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司法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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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岑溪市司法局权责清单序序 号号权力权力 分类分类项目项目 名称名称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追责依据追责依据备注备注1行政 处罚对没有取 得律师执 业证书以 律师名义 从事法律 服务业务 的人员进 行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 年 5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7 号公布,2001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第一次修订,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6 号第二次修订, 2012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4 号第三 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2、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 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 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 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 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 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 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

3、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 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 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 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 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

5、96 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 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 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

6、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 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 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 政处

7、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 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 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

8、决定 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 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

9、制止和 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 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 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 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 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 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 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 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 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 的; 8.违反“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 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 他行政

10、部门或司法机关处 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 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办法(2004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 回避不回避;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5

12、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办法(2004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 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 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 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

13、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 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 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 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 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 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五十 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1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序序 号号权力权力 分类分类项目项目 名称名称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追责依据追责依据备注备注2行政 处罚律师拒绝 接受或擅 自终止法 律援助案 件的处罚1-1.【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 7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5、第 385 号公布,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 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 予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1-2.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1 个月 以上 3 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 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 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 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 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

16、责任:对涉嫌违法行 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 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 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 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 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 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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