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之我见-上海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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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公司注册 http:/ 建立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之我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网络购物日益成为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消费方式。在当前网络交易多数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第三方交易平台规范发展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双赢,值得思考。主要问题一是刷信用问题严重。国内各大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入驻商家均建立了信用评价体系,而信用等级是消费者是否购买某商品的重要参考指标,因此便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其商品,采取诸如虚假交易等手段迅速提升其信用度,甚至还催生了刷信用交易,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商品质量参差不齐。网络购物属于不见面交易,消费者只能在网络上看到商家发

2、布的商品图片及宣传文字,因灯光、 图片修饰等原因,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商品往往与心理预期有一定差距, 且因无法看到相关的检验报告、价签、包装等原件, 导致消费者难以分辨真假。三是退货存在风险。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商品一旦交易, 退货的可能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网络交易双方通常处于不同地区,烦琐的程序、部分商家恶意刁难,致使退货难度比较大。四是主体准入门槛过低。为了增加平台商家入驻量、丰富商品种类, 第三方交易平台商针对入驻商家的主体要求不一,但门槛过低确是其共有属性。甚至一些依托社交软件迅猛发展的第三方平台对入驻其中的商家没有任何审查标准及保证金要求,导致商家的违法成本过低,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很难

3、维权。以加强信用监管为核心促进第三方交易平台规范发展针对网络购物中存在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隐患,监管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规范。笔者认为,信用是维系网络购物的纽带,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应以加强信用监管为核心。一是制定统一的主体准入标准。借鉴一些规范的第三方平台的准入标准,制定各平台均应遵守的硬性标准。比如, 根据所售商品及服务的属性和价格制定不同数额的最低违约保证金,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明确规定入驻第三方平台所提交文件的必需件(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增加视频申请等方式完善实名认证体系。另外,建议强制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完善与入驻商家的结算制度,改变多数采用的单笔结算制度为月结制,一旦有商家被监管

4、部门认定为有违法经营行为并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营者可以凭商家当月销售额及已缴纳的违约保证金先行赔付消费者,以此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加重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 进一步加重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比如, 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被欺诈消费者的义务,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商家发布的宣传内容的监管义务及举证义务,促使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加强自律,加大对入驻商家的管控力度。三是协助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完善信用评价体系。设定评价生效的最低交易金额,杜绝通过小额交易刷信用;完善评价等级,除具体的等级(星级、好中

5、差评)外,增加“未评价”这一统计结果,避免“未评价”被系统默认为某一等级,进而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判断;通过技术手段避免刷信用问题,比如对同一IP 或 ID 短时间内少量多单购买某商家的商品并给予好评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是否存在恶意刷信用行为;加大对刷信用商家的惩处力度,对于确认存在刷信用的商家处以关店、扣除违约保证金等处罚;要求买卖双方均实行实名注册。当前,第三方交易平台商制定的失信惩罚措施主要针对商家,但对刷信用的另一主体买上海公司注册 http:/ 家却无任何惩罚措施。笔者建议, 可以要求买家进行实名认证,一旦发现其帮助商家刷信用,可禁止其在该平台甚至全网继续购物,如此, 买家在计划帮助商家

6、刷信用时,会更慎重地权衡利弊得失。四是加大对网络市场商品抽检力度。网络销售额在整个消费领域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必须加大网络市场商品抽检力度,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五是引入公证部门,规范网络抽检程序。对网络商品的抽检,难以做到现场抽查,也无法当面向商家送达相关文书,因此,建议引入第三方公证机构,全程参与抽检,确保抽检的公开性、 公正性和透明化,避免被抽检商家质疑抽检的合法性,同时也使抽检获取的证据成为铁证,方便下一步针对违法商家的立案调查。六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均在2014年 3 月 15 日生效,对于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监管,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新消法 第二十五条明确赋予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一定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而制定的, 从不同角度规定了网络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作为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加重违法成本,促使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十三陵工商所刘志文上海公司注册: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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