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站竣工结算登记及施工合同登记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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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额站现开展工作注意事项施工合同标识限线登记要求及注意事项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工程计价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建立竞争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市场环境,我委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48 号),规定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计价内容进行规范管理,推行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实行施工合同标识制度、定期结算按时拨付制度、工程款拨付限线制度和工程款拨付监管制度。一、施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一)实施时间及对象:2009 年 3 月 1 日后中标或签订施工合同(非招标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二)

2、实施范围及责任分工:青岛市辖区内建设项目均纳入实施范围。市建管局负责全市施工合同标识限线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施工合同标识登记管理;其他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施工合同标识登记管理工作。(三)合同标识登记时需报送资料:1、全部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承发包双方应使用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2、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招标文件及中标商务标书原件。(四)登记责任人及时间:由发发包人包人于工程开工前,报项项目所目所在地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五)施工合同中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的最低限要求:计量周期当期计量工程款或当期已完成定案预算工作量的

3、75%。主体验收后拨付至已完成工作量的 80%,竣前检查后拨至已完成工作量的 85%。当期计量工程款是指报告期内已经完成的全部工作产值,包含政策性调整;清单漏项、工程量误差;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变更等已批准的价款调整部分。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等相关内容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六)结算周期要求。工程计量和付款周期一般应采用按月结算的方式。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可按照分段结算的方式结算,但结算次数一般不得少于 3 次;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可按月结算,或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但主体竣工时不少于 3 次;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年度结算。工程计量

4、和付款周期等相关内容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二、施工合同登记审查内容(一)合同双方主体资格与中标书是否相符;(二)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的一致性;(三)结算原则与中标原则的一致性;(四)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是否按规定明确约定;(五)涉及工程款支付的条款是否按规定明确约定;(六)风险范围及价格调整方式是否明确约定;(七)承包内容和范围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八)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查的其他内容。三、注意事项(一)施工合同文本应使用监制示范文本,不得使用自行打印的文本。(二)施工合同不能留有空白,不填写内容处应划掉。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空白处应当填写相应内容,不需要填写内容时应划掉,不能留空

5、白项。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内每一项工程工程内容内容应加以简单描述。签字、盖章、电话、开户银行账号应填写齐全。(三)合同内容应与与招标文件一致。如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中工工程承包范围程承包范围填写内容应与招标内容相一致,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工程款拨付比例,结算时限约定等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内容相一致。合同价款应与中标通知书相一致。(四)合同专用条款第 25.1 条中人工单价,应该土建安装装饰等专业人工价分别填写。(五)合同专用条款第 25.2 条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填写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可调价合同,对应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应选择固定单价合同或固定总价合同,不应填可调价合

6、同。(六)材料价格变动风险约定不应空项。(七)人工单价变动风险要约定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八)第 27 条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 内容要求与招标文件一致,下一步加强招标文件审查备案,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 48 号文件规定。(九)竣工结算时限条款的填写注意:虽然国家、青岛市对结算时限均做出最长时限要求,但填写时应当同时结合我市竣工结算登记备案的管理要求,竣工结算完成时间不能迟于售房合同签订的交房时间,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十)专用条款填写时应注意:应对应着专用条款内容看通用条款是否给出了相关约定,部分通用条款未给出具体约定,就是要求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详细具体约定,

7、不能简单填写为“执行通用条款”。(十一)禁止使用未登记标识合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全部总承包施工合同应当进行标识登记。未经标识登记的施工合同,不得作为办理各种建设手续、现场监督检查、竣工结算、竣工备案、纠纷仲裁诉讼的依据。办理竣工结算登记须知及要求一、竣工结算登记的工程: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工程竣工结算纳入登记管理。二、程序:办理竣工结算登记前,建设单位填写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表(此表与竣工备案其他表格一同印发),发承包双方、甲方直接分包单位签章,与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办理窗口。三、办理竣工结算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结

8、算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 2、工程结算成果报告原件(包括总包结算成果报告、甲方直接分包工程结算成果报告); 3、中标通知书及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4、甲方分包的分包合同等。四、工程结算成果报告应注意事项:1、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三方盖章、负责人签字,若未委托咨询单位,则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盖章、负责人签字。其中,施工单位负责人指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单位法人。2、所含工程内容必须完整,不得有甩项。3、编审人员须是在本单位执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且专业须与工程内容一致。所有编审人员应在结算成果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五、承包人因不按时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不按时提报完整结算资料等原因致使结算拖延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予以处理。六、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专业人员到位,公平、公正、及时确认工程量或办理变更签证、审核进度款支付申请、审定工程结算。因工程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专业人员不到位、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原因致使结算拖延、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的,由该中介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并按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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