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考试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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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 法律中涉及时间的有关问题汇总一、行政法(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20 日内不能做出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理由告知申请人。2、许可证的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3、要求听证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20 日组织听证。4、需要延长许可有效期的在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做出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的时间是:2004 年 7 月 1 日。(二)行

2、政处罚1、处罚时效一般时效条件 2 年,治安管理处罚 6 个月2、听证在告知权利起 3 日提出,行政机关应在 7 日内,通知时间、地点。(三)行政赔偿1、请求时效2 年自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为确认为违法之日算起。2、受案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3、处理不成,提起行政诉讼时限自 2 个月期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4、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时间1995 年 1 月 1 日(四)行政复议1、申请时效要求自知道具体行政起 60 日内提出2、复议机关审查时效复议机关在 5 日内进行审查,自受理案件之日起 7 日内将复议申请副本送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收到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3、3、复议处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复议决定,最多延长不超过 30 日。4、不予受理或不答复,提起诉讼的期间自收到不受理通知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起诉。有障碍的,在消除 10 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5、行政复议法,1999 年 4 月 29 日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五)行政诉讼1、审理时间一审自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二审 2 个月内审结。2、对审理不服的,上诉时间对判决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 15 日内提起上诉;对裁定不服的,自收到裁定书 10 日内提起上诉。4、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时间直接起诉时间为自知道该

4、具体行政行为起 3 个月内,对行政复议不服的,15 日内提起诉讼。5、受理审查自收到诉状 7 日内做出立案或不予受理裁定;立案 5 日内,将起诉副本发被告,被告 10 日内提供证据和答辩状,法院将被告答辩状副本发原告。二、民法(一)民法的历史沿革1、古代民法:典型代表为罗马法2、近代民法:1804 年法国民法典3、现代民法:1897 年公布、1900 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二)法人名称的历史沿革1、起源于罗马法2、法人概念的提出: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3、最初确认:1807 年法国商法典4、法人制度的完善:德国民法典(三)自然人宣告1、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 2 年,公告期 3 个月;2、宣告死亡下落不

5、明满 4 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 2 年;公告期 1 年,意外事故公告期 3 个月。3、住所的确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 1 年以上)视为住所。户籍迁出后未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以原户籍地为住所。4、确认公民的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证明依据由大到小)。(四)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申请时效一年(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五)诉讼时效1、普通时效2 年2、特殊时效1 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六)法律保

6、护时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律不予以保护。(七)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八)债权的保证时效无约定的一般保证,自主债履行期间满 6 个月内,若债权人对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九)关于继承权的诉讼时效2 年(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时效在知道受遗赠后 2 个月内,逾期未作视为放弃。(十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3 年(十二)知识产权保护1、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2、发明专利权保护时间 2

7、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 10年,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之日起算。三、刑法我国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1997 年 10 月 1 日(一)属人管辖权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枉法。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不予以追究。(二)保护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公民或公民犯罪的,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可适用本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三)各类刑罚的期限1、管制3 个月以上,2 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 3 年。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2 日。(同工同酬)2、拘

8、役1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 1 年。刑事拘留最多不越过 30 天。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2 日。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执行期间可回家 1 至 2 天,天数计算在刑期之内。3、有期徒刑6 个月以上 15 年以内。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四)累犯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 5 年以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3、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4、特赦只赦刑不赦罪,再犯罪构成累犯;大赦既赦刑又赦罪,再犯罪不构成累

9、犯。(19591975,我国先后实行了 7 次特赦)(五)缓刑1、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累犯不适用缓刑。2、考验期限拘役: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不少于 2 个月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 5 年以下,不少于 1 年(六)减刑1、限度(1)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执行时间不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2)无期的,执行时间不少于 10 年;(3)死缓改为无期又减刑的,执行时间不少于 12 年。2、幅度(1)有期徒刑确悔改表现或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 1 年;确悔改表现并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 2 年;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 2

10、年;确有悔改表现并立功的,或有重大立功的,一般一次减不超过 3 年。(2)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的,可减为 1820 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者,可减为 1318 年有期徒刑。3、时间限制(1)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执行 1 年半以后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间隔 1 年以上;(2)10 年以上的,一次减 23 年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间隔应不少于2 年。(3)5 年以下的,可适当缩短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4)无期的,服刑 2 年后方可减刑。(七)假释1、适用条件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监外执行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原刑期的一半以上;无期徒刑执行 10 年以上。对累犯和因杀人、

11、爆炸、抢劫、强奸和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2、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为未执行完的刑期,一般不少于 6 个月;无期徒刑为 10 年考验期。3、注意问题(1)判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 1 年的,一般不予假释。(2)减刑后又假释的,一般间隔 1 年以上,一次减 23 年的,又适用假释的,间隔不少于 2 年。(八)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不满 5 年的,追诉期限为 5 年;法定最高刑 510 年的,追诉期限为 10 年;法定最高刑 10 年以上的,追诉期限为 15 年;无期或死刑的,经过 20 年。(九)挪用公款罪须具备条件1、挪为己用,进行非

12、法活动,以 5000 至 1 万元为犯罪起点;2、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以 1 万至 3 万为犯罪起点;3、挪为自己合法事项,超过 3 个月未还。(十)偷税罪起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不满 30%并且在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如果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不受此额限制)。(十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点为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十二)犯罪主体特殊的几种罪名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叛逃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宗教信仰自由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渎职罪。2、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玩忽

13、职守罪3、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监管人员)、枉法裁判罪(法院审判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有关单位的职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工矿企业直接责任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十三)数罪并罚与一罪单处的几种情况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为防止其逃走,而将其关闭,情节严重的,按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强行与其

14、发生性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报复陷害而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按牵连犯从一重处。2、实施强奸、抢劫致人死亡的,不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定强奸、抢劫罪。如果实施上述行为后,为杀人灭口,则数罪并罚。3、偷盗婴儿(16 岁)的,视为绑架罪。4、拐卖妇女并强奸、或逼迫卖淫或致人重伤、死亡(含亲属),应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以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或死刑。5、如捏造的不属犯罪事实,而是损害他人人格或名誉,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而定为诽谤罪。6、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是为盗窃,则定盗窃罪从重处罚,而不定侵犯通信自由罪。7、伪造选举文件破坏选举的,依照牵

15、连犯从一重罪处罚。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形成竞合,按一重罪论处。8、利用被害人自己喝醉或熟睡的状态,将其财物拿走,则定为盗窃而非抢劫罪。9、本无抢劫之意,伤害被害人后顺手牵羊拿走他人财物的,定为故意伤害与盗窃罪并罚。抢劫后,为逃避侦查,而杀伤被害人的,定抢劫罪与故意伤害或杀人罪并罚。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即使未抢到财物,也定为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定为抢劫罪。10、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设施、易燃易爆设备,而足以威胁公共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盗窃机器设备以破坏经营为目的,则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如果数额巨大,同时破坏了经营活

16、动,则以盗窃罪论处。11、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按牵连犯定诈骗罪从重处罚。12、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13、妨害公务致国家工作人员重伤、死亡的,按想像竟合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以暴力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14、冒充国家工作后,实施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定抢劫罪;对非法财物持有者相威胁取得财物的,定敲诈勒索罪;强奸妇女的,按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论处。15、聚众斗殴罪以致人轻伤为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论处。16、受贿罪是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利益),行贿罪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为谋取正当利益,则不定此罪。17、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而枉法的,按处理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论处(哪个法定刑标准高,定哪个罪)。(十四)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 18 周岁的正常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 14 周岁和行为时不能因精神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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