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暂行)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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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工业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暂行)广州市工业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 为调整优化本市工业品批发市场布局,规范工业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升级改造和新建工作,建设交易方式先进、经营管理规范、硬件水平较高,品牌优势显著、辐射力较强的现代化、国际化、展贸型工业品批发市场,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加快建立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工业品批发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批量交易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的工业品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批量交易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的工业品展贸中心等属于工业品批发

2、市场。临时性、阶段性地为买卖双方提供样品展览、交易洽谈和信息交流服务的会展中心、展览场馆等不属于工业品批发市场。本规范所称工业品是指第二产业产成品及中间产品,包括日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等,不包括农副产品。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大、中型工业品批发市场,小型批发市场参照执行。大型批发市场是指建筑面积 8 万平方米以上或年交易额 10 亿元以上批发市场;中型批发市场是指营业面积 3 万-8 万平方米或年交易额 3 亿-10 亿元的批发市场;小型批发市场是指营业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下或年交易额 3 亿元以下的批发市场。第四条 本规范是我市工业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重要依据,是编制、评估批发市场工程项目

3、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编制、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批发市场设计和监督、检查、验收项目的标准,也是批发市场建成验收、年审的依据。第五条 工业品批发市场新建和升级改造规划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产业物流布局规划、批发市场布局及市场和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相关产业的布局规划相衔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满足功能、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新建、升级改造批发市场。位于批发市场园区内的工业品批发市场新建和升级改造要符合所在市场园区化升级改造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大型项目规划应与社会公共服务平台设施相结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分

4、析。工业品批发市场新建和升级改造总体方案设计应与周边市政道路设施和货运配套设施相协调。第六条 本规范在市批发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下,由市各有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工业品批发市场新建和升级改造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展贸化原则。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展示贸易经营为重点,以现代物流为配套,以总部经济(含区城总经销、总代理等) 、电子商务为发展导向,以交易方式创新为手段,规范市场管理,积极吸引企业总部落户广州,创新市场交易、展示、信息、产业联动、配套服务功能,促进批发市场向展贸化发展。(二)集约化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期推进市场的升级改造,通过升级改造,提高批发市

5、场单位面积营业额,实现集约发展。根据广州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等要求,内圈层原则上不再新建批发市场。新建批发市场和需异地整合再发展的批发市场应进入批发市场园区发展,增强我市的集聚力和辐射力。(三)品牌化原则。大型重点批发市场,通过升级改造和资本运营、连锁经营和管理输出,进一步打造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市场品牌和在行业有较大影响力的广州价格。二、展贸分区布局及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第八条 大力发展贸型市场,鼓励传统批发市场经过升级改造建设,向现代展贸市场转型发展。(一)建立专业交易区。按商品的分类,采取划行归市的办法,分成各类专业性的交易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应设立进口商品交易区。(二)建立中央展示区。在市场的最

6、显著位置设立中央展示区,承担商品展示、展会采购和信息发布功能。由市场开办者统筹展示、展销该场最有特色、最有代表性的产品。(三)建立企业办公区。大型批发市场应为市场商户提供环境优良的办公楼(间) ,优先为企业总部(区域总部) 、研发中心等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有条件的大型批发市场应建立休闲区(带) ,为市场客户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四)建立现代物流配送区。结合市场公共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和公共物流平台的建设,建立与电子商务衔接的物流配送体系,通过快捷、高效的信息处理,及时准确地进行货物的配送、包装等。(五)建立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开办者应建立 B2B 或 B2C 电子交易系统,为买卖双方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7、(六)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与场内的商户、金融机构、重要客户等实行信息链接,实现行业信息共享。(七)建立公共配套服务系统。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建立行业认证中心、检测中心和培训中心,配套银行、邮政、保险、仓储、货物运输配载等服务功能,为经营、采购、洽谈、结算和物流配送提供一条龙服务。(八)延伸增值服务功能。根据市场实际和业务发展特点,因场制宜,探索增值服务,提供包括交易结算中心、商品拍卖中心、货单质押、信誉担保、商务规划与咨询等服务功能。(九)建立培育市场品牌机制。根据市场实际制定和实施品牌战略,科学设计市场商标并进行市场商标注册,将商标标牌(图案)在市场建筑外立面显著位置、市

8、场内公共设施、市场宣传画册资料、包装物、市场网站等多种载体上进行显示宣传。三、硬件设施建设改造要求第九条 市场建筑物的要求。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建筑主体应为永久性建筑,具体要求如下:(一)总体建筑:框架结构,符合环保节能的有关要求。(二)外墙装饰:立面简洁、美观、大方、富有现代化气息或传统特色,与所处地段的商业、人文景观保持协调一致。批发市场园区内的市场,外墙装饰还应符合园区统一形象的相关要求。(三)内部装饰:市场建筑内部尽量采用自然采光,并装设明亮的节能灯光设施。通风和空调系统设计应利于节能。商铺地面铺设应根据所经营商品的需要,选择瓷砖、石材、木材或其他环保材料。商铺立面装饰,结合场内经营商品

