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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2014.9 月 10 日最新评选方法第 1 条为突出立德树人理念,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学生实践精神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制定本办法。第 2 条本科学生奖学金所设奖项分别为安徽大学突出贡献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团学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和学术科技奖学金。第 3 条各项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奖学金基本条件和各单项奖的具体条件。基本条件如下:(一)学年考核等次在良好以上(含良好);(二)平均学分绩点在2.0 以上(含 2.0 )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无擅自拖欠学
2、费行为;(四)每学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 次。第 4 条安徽大学突出贡献奖学金安徽大学突出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在道德品行、学术研究以及其他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者有非常突出表现, 为学校赢得广泛声誉的学生或团队,由院(系)推荐,学校评审,奖励名额和金额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第 5 条校长奖学金(一)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品行优良、学习优秀、科研突出、积极参加文体及实践活动等全面发展的学生。(二)校长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 ,奖励金额为 5000元/ 人;(三)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为:学年考核优秀,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班(年)级前 9% ,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学术科技、专业知识类竞赛中获奖(跨学
3、科专业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优先考虑)以及在文体活动、团学工作或实践科技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校长奖与学习优秀奖、学术科技、文体活动奖、团学工作奖及社会实践奖不可同时获得。第 6 条学习优秀奖学金(一)学习优秀奖用于奖励在学习上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二)学习优秀奖一等奖占参评学生人数的3% ,奖励金额为 2000元/ 人;二等奖占参评学生人数的6% ,奖励金额为 1000元/ 人;三等奖占参评学生人数的16% ,奖励金额为 800 元/ 人;(三)学习优秀奖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主要评审依据,评选条件为每一学期取得 14 学分以上(含 14 学分)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7 (含 2.7 )以上以及
4、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班(年)级前50% 。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7 条文体活动奖学金(一)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或者体育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二)文体活动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 ,奖励金额为 800 元/ 人。第 8 条团学工作奖学金(一)团学工作奖用于奖励在学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干部;(二)团学工作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 ,奖励金额为 800 元/ 人。第 9 条社会实践奖学金(一)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实习、实验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二)社会实践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
5、 ,奖励金额为 800 元/ 人。第 10 条学术科技奖学金(一) 学术科技奖用于奖励在专业学科中学术和科技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二)学术科技奖设团队和个人两个奖项,奖励金额为团队一等奖5000 元/ 队,团队二等 4000元/ 队, 团队三等奖 3000元/ 队; 个人一等奖 3000元/ 人, 个人二等 2000元/ 人, 个人三等奖 1000 元/ 人。具体评选细则另行制定。第 11 条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本科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处负责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院(系)的评奖工作由院(系)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
6、体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二)班级评议。班委会、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奖学金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获奖候选人及获奖等级;(三)联合评议。学校图书馆、保卫处、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等单位对推荐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联合评议;(四)院(系)评审推荐。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按学校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学习优秀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团学工作奖、校长奖学金等奖项进行评选,并按规定的条件推荐学术科技奖及校长特别荣誉奖候选人。各奖项评选和推荐结果应当在院(系)内张榜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学生处。学生对评选和
7、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院(系)或者学生处反映,院(系)或者学生处应当予以及时、妥善处理;(五)学校评审。学生处对院(系)各项奖学金评选和推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各项奖学金获奖学生及安徽大学突出贡献奖学金名单。第 12 条表彰与奖励(一)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二)获奖情况载入学生档案。第 13 条院(系)评选文体活动、团学工作和社会实践等三项奖学金时,累计比例不得超过 9% ,评选细则由院(系)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学生处备案。第 14 条校外团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基金会等)或者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统称校外奖学金)评选条件必须符合校内奖学金的基本要求。第 15 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责解释, 原 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校政200925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