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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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41222(颁布时间) 19950201(实施时间)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年月日河北省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 保护区的范围和水质标准 第四章 水源的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唐山市饮用水源陡河水库的水质,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使水质符合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 人民

2、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和保护区所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的水利、卫生防疫、计划、建设、规划、农业、林业、 公安、土地、乡镇企业、畜牧水产、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市、 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保护区所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计 划,采取防治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并

3、有权对污染损 害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六条 建立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与奖励的专项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与 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 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监督、协调各部门对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二)组织水源保护的科研工作,总结、推广保护水源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三)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四)对新建、

4、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选址提出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参加竣工项目验收; (五)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污染源采取强制性 应急措施,并对重大水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陡河水库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协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库区的污染排放情况进 行监督管理;(二)配合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的水质进行监测;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 (一)在饮用水取水点的卫生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根据饮用水水

5、质的卫生要求,对城市供水进行净化处理; (三)定期检测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 告,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四)协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卫生防护范围内污染排 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保护区所涉及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在制定本行政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必须把防治水源污染的具体 措施列入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领导本地区有关部门进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配合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区内发生的污染水源的事故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区内和周边地区

6、,积极开展小流域治理,搞好前置 处理工程,减少水土流失和进入库区的污染负荷。 第十三条 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和周围地区的绿化工作;在保护区内 推广绿色食品和以虫治虫、以菌治虫的生物防治技术;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大力推 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三章 保护区的范围和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陡河水库库面以及控制流域;引还乡河入陡河水 库输水渠道及其两岸地区。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 水域:陡河水库设计正

7、常蓄水水位以及引还乡河入陡河水库输水水渠全线;泉水河的石匣至 姜家营段;管河的水库东入口至麻湾坨、于家坨桥段;龙湾河与管河的汇合处至京沈南线公 路桥段。 陆域:水库大坝溢洪坝至麻湾坨、京沈南线公路桥、新庄子、安家庄、上龙各庄、姜家营、 西胡各庄、石匣、东黄各庄、陡河电厂的范围内。 一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二类水质标准。 第十七条 准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 水域:泉水河的姜家营至千佛院段;管河的麻湾坨、于家坨桥至黄家楼段;龙湾河的京沈南 线公路桥至后甸子北一公里处。 陆域:水库东北的麻湾坨至黄家楼、吴家庄、新立庄、龙扒山、焦家庄、三角山;水库西北 的西杨家营起沿丰董公

8、路至中大树、京沈公路银城铺站、双庙东北一公里处的范围内。 准一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二类水质标准。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 水域:泉水河的千佛院以上河段;管河的黄家楼以上河段;龙湾河的后甸子北一公里处以上 河段。 陆域:陡吕线铁路、唐榛公路叉口至巍山、长山、城山、沿陡河流域分水岭至引还入陡隧洞、 渡槽沿途、古仁庄、夏庄子、新区厂前路、南王官营的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三类水质标准。该区域内所有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第四章 水源的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陡河水库控制流域和周边地区应当开展植树造林、绿化荒山,保

9、持良好的植被覆 盖,减少水土流失,改善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一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村镇的发展规模,村镇的生活污水排放必须采取有效的措 施,不得污染水体。 现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必须向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 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和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 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 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禁止旅游活动和可能污

10、染水体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库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 得设置与供水、防洪无关的码头。 禁止造田、养殖、放牧、游泳以及其他污染水源的开发活动。 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化肥。 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生物。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取水点周围陆域半径二百米,水域半径三百米为卫生防护范围,严禁捕 捞、停靠船只及一切与供水无关的人为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准一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原有的排污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满足保护区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有毒物品的车站、码头。 第

11、二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不准将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排入水体、堆存和埋入地下。 在汇入水库的河流,引滦输水渠道两侧二百米内,不准采用渗井、渗坑或漫流的方式排放有 害废水;输送有毒有害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必须有可靠的防渗措施。 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禁止毁林开荒和其他损害植被的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 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除责令该工程项目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外,同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 审批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12、第五款、第六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恢复原状或清除污染物外,视情节处以警告和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牧 畜、船只、网具并处以警告和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 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水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 任。 第三十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源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和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据中

13、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级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 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库区”是指水库高程三十四点三米以下的陆域和水域。 (二) “一类污染物”是指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 芘等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唐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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