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流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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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动车登记工作流程机动车登记工作流程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登记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四、中华

2、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 2 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许可条件: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真实、有效;二、机动车来历证明没有被涂改、

3、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符;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相符;四、机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3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数据与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相符;七、机动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八、机动车没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或扣押;九、机动车没有被盗抢记录;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十一、机动车

4、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1收费项目名称:机动车号牌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2收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4(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 号文件)。3具体收费标准:(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 100 元;(2)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 70 元;(3)挂车反光号牌每面 50 元;(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 40 元;(5)行驶证工本费 15 元;(6)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 元。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5、个工作日内。许可实施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方式: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5(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

6、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6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

7、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7(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

8、记证明;(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2机动车来历证明:(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

9、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8(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3机动车整车出

10、厂合格证明是指:(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9(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

11、明替代。4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10(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5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6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2、。二、受理(一)受理标准: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真实、有效;(2)机动车来历证明没有被涂改、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符;(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相符;(4)机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11(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数据与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相符;(7)机动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8)机动车没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

13、执法部门依法查法或扣押;(9)机动车没有被盗抢记录;(10)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11)机动车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二)受理程序: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12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

14、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4受理人员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三、审查(一)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符合规定;2符合许可的条件。(二)审查程序:13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

15、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三)审查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四、决定和送达(一)申请人的注册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机动车所有人使用自动选号系统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机

16、14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簿上签收。(二)申请人的注册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五、变更(一)变更的条件1变更车身颜色的条件:(1)变更后的车身颜色不能与特种车颜色相同;(2)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与登记相符;(3)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2变更车身、车架的条件:(1)更换同型号车身、车架;(2)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与登记相符;(3)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管辖区域的条件:15(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迁出本市管辖区域;(2)机动车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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