9、的类别进行统一装饰。(四)市场道路:敞开式市场内部道路可根据实际要求,铺设砖材、水泥或沥青路面。第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要求:(一)商铺设施:根据市场经营企业的需求,可按展贸式、柜台式、铺位式设置商铺模式。在每个商铺(或柜台)相对一致的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证照。(二)办公商务设施:设置商务区域,为商户提供办公服务,每间办公间面积 20 平方米以上,能基本满足客户需求。(三)市场建筑主要出入口设计:采用大堂式设计,设置市场相关功能分区导向指示牌、公共服务公约宣传牌、公共商品广告展示牌等。(四)出入口及通道宽度:符合立体交通组织和消防部门要求设置,市场主干通道净宽不小于 6 米。(五)建筑容量指标:升

10、级改造项目的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指标,按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建设规划标准和要求设置。(六)停车位(含装卸车位):车位设置应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标准和要求进行配置。配套标准按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 0.8-1.5 个机动车泊位,每 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 1 个装卸货泊位,配套建设停车位。新建市场和有条件的现有批发市场应设置货运装卸专门区域,增加配置车位,减轻市场外围交通压力。(七)公共卫生设施: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数量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配备必要的环卫保洁工具,按规划要求配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房。(八)市场管理设施: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档案等物业管理用房,并

11、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九)消防及安全系统:市场新建、扩建、改建和内部装修等消防设计应先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向公安消防机构审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消防安全方面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市场防雷设施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市场内重要节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安装自动扶梯、客货电梯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要求。(十)标识设置:建立统一标志的指示标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铺号牌,在场内最显著位置设立电子公示牌,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应符合城市市容建设的规范要求,且美观大方。设置户外电子广告应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规划要求,并按照程序取得广告经营权。园区内的批发

12、市场应按园区统一形象要求设置相关标识。(十一)储存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应当在物流园区内设置配送仓库。(十二)配套服务设施要求:配套设置物流系统,并根据可能在周边配套设置饮食、住宿、运输等设施。其中市场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十三)市场绿化: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十四)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经批准的环评文件设置,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四、建立公共电子商务信息平台要求第十一条 建立市场公共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与市场内商户实现信息链接。园区内批发市场公共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应与园区级公共信息平台链接

13、,具体要求如下:(一)将宽带或光纤直接引入市场管理部门和每一经营户。(二)建立业务应用门户网站,设立独立的互联网顶级域名。(三)建立网络化营运管理系统。企业内部使用计算机网络和有关商务软件进行办公和管理;企业与外部通过 ADSL、光纤或主机托管等途径,实现网上联络。(四)建立数据库。建立本市场经营企业与产品信息的动态数据库,并不断及时更新。建立安全管理平台,安装防病毒系统、防火墙、安全认证等软件。(五)安装大型电子广告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建立行业信息发布中心,提供及时发布、查询信息服务。其中设置户外大型电子广告应符合市户外广告规划,并按照程序取得广告经营权。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场利用电子商

14、务信息平台发展增值服务。可推进建立结算中心,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优势搭建电子结算平台;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发展在线洽谈、网上交易、电子认证、物流配送、诚信保障等服务。五、提升市场物流水平要求第十三条 配套和优化市场内公共物流设施要求。根据市场物流现状和趋势,调整优化场内物流设施,形成与配套公共物流平台的对接,整体提高市场物流链效率。(一)按相关建筑规划设置公共停车场,合理配置车位。(二)合理设置市场公共临时装卸场地,明确装卸操作规程,满足市场小批量(样板)商品物流需求。(三)合理设计场内车辆行车线路,较窄道路应作单向车流设计。(四)利用市场公共电子商务信息平台,设置与配套公共物流平台、市场商户

15、相链接的物流信息系统,推广批发市场物流中条形码和 GPS(全球定位系统) 、RFID(射频标签系统)等技术的应用。市场物流信息与商流信息实现有效的共享与必要的链接。(五)引导批发物流外移。逐步分离市场的物流和商流,把与本场批发业务有关的大宗仓储、运输、包装、配送等功能外移至配套公共物流平台(如物流配送中心,物流园区的货运站场等) 。六、规范市场管理制度要求第十四条 建立市场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场内的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治安、统计、商品质量监督、诚信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紧急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制定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并负责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第十五条 市

16、场开办者应当设置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等。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督促经营业户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商户签订消防、安全、诚信经营、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经营商户违规经营的退场条款;建立市场内经营商户的不良记录登记档案,并视情况予以警告、公布,情节严重时要求其退出本市场。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督促经营商户建立进出货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台帐应登记销售商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等信息。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按统计法的要求,做好市场经营情况统计工作,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市场经营信息。七、其他第二十条 本规范要求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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