%。

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 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特定股东减持特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定股份 一、一、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可减持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三)协议转让  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 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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