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四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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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四点意见的四点意见作者:姜文源 陈礼华 陈硕 来源:给水排水提要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以下简称“喷规“)已于 2001 年 4 月 5 日发布,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在以消火栓系统为主逐步向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主的转化、过渡时期,“喷规“越发显示出它的重要性。但和一切事物都具有两重性一样,一分为二看“ 喷规“,“喷规“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表现在:强制性条文数量偏多;和现行相关规范相左;条文的难操作性以及条文表述尚不够严谨四个问题,就此进行详细阐述和探讨。关键词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

2、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1 关于强制性条文方面的问题1.1 强制性条文数量偏多 “喷规“为强制性规范,2001 年 4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168号文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中,明确 3.0.1 条等 73 条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喷规“条文总数 145 条,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占条文总数的 50% ,如果扣除第 2 章“术语和符号“的 18 条,“喷规“的实质性条文数为 127 条,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占 57.5%,这个比例数是相当高的。必须指出,当年出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初衷之一是减少强制性执行的条文

3、数量,因为我国那时有强制性标准 2 700 项,条文 15 万条。标准数量过多,是有标准而不依的原因之一。减少强制性执行的条文数量,有利于在工程中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因此,强制性条文数量偏多,不是合适的、更不是推荐的做法。 1.2 强制性条文规范用词不强制 在工程中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其内容应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条文的规范用词应为“必须“、“严禁“等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或为“应“、“不应“或“不得“等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的用词。规范用词为“宜“、“不宜“或“可“的条文,不应列为强制性条文,也无法作为强制性条文严格执行

4、。据统计,“喷规“中列为强制性条文,而规范用词用“宜“或“不宜“的有 9 条(见附录 1)。规范用词用“可“的有4 条(见附录 2)。这些条文要强制执行实际上是无从谈起的。以 8.0.3 条为例,条文规定:“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条文所涉及的内壁不防腐钢管允许在报警阀前采用,这种钢管的连接可以采用沟槽式连接、可以采用丝扣连接、可以采用法兰连接,也可以焊接连接。焊接连接是众多连接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是可由工程设计人员任意选择的连接方式中的一种,焊接连接方式在条文中不是强制要求的,条文不需强制执行。因此将这条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无法强制执行的。 1.3 规范强

5、制性不等于所有条文都“强制“ 有一种说法:认为“喷规“本身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条文中有“宜“、“可“等用词就不做为强制条文,而仍应按强制性条文执行,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不同于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立体系,而是采用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并立体系。这种体系在强制性标准中有推荐性条文(规范用词为“宜“、“不宜“或“可“的条文),在推荐性标准中也有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强制性条文,如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等。因此,强制性标准中有强制执行的强制性条文,也有推荐性条文。消防规范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喷规“应为强制性标准,但在该规范中的某些条文

6、,只要规范用词采用“宜“、“不宜“即表示这些条文“允许稍有选择,在条文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或规范用词采用“可“即表示这些条文“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都无须强制执行,也无法强制执行。 1.4 不该强制的作了强制 在“喷规“中还有一种情况是不该强制的,也作了强制规定。如 8.0.7 条条文规定了管径控制的喷头数,其实质是根据喷头数确定管径,而管径实质上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喷规 “9.2.1 条条文说明就明确指出:“采用较高的管道流速,不利于均衡系统管道的水力特性并加大能耗;为降低管道摩阻而放大管径,采用低流速的后果,将导致管道重量的增加,使设计的经济性能降低。“这就是说管径小了,流速就

7、大,能耗增加而管材节省;反之管径大了,流速就小,能耗减少,而管材用得多。综合能耗和管材两方面的因素,采用合理的流速,选用合适的管径是工程设计人员的职责。在工程设计时,工程技术人员也熟知,只要流速值在允许范围内,管径是可以选择的,对管径的确定不应作强制规定,应予强制规定的可以是最大允许流速值,而不应是管径。 2 和现行相关规范的矛盾 制订标准、规范的一个重要准则是统一性。这既指标准、规范前后条文本身的统一,也指规范、标准之间的协调统一。“喷规“在这方面还存在欠缺。 2.1 室内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 “建规“规定:消防水箱应设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建规“第 8.6.3 条一款)。“高规“规定:“高位

8、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 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0.07 MPa ;当建筑高度超过 100 m 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0.15 MPa。“(“ 高规“7.4.7.2 条)。 而“喷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喷规“10.3.1 条)。这个规定远远高于“建规“和“高规“规定的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也远远高于“建规“和“高规“的标准。2.2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2.3“建规“规定:“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他民用

