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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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1 1、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2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3 3、回避:、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2、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4 4、被害人:、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5 5、自诉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6 6、送达:、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7 7、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8 8、被告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9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

3、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010、辩护:、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12、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

4、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3、管辖: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14、诉讼证据、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15、证据力: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16、证明力:、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17、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18、书证:书证:就是以

5、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19、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20、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212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22、诉讼证明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23、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24、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

6、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25、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公安、检察院、法院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26、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27、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28、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

7、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29、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3030、逮捕:、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31、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8、而进行的诉讼。32、立案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33、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4、侦查实验:为了去顶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3535、搜查:、搜查: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9、36、扣押扣押: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37、通缉:、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38、提起公诉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3939、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过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

10、诉讼活动。40、不起诉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41、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自诉人的自诉案件,依法进行第一次审判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42、终止审理:终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候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24343、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44、中止审理: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

11、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进行开庭审理。45、判决: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46、决定决定:公检法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47、裁定: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决定。48、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49、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

12、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50、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51、行事诉讼期间:行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事诉讼活动所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52、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53、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54、诉讼

13、中止:诉讼中止: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到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55、执行:执行:公检法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以及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56、暂予监外执行:指暂予监外执行: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图形、拘役的罪犯因为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到监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57、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1某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李立因公司

14、偷税立因公司偷税 100 余万元于余万元于 1999 年年8 月月 1 日被虹桥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日被虹桥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 3 年,缓刑年,缓刑3 年,对该公司判处了罚金。区检察年,对该公司判处了罚金。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立量刑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立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李立未上诉。二审法院提起抗诉。李立未上诉。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经不开庭审理后,

15、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销原判,改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5 年。年。请回答: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二审请回答: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理由是理由是什么什么? 答: 1(1)虹桥区检察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2)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

16、理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3)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的做法不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是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 5 年的做法不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1980 年出生。年出生。1997 年年 5 月月 7 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时被抓获,后被公下班女工的提包时被抓获,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该案于安机关取保候审。该案于 6 月月 20 日日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前,县人民法院认为应对李某审理前,县人民法院认为应对李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案。?月月 15 日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日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嫌辩护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嫌辩护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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