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上传人:lcm****801 文档编号:39538884 上传时间:2018-05-1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建筑师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将于 1997 年 1 月 1 日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该项工作刚刚起步,在注册建筑师人员数量较少,勘察设计市场较大,勘察设计单位成份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实行注册建筑师制

2、度要达到条例和细则所规定的规范化、法制化的标准还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为加强过渡期(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内勘察设计市场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注册建筑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条例和细则的基本原则,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一、1997 年 1 月 1 日起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二级以下及其它项目是否实行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一)注册建筑师执业是在设计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依法

3、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注册建筑师有资格做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建筑专业负责人,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权利,并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三)在过度期内凡属一级以上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建筑专业负责人;对于一些特殊性质或工业民用界限属难于确定的工程,在其它专业注册制度未建立之前,单位法人可根据工程性质和需要安排非注册专业人员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实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的地区,民用建筑工程四级

4、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需由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专业负责人。(四)在涉及有关规范、工程安全、公众利益等技术问题上,当注册建筑师与单位最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分歧、不能协调解决时,由所在单位法人裁定,并向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三、设计项目的代审、代签(一)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后,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二)在实行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中,具有相应设计等级资格而暂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允许实行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制度。(三)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

5、据当地设计单位内注册建筑师的分布情况,按行政区域就近指定代审、代签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内由法人指定代审、代签注册建筑师。(四)在代审、代签设计项目中,设计单位之间应签定代审、代签的有关合同。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违纪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罚。(五)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应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开始直至全过程。(六)代审、代签的设计文件,除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外,还应加盖代审、代签单位的出图章和指派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七)代审、代签单位负责代审、代签、项目的技术规范性审核责任。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的技术职责范围:工业建筑项目,为建筑专业负责人;民用建筑项目

6、,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八)高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由低设计资质的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九)对于极少数边远地区无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单位,如其“过度期”时间需延长,须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十)代审、代签合同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四、离退休人员执业(一)注册建筑师离退休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方可受聘设计单位继续执业。(二)注册建筑师执业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三)如接受其它单位聘用,须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并同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有关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7、等按国家对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执行。五、注册建筑师期限和流动(一)注册建筑师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执业应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同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两年。聘用期内注册建筑师调离聘用单位到其它设计单位执业,新聘用单位和原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二)设计单位被吊销单位资格或破产后,原单位法人应在本单位被核销后一个月内将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等上交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受聘到其它设计单位重新注册的申请或审批工作。六、注册建筑师在工业建筑项目中签字范围(一)工业建筑项目中凡属独立的

8、民用建筑工程,应分列项目,由注册建筑师按项目负责人岗位负责并签字。(二)工业建筑项目中工业建筑工程,注册建筑师按建筑专业负责人岗位负责并签字。(三)工业建筑工程中,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权限范围,按工程分类标准执行。七、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设计文件范围(一)注册建筑师应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二)注册建筑师应在以下设计文件图纸(底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民用建筑项目,做为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总说明目录、设计总平面图、设计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工业建筑项目,做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应在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及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

9、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八、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一)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签字审查制度。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注册年度向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本地区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签字图样目录,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报建时审查,从 1997年 1 月 1 日起,凡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报批有关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扩初及施工图设计等)没有同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的,规划部门和施工管理部门不予审查批准实施。(二)注册建筑师执业情况备案制度。注册建筑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建筑师执业登记表 ,年检时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

10、项目,其报批设计文件中需加盖中方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业章。九、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条文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注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 行规定行规定【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81123 【实施日期】 19981123 【章名】 全文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结构工程师工作的总体部署,全国勘察设 计行业将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注册结构工程 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据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文件的有

11、关规定执行。为了 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实施相配套,加强过渡期内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管理, 确保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为 2000 年全面实行注册结构工程 师执业制度摸索经验,对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实施范围 (一)此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只限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范围 内实施。 (二)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项目(按民用建筑工程 设计等级分类表执行)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按国务院有关部、局 和全国性行业总公司行业工程项目等级分类标准执行)实行注册结构工程 师签字制度。过渡期内三级及以下项目是否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

12、字制度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 定。 二、设计单位资质和内部质量管理 (一)在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后,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与注 册结构工程师的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双控管理。具有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等 级单位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甲级: 主专业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少于 4 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 员不得超过 1 名) ;工交各行业设计单位均不少于 8 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 员不得超过 3 名)。 乙级: 主专业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少于 2 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 员不得超过 1 各) ;工交各行业设计单位均不少于 5 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

13、员不得超过 2 名)。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 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是指在设计单位法人领导下,行使岗位技 术职责,按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从 事建筑工程结构设计等工作。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资格做结构专业负责人或 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具有在相关 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并应享有相应的待遇。 (四)凡属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必须由 注册结构工程师做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 责人。 (五)具有甲、乙级资质的设计

14、单位,结构审定人和结构专业总工程 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签字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 计文件中签字。 (二)作为结构专业负责人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在以下设计文件上盖 执业专用章并对其盖章的设计文件(或所列目录的内容)负责: 方案设计阶段:结构专业说明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目录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修改设计文件:每页的图签内或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四、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设计单位的业务范 围。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

15、不符时,个 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执业。设计单位聘用 注册结构工程师时,必须依据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定聘 用合同。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70 岁,个别年龄达到 70 岁,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受聘执业。 五、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 (一)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签字审查制度。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注册年度向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本地 区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印样和签字字样目录,作为工程项目审批部 门进行有关审查工作

16、的必要依据。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签定合同的凡民用建 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报批各阶段设计文件时,如 未加盖与单位证书编号相符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规划部门不予 办理规划许可证、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 续。 (二)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情况备案制度。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注 册有效期内完成的设计项目须填写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登记表,年检 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在聘用单位执业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两年。聘 用期内注册结构工程师因特殊情况调离聘用单位到其他设计单位执业时, 原聘用单位与新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注销和注册手续,并向建 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 (四)设计单位被吊销资质或破产时,该单位有责任做好其注册结构 工程师后续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其报批设计文件中须加盖中方注册 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六、离遏休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管理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离退休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离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