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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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项和重要信息和重要信息报报告制度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安徽省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第三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安徽省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

2、(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人民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第六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第二章 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

3、 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4、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 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八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 24 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根据事 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

5、事件风险处置 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一)金融机构被接管、托管或重组;(二)涉嫌重大经济案件,监管、审计、纪检、公安、检察 等部门介入调查取证;(三)发生重大投资亏损或重大涉诉事件,对金融机构的资 本充足率、净资本或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重大影响;(四)上级行、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危机; (五)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 影响;(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第九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在事发后 5 个工作日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及时报 告后续情况。(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拟发行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 或拟开展收购、

6、兼并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二)总股本 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动:(三)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四)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方法更新;(五)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评级机构等对金融机构的评级下调;(六)受到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七)银行业机构单笔贷款损失超过贷款余额 1%(含)、新增单笔不良贷款超过 5000 万元(含),或发生其他重大信贷风险事件;(八)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浮动亏损超过 5 0%(含):(九)保险业机构因台风、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

7、灾害引发巨额赔付;(十)寿险公司退保率超过 1 0%(含),财产险公司单笔赔付金额超过保费总收入 5%(含);(十一)人民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在事后 1 5 个工作日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做好后续报告。(一)机构性质变更;(二)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三)新建或撤并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四)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五)人民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为做好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工作,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以下重要信息。(一)季度报表、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年度财

8、务报告、会计决算资料;(二)金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按年度报送相关情况;(三)组织机构、业务与产品创新等,特别是交叉性金融产品及相关业务创新,按年度报送相关情况;(四)金融机构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开展的压力测试情况及结果,按年度报送相关情况;(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报告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的业务合作政策,按半年度报送资金业务往来情况; (六)人民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信息。季度报表应在下一季度第 1 个月 20 日前报送,半年度报告应在 7 月底前报送,年度报告应在次年 2 月底前报送。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

9、行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其他相关规定中有更短时限要求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重大事项应按统一格式进行介绍和阐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重大事项陈述;重大事项发生的原因及影响;上级机构(控股公司)的决策或反应;对重大事项的分析和预测;有关部门的态度和社会公众的反应;对人民银行的要求或建议;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第十四条金融机构报告涉密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须通过保密渠道报送。第三章 报告审查与处理第十五条 辖内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承担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受理、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第十六条 辖内人民银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

10、职责分工,对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认真审核和处理,需要了解掌握进展的,应要求金融机构做好后续报告。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辖内金融稳定或金融管理秩序的,受理行应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上级行和地方政府。第四章 相关责任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实行问责制。(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办法(试行)(合银发20109 0 号)规定处理。(二)金融机构不报、漏报、迟报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材料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屡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将采取约见谈话、执法检查、现场评估、暂停相关业务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应对从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 报告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进行保密,不得违 反规定对外提供。涉密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发生失密、泄密事故 的,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前人民 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的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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