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优先不宜作为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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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调解优先:不宜作为诉讼原则兼论调解泛化的危害王小飞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胥洪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 三届学术研讨会征文2作者作者简简介:介: 王小飞,男,1966 年 4 月生,汉族,大学文化,党员,1988 年 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同年 7 月在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参加工作,1994 年 8 月在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2002 年 3 月任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06 年 9 月任华蓥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08 年 9 月至今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任纪检组长。胥洪刚,男,1971 年 11 月生,汉族,大学文化,1988 年 12 月参加工作,党

2、员,历任四川省华蓥市公安局消防队员、副队长,华蓥市人民法院书记员、政策法律研究室主任、政治处副主任、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华蓥市华龙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联系电话:0826-2333255、18782699550电子邮箱:。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作者签名:3编号: 调解优先:不宜作为诉讼原则 兼论调解泛化的危害内容摘要:内容摘要:调解作为东方经验,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万事万物

3、都是对立的统一,没有任何事物的存在只有利没有弊,或者只有弊没有利,只是利弊有大有小,需要人们正确认识,合理平衡,从而趋利避害。调解也不例外,也许它在化解部分矛盾纠纷个案时确实能够起到较好的作用,但是对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的长远发展来看,其作用是相当有限的。同时,调解结案对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即使不作任何强调,调解也极易泛化,泛化之后的调解对社会和谐稳定危害无穷。“调解优先”有片面夸大调解功效,助推调解泛化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不仅不宜将“调解优先”作为诉讼原则,而且还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调解泛化,以达到调解的个案效果和社会整体效果、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的有机统一,把调解的有限作

4、用发挥到极致。全文共 9322 字。关关键词键词: : 调解优先 调解泛化 危害 防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转型,各种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为缓和社会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减轻法院办案压力,调解作为“润滑剂”、“减压阀”、“缓冲器”高频使用。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化解了大量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在处理因企业改制、用工制度改革、征4地拆迁安置补偿、土地承包经营等社会敏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的,法院依法不能受理,或者受理后不能通过一纸判决就化解得了的矛盾纠纷方面,调解确实发挥了巨大的其他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之也产生了片面夸大调解作用、滥用调解化解纠纷、

5、调解不择手段等调解泛化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强调“调解优先”,客观上起到了加速调解泛化的作用,需要决策机关高度警惕。一、调解泛化的内涵和特征“泛化”原本是生物学名词,是指某种特定刺激形成条件反射后,相似刺激也会诱发同样的条件反射。后来,人们将其推广引用到诸多领域,从而形成了泛化理论1。笔者依葫芦画瓢,将其引用到矛盾纠纷化解领域,便形成本文所称的调解泛化概念。(一)(一)调调解泛化的内涵。解泛化的内涵。所谓调解泛化,是指由于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确实表现出巨大作用,人们便对调解的内涵、作用、地位出现认识偏差,片面地把调解看成是可以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没有负面作用的最佳纠纷解决方式,无限扩大调解适应的

6、对象和范围,对调解下硬指标、定硬任务,甚至下死命令,以致违法调解、强制调解、调解过程中欺软怕硬,严重损害公平正义,动摇群众依法治国信仰,严重危害国家长治久安的现象。调解泛化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无限夸大调解作用,把调解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目的。不管可调解不可调解,也不管当事人愿意不愿意调解都进行调解,企图达到所有矛盾纠纷都调解结案。二是欺软怕硬,违法乱调解。使目无国法,胆大妄为的人占便宜1 详见百度之百科名片,http:/ 千伏高压输变线路最后接通。该线路要经过某农房的上空,房主便与施工队发生扯皮。本来价值几万元的农房,房主开口就要五六十万元,否则就让电线改道。改道大大增加建设成本不说,还要跨越更多

7、的农房,显然是不可能的。农房在小山脚下,施工队在远离农房的两边山头上施工,施工和解决纠纷是互不影响的。尽管纠纷发生后,多部门承诺保证公平公正处理,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但是房主坚决要求处理了才能施工。只要施工队施工,房主一家人便分头睡在塔基内,以此胁迫施工队多拿钱。相关部门根本不敢采取措施排除妨碍,致使工程停工数月。5.群众心灵群众心灵发发生扭曲。生扭曲。法院搞“调解优先”,使部分群众错误8地认为,不管有理无理,只要闹得凶就得的多,闹能够捞取非法利益,不闹就要吃亏,因此遇到矛盾纠纷就闹。例如:某交通事故案,前面大货车的车身已经离开了公路,绝大部分已经进入了加油站。一辆摩托车严重超速逆向从后

8、面驶来,撞向货车。摩托车上两夫妻当场死亡,留下三老两小。监控器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严格讲是摩托车驾驶员的全部责任,鉴于死者家属确实可怜,货车主参投了多种保险,交警部门通过做货车主的思想工作,划分双方同等责任(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严格讲是不合法的)。死者家属却不领情,坚决要求追究货车驾驶员刑事责任,并由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扬言不达目的就将尸体抬到党委政府门前。三老两小多次睡在人行横道线上阻碍交通。通过播放事故录像、解释法律规定,死者家属理屈词穷,便当街大闹:“明说,现在这个社会,本身就是闹得凶得的多的社会,就是要闹,就是要上访,就是要把尸体抬到政府门前,就是要阻碍交通,直到解决(满足其要

9、求)为止”。此案长期调解未果,最终还是判决结案,两审才终审。二、“调解优先”助长调解泛化为了充分体现本单位、本部门认真落实“调解优先”原则,个别单位和部门,为了调解而调解,漠视法律、漠视公平正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大拼调解结案率指标。因此,有了“调解优先”原则背书,调解泛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一)(一)给调给调解下硬任解下硬任务务、硬指、硬指标标,甚至死命令。,甚至死命令。给调解下硬任务、定硬指标,以提高调解结案率的现象可以说比比皆是。只要翻开相关单位的岗位目标就不难发现,完不成调解任务的扣除目标分,超额完成调解任务的奖励目标分,与经济奖惩挂钩,与9评先争优挂钩,与干部任免挂钩等规定。正因为有这

10、样的处罚和激励措施,大家都想尽一切办法提高调解结案率,甚至不惜采取两边欺诈、威逼诱导、以判压调等不正当手段促成调解结案。个别领导看到纠纷久调不结,就指责调解人员,这么大点事,怎么搞的,还没有拿下来,限你在好久好久之前调解下来,否则说明你做群众工作能力不行,就要对你问责,就要换人。他不是不知道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调解需当事人完全自愿,也不是不知道有的纠纷,案情简单,争议标的额不大,当事人却信访上访多年,参与调解的人员换了一茬又一茬,其中不可能没有一个调解高手,偏要给调解人员下死命令。这实际上是逼上梁山,逼着调解人员放弃原则,不择手段调解。(二)(二)为为达达调调解目的不惜成本,无限期拖案解目的不惜成本,无限期拖案压压案。案。一是当强硬不强硬,任凭纠纷给国家和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前文提到的房屋补偿纠纷就是典型案例,使企业投产拖延几个月不说,还迫使施工队自认倒霉,拿出 20 余万元才始得继续施工,补偿之后并没有自觉搬迁的迹象。将来高压电线果真出现问题,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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