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构和谐行政关系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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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建构和谐行政关系论要论文摘要:和谐行政关系指政府内部、政府与外部的关系动态地处于结构合理、功能优良、平和稳定而又活跃有序的状态。作为一种主要的社会关系,和谐行政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利益关系,其内容展开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非政府公共部门、公务员与公民及其政府内部等领域。建构和谐的行政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公正分配、协调发展、民主法治、诚实互信的原则。 论文关键词:和谐行政关系;系统;内容;原则 根据系统科学的基本原理,和谐行政关系应指政府内部、政府与外部的关系动态地处于结构合理、功能优良、平和稳定而又活跃有序的状态。结构合理,是说构成和谐行政关系的关系各方的规模适度,

2、联系恰当;功能优良,是说关系各方均能有效地发挥自有的积极作用,抑制消极作用,使系统的整体功能处于优良状态;平和稳定,是说关系各方较少矛盾和冲突,均能各尽其力、各得其所,使系统处于平和稳定的状态;活跃有序,是说关系各方形成的是一种有规则的相互联系,系统的运行井然有序,但又是充满活力的。和谐行政关系的外延,从其内部来看,主要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从其外部来看,主要包括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非政府公共部门、公务员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外延来看,和谐行政关系是一种组织与组织、人与人、人与组织的社会关系,只不过这种关系是一种关系各方各尽其力、各得其所

3、而又协同互济、融洽共处的关系。 就其一般属性来说,和谐行政关系是一种关系各方力量有变化,但可以平衡的关系。在开放的行政关系系统中,由于环境中各种复杂变量的作用,关系各方的力量并非静止不动的,当关系各方的力量出现较大变化甚至畸轻畸重时,系统自身2的均衡就会被打破而呈现不和谐的状态。和谐的行政关系系统能够防止这种状态的出现。根据系统论的研究成果,一个和谐的系统,必然是一个结构合理、功能优化的系统,其结合力和离散力处于比例恰当、彼此平衡的状况,离散力太强,结合力太弱,系统就会解体;结合力太强,离散力太弱,系统就会走向简单的同一而丧失活力,离散力和结合力同方向均衡地变化发展,系统才能在运行中保持动态的

4、平衡。(这一原理告诉人们:建构一个和谐的行政关系系统,必须使关系各方的力量保持均衡并同方向变化发展,否则和谐行政关系的建构必将成为一句空话。 就其特殊属性来说,和谐行政关系不仅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而且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利益关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揭示,人们之间发生的形态各异、千差万别的社会关系,就其本质来说都是物质利益关系。和谐行政关系反映的是组织与组织、人与人、人与组织,归根结底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其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只不过这种物质利益关系有其特殊性,这就是,行政关系各方满足于现存的物质利益分配和占有格局,能够各尽其力,各得其所而又协同互济、融洽共处。这种特殊的物质利

5、益关系,是政府和社会都希望看到的理想的行政关系,因为它满足了政府增进自身合法性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了社会有效约束政府和促进自身发展的需要。因而,和谐行政关系的建构,不仅有着坚实的政府基础,亦有着坚实的社会基础。就其实现条件来看,和谐行政关系是一种有差异,但可以实现同一的关系。和谐行政关系不排斥关系各方在具体物质利益上的差异性,相反,差异是形成和谐的前提,没有差异就谈不上和谐。但是,和谐行政关系也有追求物质利益一致性的倾向,关系各方如无共同的物质利益取向,和谐也就失去了根基和方向。差异意味着多元化,同一意味着一元化,差异和统一,多元化和一元化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差异、多元化和只有同一、一

6、元化都不3能实现行政关系的和谐。在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经济利益、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这“四个多样化”为和谐行政关系的建构准备了社会条件。在多样化的社会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导下的“双百”文化发展方针。这是实现差异中的同一、多元化的统一的坚实的制度和政策基础。 就其实现过程来看,和谐行政关系是一种有冲突,但可以进行调适的关系。行政关系之所以和谐,并非因为它没有冲突。而是因为冲突可以得到有效的调适。在

7、行政系统中。由于行政关系各方存在实际利益诉求的差异性,围绕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必然产生这样那样的冲突,这些冲突有些是思想层面的。有些会体现到行为层面,冲突发展超过一定限度,就会破坏行政关系系统的有序性,打破关系各方之间的力量均衡。使系统出现混乱甚至是质的突变。在内部表现为行政机既得利益小集团的形成,行政权力出现向某些地方、组织和个人的严重倾斜等。在外部表现为社会对政府的严重不满、相互对抗甚至暴力冲突等。和谐行政关系有自身的利益调节机制。这些机制能纠正关系各方在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上的观念偏差,约束关系各方追逐自身利益的非理性行为。 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补偿和社会救助。和谐行政关系需要的利益调节机制

8、是多方面的,例如公正、合理的税收机制、切实反映民意的民主机制、充满仁爱精神的社会保障机制、体现机会均等的公务员选任机制等。依靠这些机制,行政关系系统就能在冲突中化解冲突,在混乱中实现有序,保持系统态的均衡。 和谐行政关系是一个开放的、有组织的复杂巨系统,其问包含了许多能独立发4挥功能的大系统,这些大系统主要是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非政府公共部门、公务员与公民及其政府内部系统,这些大系统都是由“人”构成的系统,集中体现了和谐行政关系的一般属性和特殊属性,因而构成了和谐行政关系的主要内容。 其一。政府与社会的和谐关系。无论是阶级论还是契约论,都认为政府能够产生并存在是出于社会的需要。那么社

