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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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广东东省打省打击击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专项专项行行动动 工 作 简 报第 50 期广 东 省 打 击 非 法 行 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卫生部督查组来粤督查,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我省吊销“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等 3 间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督查组来粤督查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7 月 58 日,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苏志副局长、驻部监察局关跃进主任率领的卫生部督查组一行 10 人赴我省,在对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个别医疗机构违法行医案进行督办的同时,对下一步我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卫生部督查组在粤督查期间,听取了省卫生

2、厅、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卫生局关于媒体曝光的个别医疗机构违法行医查处情况的汇报,对医疗机构审批、日常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卫生部督查组认为,我省- 2 -各级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非常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发现在审批、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针对存在问题,卫生部督查组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机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以下建议:(一)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审批行为。研究修订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

3、,规范审批行为,完善审批程序。(二)加强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校验工作。(三)尽快明确医疗机构的级别管理和属地管理。对医疗机构的审批、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市、区(县)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要尽快理顺管理关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四)尽快理顺医政管理和监督的关系和职责。目前,医疗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管理仍在医政,卫生监督主要是开展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和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两者之间要做好衔接和信息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的脱节,出现监管空白点。既要加强规范管理,又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要加强

4、与工商、药监、税务、公安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的衔接与配合,加强案件的移送。- 3 -(六)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一方面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另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争取政府对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办案工具、执法经费的支持;还要给卫生监督人员创造一个好的执法环境。我省吊销“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等3 间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近日,我省依法严厉查处顶风作案 、违法行医的“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等 6 间医疗机构,其中吊销了“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广州“平安医疗门诊部”、 “长城门诊部”等 3 间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6 月底,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

5、广州“平安医疗门诊部”和“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的违法行医问题。7 月上旬,卫生部督查组来粤督查,暗访了群众举报广州市的“长城门诊部”、 “仁和专科门诊部”、 “增健专科门诊部”、 “仁民医疗门诊部”和“永安医疗门诊部”等 5 间医疗机构,并发现涉嫌非法行医问题。对此,我省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紧急会议,精心部署查处行动,会同广州市卫生部门对上述 7 间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对违法行医行为予以严厉查处。经查, “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违法刊登医疗广告、出租中医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省卫生厅依法于 7月 11 日作出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罚款 8000 元和没- 4 -收非法所得

6、 13.5 万元的处罚。“平安医疗门诊部”擅自开设检验科,非法收入达 4320 元,经两次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等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广州越秀区卫生局对其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罚款3000 元的行政处罚。“长城门诊部”存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乙肝诊疗活动,累计收入 46839 元;任用 1 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乙肝检验工作等违法事实。广州白云区卫生局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另外,除“永安医疗门诊部”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申请暂停营业 3 个月,目前仍未开业外,其他医疗门诊部均不同程度存在违法行为。针对违法行医行为,广州市卫生部门依法作出了相应处罚:责令“仁和专科门诊部”立即停业整顿,注销口腔科、耳鼻咽喉科、医学检验科,对可疑药品已移交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白云分局处理;注销“增健专科门诊部”口腔科、妇儿保健科、耳鼻咽喉科;责令“仁民医疗门诊部”立即改正“医师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医师超执业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 元罚款。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雷于蓝副省长,周炳南副秘书长。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高等院校。- 5 -发:各地级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直医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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