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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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 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2)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 强制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 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 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业来说,下列标 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 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

2、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 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重要 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国家需要控 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 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 业自愿采用。 2)根据内容划分 设计标准 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施工及验收标准 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 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 建设定额 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 标准,以及

3、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3)按属性分类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作标准 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我国标准的分级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 求所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 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

4、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 项所制定的标准。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 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它是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设计、施工人员来说,是设计或施工时必须绝对遵守 的技术法规。 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监理人员来说,是实施工程监理时首先要进行监理的 内容

5、。 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政府监督人员来说,是重要的、可操作的处罚依据。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的内容 应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和考核进行监督检查。 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对其 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监督检查,对一般工程的重点环节或重点工程项目, 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对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以 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

6、保工程项目的 安全和质量,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 为了便于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实施,社会上编制了各专业工程的准则、指南、手册、计 算机软件等,它们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了具体、辅助的操作方法和手段。 但是,它们应遵照而不得擅自修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2)监督检查的方式 重点检查 一般是指对于某项重点工程,或工程中某些重点内容进行的检查。 抽查 一般指采用随机方法,在全体工程或某类工程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 是指对建设项目在某个方面或某个专项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的检查。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

7、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 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002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法主要规定了 如下内容。 (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 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l)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

8、环境影响进行全面 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上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建

9、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 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 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 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

10、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 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的机构。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 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 日 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15 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

11、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 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之日起 10 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 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 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

12、意见中提 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 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 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 取改进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 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或者属于审批部门工作 人员失职、读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

13、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所谓“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中,对“三同时”制度进行了规定。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4、。 (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 的影响进行监测。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设施竣工验收。 (5)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分期建设、分期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

15、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 验收。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 成验收。 (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人生 产或者使用。 熟悉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 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 被

16、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 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 业主; 总承包商;。 分包商; 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 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1)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工业厂房、电站; 公路、铁路、飞机场; 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2)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 工程本身 工程本身是指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为履行合同而实施的全部工程。包括: 预备工程,如上方、水准测量;临时工程,如引水、保护堤;全部存放于工地,为施工所必 需的材料。 施工用设施和设备 施工用设施和设备包括活动房、存料库、配料棚、搅拌站、脚手 架,水电供应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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