9、会为什么需要政府呢?马克思主义认为,剩余产品的积累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而阶级和阶级斗争不过是人类积累剩余产品的社会功能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的反映,政府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不过是对人类积累剩余产品行为的一种自我控制机制。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权威的政治控制机制,整个社会就会因人们对剩余产品的无规则的争夺而分崩离析。社会既然需要政府来控制,就要赋予政府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因此,政府起源于社会的需要,来源于社会而又管理、服务社会,这就是政府与社会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这种辩证关系决定了建构政府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必须围绕以下核心内容展开:政府既要是一个“为民”的、 “民参”的、 “民管”的政府,

10、又要适应社会、引导社会、调控社会和服务社会。 其二,政府与企业的和谐关系。物质和精神财富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基础。从政府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看,作为两种财富生产主体的企业,是物质和精神财富的直接创造者,政府虽然不是财富的直接生产者,但对财富的生产起引导、规范和调控作用,使企业的生产符合社会的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和谐关系的建构应围绕以下内容展开:一是政府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者应改善与所有企业的关系。一般认为,政府不应过多地干预企业,其角色应是产权的保护者、 “游戏规则”的执行者、垄断的反对者、公共物品的提供者、社会公正的维护者等。二是政府作为国有资产

11、所有者应改善5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国有资产所有者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政府在这个意义上与企业发生直接联系,并在法律上产生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主要是制定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规和制度。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指派国有资产的代表者等,不应再干预企业自身的产、供、销,人、财、物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其三,政府与非政府公共部门的和谐关系。政府和非政府公共部门都是社会公共物品的供给者,非政府公共部门之所以成为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因为社会需要的许多公共物品是政府不能有效提供的,它们只能由非政府公共部门来提供。非政府公共部门以其合理的组织结构,灵活的运

12、作机制使社会需要的公共物品得以有效地供给。因此。正确处理政府与非政府公共部门的关系是更好地为社会供给公共物品的需要。当前,建构政府与非政府公共部门的和谐关系应围绕以下方面展开:一是合理划分政府与非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改变非政府公共部门与政府合作有余,分工不足,从属有余,自立不足的状况;二是完善监管非政府公共部门的法律法规,变控制为适度放开,变限制为积极促进;三是帮助非政府公共部门增强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能力,为非政府公共部门建立相应的经费筹措、人才引进机制。解决非政府公共部门盈利化、空壳化和平庸化的问题。 其四,公务员与公民的和谐关系。公务员与公民的关系是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具体化。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13、是从作为公务员和公民整体的政府与社会,侧重于理论和逻辑的角度来讲的,而公务员与公民的关系则是从实践、具体的角度来讲的。按照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逻辑展开,公务员来自于公民当中,但又管理公民服务公民,二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公共权力的归属和行使问题上。任何公务员都有一定的公共权力。但他们不是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公共权力的所有者是公民。公务员只是公6共权力的代理者,公民通过代议机构将公共权力委托给公务员,二者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建构公务员与公民和谐关系的主要内容:一是公民的所有权和公务员代理权的关系如何在机制上得到切实体现的问题;二是公民权利怎样才能制约或者说是管住公共权力的机制建设问题;

14、三是公务员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和作为“经济人”角色冲突的解决机制问题;四是公务员如何与公民形成相互信任、协同互济和融洽共处的人际关系问题。 其五,政府内部的和谐关系。政府内部的关系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公务员之间的关系。政府内部关系的和谐是形成和谐行政关系的基础,一个内部关系都不和谐的政府。很难想象能与外部实现和谐。建构政府内部的和谐关系,必须考量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政府内部的权力结构是否合理,政府的权力分配是政府运作的基础,它规定着政府内部所有关系的)成。二足政府的利益结构是否合理,利益结构是权力结构的派生物,利益是各级政府、政府组织部门和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巨大动力三是

15、职能结构是否合理,政府各部门职能的没置必须人力和财力相匹配,职能多而人力、财力资源少,意味着更大的劳动量和低落的积极性,职能交叉重叠则意味着推诿扯皮。四是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组织是全部政府活动和行为的裁体,是政府系统产生效率的基础,组织没汁以效率为目标,以事务性质分类为准绳,以人事相宜为原则。不能切实反映这些馁求的组织不是合理的、有效率的组织。 建构和谐的行政关系,应该系统讨论的问题很多,例如建构的思路、侧重点、着力点、具体措施、前提条件等,但首要的还是建构原则的确定,原则是行动的指导思想,任何有理性的组织行动都是在一定原则统摄和指导下展开。在当代中国,建构和谐行政关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7其一

16、,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是建构和谐行政关系的首要原则,以人为本中的“人”,不是一部分人民,也不是大多数人民,而是指全体人民。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人是宇宙万物的尺度,具有最高的价值和尊严。那种见物不见人,把人和生物同等看待,把珍稀动物的生命看得比人还重要的观点是对以人为本的反动。要保障人人都平等地享有基本人权。基本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是指满足人物质、精神需要的最低的、最起码的权利,是人作为缔结社会的一份子、一股东所应同等享有的基本权利。基本人权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无差别的,不存在谁该多得、谁该优先的问题。保证每个人平等地享有基本人权,是建构和谐行政关系的第一前提,原因在于,和谐行政关系是一种关系各方相互尊重、协同互济、融洽共处的人际关系,只有坚持基本人权的平等,才能消除人对人的歧视、偏见,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隔阂,才能在政府与社会、公务员的公民、上级与下级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协同互济、融洽共处的和谐关系。 其二,公正分配原则。公正分配原则是以人为本原则在社会利益分配方面的展开,没有公正的分配就没有和谐的行政关系。公正分配有两个原则,一个是完全公正原则,用于分配社会的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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