9、建筑,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建规“第 8.6.1 条四款) 。“高规“规定:“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高规 “7.4.5 条)。同时又指出:“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高规“7.4.5.2 条),其中隐含的含义是:当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的分区,可不设置水泵接合器。而“喷规“规定:“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喷规“10.4.1 条)。同时又规定:“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喷规“10.4.2 条)。“喷规“的这

10、个规定不同于“高规“,即不论建筑物建筑高度是多少,水泵接合器一概要设,当超过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的分区,要求采取增压措施来解决这一矛盾。也不同于“ 建规“,即凡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一律要设水泵接合器,不论厂房和库房的层数是否超过四层。2.4气压给水设备的容积 “建规“规定:“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 10 min 的消防用水量。“(“建规“第 8.6.3 条二款)。“高规“规定:“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 450 L。“(“高规“7.4.8.2 条)。而“ 喷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m,并按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场所设置湿式系统,干式系统或预作

11、用系统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应采用 5 L/s 流量的气压给水设备供给 10 min 初期用水量。“(“喷规“10.3.2 条)。按此规定的气压水罐水容量为 3 m3,远远大于“高规“的水量,但又远小于“建规“的水量。 2.4 气压水罐或增压设施的设置条件 “建规“把气压水罐等同于消防水箱,规定:“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建规“第 8.6.3 条)。气压水罐储存的消防用水量与消防水箱相同(“建规“第 8.6.3 条二款)。“高规“规定:“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即不同建筑高度的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不应低于 0.07 MPa

12、 或 0.15 MPa 的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高规 “7.4.7.2 条)。在这里增压设施包括增压泵、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等,设置增压设施,高位消防水箱仍需设置,消防储水量仍需保证,但设置高度可予放宽。 “喷规“规定:“只有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m,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建规“10.3.2 条),才允许设置气压给水设备以替代高位消防水箱。“这既不同于“建规“对设置气压水罐不提限制条件,也不同于“高规“的气压水罐不能替代消防水箱。 2.5 水泵的设置数量 “高规“强调“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

13、消防泵。“(“高规“7.4.3 条)。条文规定的是系统的分开与合并设置,但涉及消防泵分开与合用问题。 “建规“对此也有类似规定,如:“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如有困难,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建规“第 8.6.1 条八款)。条文只涉及系统和管网,未涉及消防泵,但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有困难,消防泵可合用,而管网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而“喷规“强调:“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喷规“10.2.1 条)。条文说明指出,系统是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该供水泵不与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泵共用。 2.6 水泵和备用泵数量 水泵和备用泵数量三本

14、规范也有不同。 “建规“规定:“固定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备用泵:一、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25 L/s 的工厂、仓库;二、七层至九层的单元式住宅。“(“建规“第 8.8.4 条)。 “高规“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应设备用消防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高规“7.5.3 条)。“建规“和“高规“只规定备用泵数量和工作能力,而未规定工作泵的数量。 “喷规“10.2.1 条规定:“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条文规定备用泵为一台,工作泵为一台或两台。 2.7 供水可靠性的理念和措施

15、工程设计人员对“喷规“的意见多数集中在 10 章“供水“。按我们的理解,“建规“不要求双水源,如“建规“条文“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15 L/s 时,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高规“亦然,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数量为 1 个,当容量超过 500 m3 时,才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即使分成两个,水池容量并不要求加倍。“建规“和“高规 “在不少条文中强调并联,用以提高供水可靠性,如进水管不少于两条,室内消防给水管网要求为环状等,但对于水源,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不强调绝对的、完善的双水源。而 “喷规“则不同,非常强调双水源,原则上以消防水池和消防泵作为第一水源。

16、当第一水源有问题时,将水箱和水泵接合器作为第二水源。因此水箱的设置高度既不同于“建规“只要求设在屋顶最高处;也不同于“高规“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 0.07 MPa 或 0. 15 MPa,而是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喷规 “10.3.1 条)。由于水箱的容量是有限的,于是“喷规“接着强调水泵接合器供水,而水泵接合器限于消防车的供水压力限制,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水泵接合器难以供水到位,于是“喷规“10.4.2 强调在一定条件下应采取增压措施。这些要求在“建规“和“高规“中未曾出现。例如“高规“7.4.5.2 规定:“,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言外之意,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外的分区,可不设置水泵接合器。由上可见,“喷规“的双水源理念和“建规“、“高规“不完全一致,在这个大前提下撰写的具体条文必然有矛盾,必然出现不相一致的情况。 当不同的消防规范,其条文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常常给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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